|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6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港中心港区塘源作业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436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
梧州市港务港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梧州港中心港区塘源作业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208-450000-04-01-255777)位于梧州市万秀区塘源村西江右岸,上距长洲水利枢纽14.9公里、云龙大桥约1.2公里,下距梧州界首5.5公里,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1.343877°,北纬23.46801673°,属于新建项目。
(二)技术参数和工程量。
工程新建6个3000吨级泊位,其中1个多用途泊位(5#泊位)、5个散货泊位(6~10#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2160万吨(其中集装箱11万标箱(折合110万吨)、散货2050万吨),设计年吞吐量2100万吨(其中集装箱10万标箱(折合100万吨)、散货2000万吨),运输货种为矿建材料(以机制砂、碎石、砂石为主)、金属矿石(以铁矿石为主)、煤炭、集装箱等,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程总占地面积18.2708公顷(182708平方米),其中港区陆域建设1个矿建材料气膜仓,面积11006平方米;1个矿石、煤炭气膜仓,面积为5440平方米;1个重集装箱堆场,面积10600平方米;1个空箱集装箱堆场,面积5500平方米;根据防洪要求,港区陆域西侧49300平方米作为绿化用地。
工程水下疏浚工程量约19.3万立方米,包括疏浚底泥4.8万立方米,水下凿除礁石14.5万立方米;陆域开挖土石方量为34.65万立方米;合计产生开挖土石方量53.95万立方米。本工程水下疏浚底泥、水下凿除礁石、陆域土石方38.3万立方米用于码头后方陆域场地回填,其余土石方约15.65万立方米运至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江南片区进行场地回填利用。工程总投资为12.9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610万元,占比2.02%;预计工期18个月。
(三)选址合理性。
工程为《梧州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项目,符合《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广西西江干流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项目占用西江梧州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23356平方米,《梧州港中心港区塘源作业区一期工程对西江梧州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已取得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审查意见(长渔函字〔2025〕199号),建设单位已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纳入环评报告。项目不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四)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项目占用西江梧州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23356平方米。在落实环评提出的避开鱼类繁殖期施工、开展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巢及生态补偿等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2.梧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梧州市人民政府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26年底前完成医院搬迁,以及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监管。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水下施工应避开西江梧州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在疏浚作业前2—3小时,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采取驱鱼措施,驱鱼范围为施工位置上下游各500米以上。加强施工管理,禁止采用水下爆破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方式。施工前进行宣传教育,发现珍稀濒危水生保护动物后应在当地渔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妥善处理,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2.按渔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开展增殖放流、人工鱼巢投放、栖息地修复与维护等水生生态保护工作。运营期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船舶压载水管理工作,预防生物入侵。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水下施工优先选择在枯水期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船舶的施工范围,港池疏浚过程中使用防污帘,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采用抓斗挖泥船进行水下开挖,采用水下凿除的方式清除礁石,不得进行水下炸礁。水下基础施工阶段采用钢护筒施工工艺。水工建筑物开挖产生的疏浚物、钻孔所形成的钻渣应及时清理上岸晾晒干化,疏浚弃土晾晒场设置排水沟,产生的废水经截排水沟收集至临时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液用于场内洒水降尘。严禁向河中倾倒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生活垃圾等,施工物料的堆放位置应远离水体,严禁将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西江。
2.施工期表土堆土场、临时堆土场、施工区采取设置临时沉砂池、临时拦挡、临时覆盖等措施,以及在表土堆土场播种草籽进行临时防护。施工场地周边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及沉淀池,严禁向水域直接排放废水、固体废物及抛弃有毒有害物质。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洒水抑尘;严格检查施工机械和船只,防止油料泄漏。施工船舶舱底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接收处置。施工生活污水依托当地市政排水系统,排入塘源污水处理厂处理。
