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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G7221衡阳—南宁公路(龙胜至融安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47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G7221衡阳—南宁公路(龙胜至融安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10-31 09:0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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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G7221衡阳—南宁公路(龙胜至融安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2405-450000-04-01-901899)位于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柳州市融安县境内,属新建项目。路线全长110.394千米,其中新建段长104.230千米,共线利用段长6.164千米。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公路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整体式路基宽度26.0米,分幅式桥隧路基宽度为13.0米,设计速度100千米/小时,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互通立交连接线全长共6.629千米,均采用三级公路设计标准,路基宽度7.5米,设计时速30千米/小时。

工程共设置桥梁30411.25米/70座,其中特大桥3012.25米/2座,大桥27203米/66座,中桥196米/2座;设置涵洞85道、通道天桥80座;设置隧道合计29291.5米/12座,其中特长隧道23203米/5座,长隧道3490米/2座,中隧道1208.5米/2座,短隧道1390米/3座,桥隧比为57.48%(含互通主线桥、分离立交);设置互通立交7座,其中枢纽互通立交2座,一般服务性互通立交5座(落地互通);服务区2处(服务区加油站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停车区1处、匝道收费站5处(其中双江收费站与双江隧道管理站同址分建,大将收费站与大将养护工区同址分建,融安东收费站与管理分中心同址分建)、养护工区2处(三门养护工区与三门收费站同址分建、大将养护工区与大将收费站同址分建)、隧道管理站2处(其中双江隧道管理站与双江收费站同址分建)、管理分中心1处(与融安东收费站同址分建)。

工程总占地面积870.51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599.972公顷,临时占地270.54公顷。工程总挖方量3053.00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42.26万立方米);总填方量2019.52万立方米(含表土回填142.14万立方米),无借方;产生弃方883.93万立方米拟堆放于弃渣场,综合利用149.55万立方米(含表土回填0.12万立方米)。全线共设施工生产区53处(16处临时站房,其中3处同时兼作施工生活区),弃渣场59处,临时堆土场11处。项目总投资188.201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146.5万元;计划工期4年。

(三)选址合理性。

拟建公路为《国家公路网规划》《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年)》规划项目。工程穿越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本工程属于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符合《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规定的情形。工程占用融安县及龙胜各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共计13.628公顷,柳州市、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已出具意见,认定工程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用地预审报告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桂自然资办〔2024〕158号)。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目标。

工程共12.445千米路段穿越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占地面积14.6826公顷。在采取隧道穿越、生态恢复等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影响较小。

(五)现存环境质量问题。

双朗学校、板榄镇中心小学、板榄镇初级中学、大将镇小学声环境质量未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要求;超标原因主要为现有公路来往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禁止将临时用地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施工期重点监测隧道顶投影范围两侧各50米内植被生长状况,若出现缺水枯萎死亡现象,应立即停工排查原因,针对性强化堵水或回灌措施,待植被生长稳定后方可恢复施工。桥梁墩柱间施工通道采用级配碎石铺设(宽度≤2米),避开原生植被密集区及动物潜在觅食、迁徙路径,尽量保护桥梁下方地形和植被,以保护原有的野生动物通道。加强施工管理及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2.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遮盖,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隧道开挖洞渣及路基段开挖土石方不得堆存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采用密闭渣土车运输至红线外合规弃渣场,运输路线避开动物活动区及水源地汇水区。新建施工便道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3.下一步设计应优化线路走向,优先避让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植物及古树名木,在路线避让技术或环境影响不可行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就近移栽保护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距离施工地点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并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进行保护;施工便道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

4.临近村庄、学校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路段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等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5.两栖类动物及爬行类动物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应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造成惊扰。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期,缩短雨季施工时间,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拟建公路全线严禁随意倾倒、排放工程建设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废水。跨河桥梁应优化选址,选择合理的跨越形式以减少水中桥墩数量,减少水下施工量。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钢围堰设置应在河流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在作业水域设置防污屏,汛期来临前应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并清理作业面。桩基钻孔灌注施工中,护壁泥浆采用循环方式,不外排;产生的废浆清运至废浆干化池,沉淀后的废渣运至弃渣场填埋。

2.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污水外排农灌沟渠的,施工单位应在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

3.加强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土石方及时清运、避免施工机械漏油、桥梁桩基泥浆循环不外排等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占地以及服务区、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4.路基施工等应避免破坏沿线村屯输水管线及设备,如施工活动无法避让输水管线或设备时,应与受影响的村委进行协商,对受到破坏的相关输水设备或管线等进行改移改建,在不影响村民饮水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5.各站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左侧双江服务区、右侧双江服务区、融安东服务区、板榄停车区上下行各设1套5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系统;三门收费站、双江收费站、板榄收费站、大将收费站、融安东收费站各设1套1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系统;青明山隧道管理站设置1套5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系统。各站区废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排入有农灌功能水体的,应同时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后外排。禁止将污水排入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水域。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频次;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对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进行遮盖。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施工期拌合站采用集中场站拌合方式,沥青拌合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300米;骨料拌合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200米。拌合设备应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

3.距离居民点较近的隧道施工应采用湿式作业,减少建设施工过程中扬尘产生量。运营期将隧道排风方向设置在远离居民点一侧。

4.服务区、管理站等采用清洁能源,不设燃煤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工序,距离集中居民区较近的路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及夜间(北京时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公告周边受影响群众。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邻近敏感点群众,避开午间、晚间及考试等特殊时段。

2.隧道洞口周边分布有居民点的,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优化施工方案,优先采取非爆破工艺,如盾构法或掘进机法等,如确需爆破应采取微差爆破、控制一次爆破炸药量等措施,禁止夜间进行爆破。

3.对运营中期预测超标的14处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换装双层中空玻璃窗的声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共设置声屏障3903米,换装双层中空玻璃窗675平方米,投资1238.4万元。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运营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及运营管理。

(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将环评相关内容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确保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沿线规划部门做好公路两侧用地规划布局,双洞枢纽—三门互通段、三门互通—双江互通段、双江互通—板榄互通段、板榄互通—大将互通段、大将互通—融安东互通段、融安东互通—三千枢纽段线路中心线两侧356米、358米、361米、361米、365米、367米范围内不宜布局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的学校、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如若建设,建筑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应适时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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