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G7522 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534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4日 |
广西新南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G7522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2405-450000-04-01-906143)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钦州市钦北区和钦南区、北海市合浦县境内,属新建项目。公路主线全长152.920千米,共线利用段为14.246千米,新建段长138.674千米,采用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连接线全长9.268千米,均采用二级公路设计标准。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公路主线共设置桥梁24469.7米/53座,其中特大桥12339米/4座,大桥11593.7米/43座、中桥537.0米/6座;设置涵洞251道、通道164道、天桥25座;设置隧道合计3454米/3座,其中长隧道2481.5米/1座,中隧道540米/1座,短隧道432.5米/1座,桥隧比为27.55%(含互通主线桥、分离立交);设置互通立交15座、分离式立交15座;服务区4处、收费站10处、养护工区2处(分别与小董互通收费站、那思互通收费站合建)、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2处(其中北海西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与北海西收费站合建)、隧道管理站1处(与小董互通收费站合建),不设停车区。
工程总占地面积1560.997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064.2873公顷,临时占地496.71公顷。申请用海面积5.9103公顷,其中跨海桥梁用海面积4.2140公顷,用海期限40年;施工栈桥申请用海面积1.6963公顷,用海期限4年,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和透水构筑物,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工程总挖方量为4499.94万立方米(自然方,下同),包含表土剥离245.61万立方米,总填方量为4009.94万立方米(含表土回填245.61万立方米),借方440.47万立方米来源于项目设置的取土场,产生弃方604.05万立方米堆放于弃渣场。全线共拟设置取土场11处、弃渣场39处、临时堆土场38处、施工生产生活区26处。项目总投资204.788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4835.007万元,计划工期4年。
(三)选址合理性。
拟建公路为《国家公路网规划》《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年)》规划项目。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4000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G7522贵阳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审核意见。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目标。
1. 项目占用北部湾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共计4.5011公顷,其中陆域0.2404 公顷,海域4.2607公顷,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该项目属于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2. 项目以桥梁、路基形式穿越广西合浦南流江河口湿地候鸟重要栖息地,穿越长度6.35千米,占用面积42.26公顷,主要保护对象为黑脸琵鹭、黄嘴白鹭、斑嘴鹈鹕、黑嘴鸥等。项目穿越已取得自治区林业局同意穿越的意见。
3. 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47.6460公顷,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文件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形。
(五)现存环境质量问题。
1. 下屯江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要求,超标原因可能为生活污水排放及区域农业面源污染。
2. 坛强临南宁绕城高速二排、新城街临G325一排、十房站村夜间噪声值均超《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2类标准要求,临G325二排昼间噪声值超《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2类标准要求;超标原因主要受现有交通噪声影响。
3. 根据环评期间监测结果,南流江南域断面出现1次化学需氧量轻微超标(超标倍数0.25);亚桥断面总磷超标2次(最大超标倍数0.09);西门江断面水质主要受总磷和溶解氧影响,总磷超标3次(最大超标倍数0.34),溶解氧超标7次(超标率39%,最大超标倍数0.43)。西门江污染成因分析表明,总磷超标主要源于合浦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及周边农业面源污染;溶解氧超标呈现夏季高发的季节性特征,与高温导致水体溶解氧饱和溶解度下降,以及污水处理厂尾水输入有机物促进微生物耗氧密切相关。
4. 执行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5个站位出现活性磷酸盐超标,最大超标倍数4.40倍,其中1个站位同时出现无机氮超标,最大超标0.25倍,可能是由于丰水期陆域污染物带入导致。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候鸟重要栖息地保护。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及候鸟重要栖息地路段严格按用地红线进行施工,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候鸟重要栖息地设置临时占地。穿越生态保护红线段的桥梁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及排水设施。有条件路段采用生态护坡形式,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路段边坡绿化。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明确禁止网捕、猎捕、毒杀鸟类,以及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威胁鸟类生存的行为。涉及重要鸟类栖息地的路段需在施工区域外围设置封闭式围挡,减少对鸟类栖息环境的干扰。优化施工时序,候鸟迁徙高峰期(3—5 月、9—12 月)科学避免开展夜间施工及高噪声作业。穿越重要栖息地的路段设置禁止鸣笛与限速标识。桥梁墩柱间施工通道采用级配碎石铺设(宽度≤2米),避开原生植被密集区及动物潜在觅食、迁徙路径,尽量保护桥梁下方地形和植被,以保护原有的野生动物通道。禁止。
2. 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减少临时占地。施工场地同步修建截排水边沟与临时沉砂池,防止生产废水及雨季场地径流直接排入自然水体。施工期重点监测隧道顶投影范围两侧各50米内植被生长状况,若出现缺水枯萎死亡现象,应立即停工排查原因,针对性强化堵水或回灌措施,待植被生长稳定后方可恢复施工。建立长效监测机制,开展施工期及营运期内鸟类等生态要素的监测工作,动态掌握区域生态状况,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提升施工人员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3. 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遮盖,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新建施工便道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4. 下一步设计应优化线路走向,优先避让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植物及古树名木,在路线避让技术或环境影响不可行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就近移栽保护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距离施工地点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并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进行保护;施工便道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
