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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双利铝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44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双利铝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10-13 16:4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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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双利铝业有限公司:

《年产20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情况。

广西双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铝业”)位于来宾市工业园区迁江华侨工业园,是一家生产铝合金为主的企业。2010年5月,双利铝业取得了《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双利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杆线项目备案的批复》(来发改工业〔2010〕9号),企业将年产10万吨铝合金杆线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工程于2011年6月取得原来宾市环境保护局项目环评批复(来环管〔2011〕76号),2012年9月取得原来宾市环境保护局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来环验〔2012〕23号)。二期工程于2016年11月取得原来宾市环境保护局项目环评批复(来环管〔2016〕88号),2017年7月取得原来宾市环境保护局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来环验〔2017〕22号)。

2021年11月,双利铝业对上述项目进行技改,主要对生产设备进行更换,其中一期工程生产线改造为年产5万吨高端铝合金生产线,二期工程生产线改造为年产6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生产线。技改项目于2022年5月取得来宾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环评批复(来环审〔2022〕81号),于2023年4月完成了环保自主验收。但在技改过程中新增了2台6吨预热炉和2台35吨熔炼炉,存在违规建设及验收情况,为此,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新增设备进行补充环评,未获得批复前不得投入使用。双利铝业于2025年4月28日完成了2台6吨预热炉的拆除,并将2台35吨熔炼炉纳入年产20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技改项目办理手续。

(二)技改项目情况。

年产20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技改项目(以下称“技改项目”)以外购的电解铝液和废杂铝为主要生产原料,并添加中间合金、工业硅等辅料进行熔炼、精炼、铸锭/连铸连轧生产高端铝合金材料。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用量为电解铝液135000吨/年、废杂铝58000吨/年、中间合金490吨/年、工业硅15000吨/年、精炼剂300吨/年、打渣剂55吨/年等。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其中铝合金杆5万吨,铝合金锭15万吨。

技改项目建设一条9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生产线(布置于2#厂房内,配置1台120吨双室熔炼炉、2台40吨熔炼炉(交替运行),2台40吨保温炉(交替运行),6条铸锭线,1套回转炉),并对现有铝料破碎系统、熔炼废气环保系统、年产5万吨高端铝合金生产线连轧工序废气环保系统、铝灰分离、运输系统危废暂存库、乳化液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及事故应急设施等进行改造。技改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9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4万元,占总投资的6.98%。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迁江华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铝行业规范条件》等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项目已于2024年9月30日在来宾市工业园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完成备案,项目代码为:2409-451309-04-02-220089。来宾市工业园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已出具《关于广西双利铝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技改项目的能源评价说明》。

项目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桂环规范〔2024〕3号)、《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来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来环发〔2024〕8号)相关要求。

根据《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铝水运输干道与322国道交叉口东南角地块选址的意见》,技改项目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在原厂址内改建,不新增建设用地,用地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年产20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5万吨高端铝合金生产线、9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生产线熔炼炉废气和铝灰分离系统废气。

5万吨高端铝合金生产线、9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生产线和铝灰分离系统在炉门均设置集气罩,产生的废气经各自集气系统收集并各自处理后统一通过1根高20米DA001排气筒排放;其中5万吨高端铝合金生产线熔炼炉废气采用急冷+布袋除尘器+碱液喷淋措施处理,9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生产线废气采用急冷+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措施处理,铝灰分离系统废气并入9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生产线的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措施处理。

2.6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生产线废气。

6万吨多组元高端铝合金新材料生产线熔炼炉炉门均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采用急冷+布袋除尘器+碱液喷淋措施处理,再通过1根高20米DA002排气筒排放。

3.危废暂存库废气。

危废暂存库二次铝灰渣、除尘灰遇水受潮反应生成主要污染物为氨气,经过集气系统收集,采用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高20米DA003排气筒排放。

4.废杂铝破碎筛分废气。

项目废杂铝破碎分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采用旋风除尘器除掉大颗粒粉尘,再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根20米高DA004排气筒排放。

5.5万吨高端铝合金生产线连轧工序废气。

连轧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DA005排气筒排放。

上述经处理后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浓度均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氨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6.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氟化物、氯化氢、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以下废水治理措施。

1.厂区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连铸工序冷却循环水、连轧工序乳化液循环用水、冷灰机冷却循环水、碱液喷淋循环水、危废暂存库水喷淋塔循环水等生产废水经沉淀、调质后全部循环回用,不外排。

3.初期雨水。

项目厂房建筑物天面初期雨水通过容积为740立方米的天面雨水收集箱收集沉淀后,用于连铸、连轧工序循环水补水;建筑四周及道路等区域的初期雨水通过容积为315立方米的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连铸、连轧工序循环水补水;均不外排。

4.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迁江华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清水河。

(三)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铝灰分离车间、危废暂存库、碱液喷淋循环水池及配套管网以及现有工程连轧工段、冷却循环水池、乳化液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以及废水管路走线等区域。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井,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备消声、隔振和减振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合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包装袋、废金属、非金属杂质定期外售废品收购站;不合格残次品回炉用于生产;炉内衬废耐火砖、废陶瓷过滤板交由战略投资者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利用;废铝破碎布袋收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2.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尘灰、二次铝灰、废润滑油、废乳化液油桶、废乳化液、废乳化液沉渣、脱酸盐泥、废活性炭、脱漆炭化渣送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初期雨水池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

4.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执行。

(六)项目应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对回收利用的废杂铝等废旧金属原料和相应的产品进行辐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防止放射性污染。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项目危险废物应该严格管理,及时与被委托的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对危险废物及时清运,确保危险废物不超过贮存周期贮存,避免出现危废暂存库满载的情况。

(九)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84.66吨/年,二氧化硫7.158吨/年,氮氧化物87.094吨/年,氟化物2.145吨/年,氯化氢5.072吨/年,非甲烷总烃0.1728吨/年,氨气0.095吨/年,砷0.1933千克/年,铅8.3712千克/年,铬1.4192千克/年,镉1.7288千克/年,锡0.3531千克/年,二噁英类1.39×10-5千克/年。

五、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1#厂房、2#厂房、危废暂存库间边界外5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请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能评、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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