3.运营期港区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的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排入塘源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车辆冲洗废水、机修产生的含油污水进入含油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码头前沿初期雨水、后方陆域初期雨水进入散货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设施工”要求后,回用于港区洒水降尘、绿化等。
4.在码头前沿设置到港船舶生活污水、舱底含油污水通岸接口,到港船舶生活污水置于移动式储罐中暂存,定期委托外运处置;舱底含油污水经接收上岸后置于移动式含油污水储罐,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
5.码头前沿预留坡度,坡向后方陆域;码头前沿及岸线两翼设置挡水围堰,防止初期雨水从码头前沿直接排入西江。运营期应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督管理,禁止船舶污染物直接入河。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在场界设置围挡,通过采取购买预拌混凝土、道路硬化管理、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的影响。露天材料、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减少扬尘产生;做好地面清洁,运输车辆及时清洗,运输时采用篷布遮盖,降低交通运输扬尘的影响;采用尾气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尾气排放,降低施工机械废气对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间定时对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大风干燥天气应增加洒水次数。在医院四周外扩3米范围处设置施工围挡,围挡高度≥3米,顶部安装喷雾降尘系统。
3.运营期定期对作业面和道路及时进行清扫以及洒水降尘。出入港区散货装卸车辆均应对货物做好覆盖措施,封闭运输;在港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矿建材料装船前进行洒水,增加含水率;码头前沿设置移动式雾炮机,针对散货作业点开展湿式抑尘;装船皮带机采用防尘罩密封方式,装船机落料口设置可伸缩溜筒,装船时尽量减少落料高差;散货(煤炭、金属矿石)卸船采用防尘抓斗、移动卸料斗(配套湿式喷雾抑尘系统)、雾炮机进行抑尘。散货堆场采用2座气膜仓,仓内设置喷淋洒水系统,定期对散货进行喷淋,增加散货含水率。皮带机采用防尘罩、在皮带机头部卸料点和尾部卸料点设置干雾喷头等抑尘设施;转运站采用封闭形式,并设置干雾除尘系统。车辆物料装卸应在密封式气膜仓内进行,仓内设置喷淋洒水系统,定期对散货进行喷淋。
4.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运营期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工程水下疏浚底泥、水下凿除礁石、陆域土石方优先用于码头后方陆域场地回填,剩余部分运至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江南片区进行场地回填利用。建筑垃圾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指定的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2.设置船舶垃圾收集装置,运营期到港船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处置。散货装卸作业洒落的固体废物定期清扫,分货种收集后返回气膜仓回收。散货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收集后,交由第三方单位妥善处理处置。码头工作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生活污水化粪池污泥定期抽吸。
3.运营期含油污水处理站污泥、隔油池废油、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船舶检修废物暂存于项目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到港船舶舱底含油污水经码头前沿接收设施接收上岸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五)噪声及振动污染防治措施。
1.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优化施工物料运输路线,经过居民点时减速慢行。高噪声设备施工时应实施封闭或半封闭隔声降噪。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应设置实心围挡作为隔声屏障,减少噪声对居民区的影响。
2.配合梧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梧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搬迁工作。优化施工时序,应从远离医院一侧水域、护岸部分开始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夜间(22:00—次日6:00)和中午(12:00—14:00)进行施工作业;如因工艺要求(如连续浇筑等)确需在禁止时段内进行施工的,必须提前72小时与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公告周边受影响群众。施工期在医院场地边界外扩不少于3米位置设置不低于3米高的硬质围挡。所有运输车辆进入医院周边500米范围内,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并禁止鸣笛。医院完成搬迁前,陆域部分施工应在临近医院方向设置移动声屏障,必要时采取在医院设置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医院声环境质量达标。若医院搬迁进度出现延迟,必须立即调整施工方案,采取更严格的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必要时暂停临近医院的施工作业,直至其搬迁完成,确保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不受影响。
3.为减轻振动影响,打桩作业应选用静压桩替代锤击桩,重型机械(如压路机)作业路线远应距离医院墙体30米以上。高振动作业(如地基处理)严格控制作业时长,单次作业时长不超过2小时。
4.运营期在厂界周边设置绿化带,选择吸声性能较好的植物种进行隔音降噪。加强船舶航运噪声管理,在岸侧居民密集的航段禁止使用汽笛,合理使用其他噪声污染小的声响装置,降低鸣笛噪声。货物运输选取适宜的运输路线,路过居民点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围油栏、收油机、油拖网、吸油材料、围油栏布放艇等应急物资和应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一旦发生船舶溢油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在事故船舶下游布设围油栏拦截油团、收油机收油等应急措施,并同时上报梧州市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将环评相关内容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确保施工单位遵照执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万秀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万秀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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