5. 临近村庄、学校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候鸟栖息地等环境敏感区路段,在满足安全条件下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等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强化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
6. 两栖类动物及爬行类动物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宜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造成惊扰。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单位负责对增塘村地下水井、美屋岭取水口进行搬迁;新水源投入使用前,该路段不得施工。路基施工等应避免破坏公路沿线村屯输水管线及设备,如施工活动无法避让输水管线或设备时,应与受影响的村委进行协商,对受到破坏的相关输水设备或管线等进行改移改建,在不影响村民饮水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占地以及服务区、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2. 合理安排施工期,缩短雨季施工时间,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拟建公路全线严禁随意倾倒、排放工程建设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废水。跨河桥梁应优化选址,选择合理的跨越形式以减少水中桥墩数量,减少水下施工量。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钢围堰设置应在河流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在作业水域设置防污屏,汛期来临前应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并清理作业面。桩基钻孔灌注施工中,护壁泥浆采用循环方式,不外排;产生的废浆清运至废浆干化池,沉淀后的废渣运至弃渣场填埋。
3. 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污水外排农灌沟渠的,施工单位应在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
4. 党江互通收费站、北海西收费站污水经MBR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公路服务区污水再生利用 第1部分:水质》(JT/T 645.1—2016)中“绿化”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收费站绿化,不外排;新江服务区、长滩服务区、那彭服务区、那思服务区、蒲庙收费站、新江南互通收费站、百新互通收费站、长滩互通收费站、小董互通收费站、那思互通收费站、乌家互通收费站、沙岗互通收费站、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最严标准后,外排至周边沟渠用于农林灌溉。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频次;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对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进行遮盖。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 施工期拌合站采用集中场站拌合方式,沥青拌合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300米;骨料拌合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200米。拌合设备应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距离居民点较近的隧道施工应采用湿式作业,减少建设施工过程中扬尘产生量。运营期将隧道排风方向设置在远离居民点一侧。
3. 服务区加油站设置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处置装置,确保污染排放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
4. 服务区、管理站等采用清洁能源,不设燃煤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合理安排工序,距离集中居民区较近的路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及夜间(北京时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公告。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邻近敏感点,避开午间、晚间及考试等特殊时段。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2. 隧道洞口周边分布有居民点的,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优化施工方案,优先采取非爆破工艺,如盾构法或掘进机法等,如确需爆破应采取微差爆破、控制一次爆破炸药量等措施,禁止夜间进行爆破。
3. 对运营中期预测超标的43处声环境敏感目标设置3米高声屏障17490延米,54处声环境敏感目标加装隔声窗共17280平方米,投资约7839万元。
(五)海洋生态保护措施。
1. 项目水中墩施工采用“钢围堰+循环钻孔灌注桩”工艺,做好泥浆循环利用和防泄漏措施;采用封闭防渗漏栈桥,在桥梁施工区设置截排水沟、沉淀池措施;跨海桥梁施工前在桩基施工区域四周布设防污帘(顶超低潮位0.5米、底嵌泥面0.3米)。
2. 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涉水桥墩施工避开鱼类繁殖期;开展渔业资源增殖补偿2.37万元。
3. 加强南流江、周江水质跟踪监测,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发现异常及时停工排查。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运营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及运营管理。
(七)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 服务区加油站严格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进行设计及建设,通过采用双层油罐或设置防渗池等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各服务区及收费站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八)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九)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做好公路两侧用地规划布局,新江北枢纽互通—百济北枢纽互通段、百济北枢纽互通—那龙枢纽互通段、高和枢纽互通—乌家北枢纽互通段、乌家北枢纽互通—沙岗北枢纽互通段、沙岗北枢纽互通—党江枢纽互通段、党江枢纽互通—终点段线路中心线两侧444米、486米、487米、490米、620米、529米范围内不宜布局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的学校、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如若建设,建筑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应适时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邕宁区生态环境局、钦州市钦北生态环境局、钦州市钦南生态环境局、北海市合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邕宁区生态环境局、钦州市钦北生态环境局、钦州市钦南生态环境局、北海市合浦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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