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3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500千伏钦州电厂三期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560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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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500千伏钦州电厂三期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404-450000-04-01-738026]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在钦州市建设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Ⅱ回500千伏线路开断接入钦州电厂三期3、4号机组线路工程和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Ⅰ、Ⅱ回500千伏线路改接工程。
(一)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Ⅱ回500千伏线路开断接入钦州电厂三期3、4号机组线路工程。
本线路全线位于钦州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本项目将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Ⅱ回500千伏线路开断接入钦州电厂三期升压站,形成钦州电厂三期至久隆Ⅱ回500千伏线路和钦州电厂三期至钦州电厂二期500千伏线路。新建线路总长度约1.8千米,新建杆塔7基。同时拆除原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Ⅱ回500千伏线路长度0.15千米,拆除单回路角钢塔1基。
(二)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Ⅰ、Ⅱ回500千伏线路改接工程。
本线路位于钦州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钦州市钦南区。新建500千伏线路长度51.5千米,按单回路架设,其中钦州电厂三期500千伏升压站与原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Ⅱ回500千伏线路换接点线路长度10千米,原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Ⅱ回500千伏线路换接点与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Ⅰ回500千伏线路换接点线路长度为5.5千米,原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Ⅰ回500千伏线路换接点与灵西500千伏变电站线路长度为36千米。同时拆除原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I回500千伏线路长度0.5千米,拆除单回路角钢塔2基;拆除原钦州电厂二期至久隆Ⅱ回500千伏线路长度0.33千米,拆除单回路角钢塔2基。因钦州电厂三期升压站附近立塔位置紧张,对钦州电厂三期升压站出线侧的110千伏亚天佛勒线进行改造,其中新建110千伏双回线路长度0.25千米,新建双回路角钢塔1基,拆除双回线路长度0.2千米。
项目属新建项目,动态总投资1927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6.3万元,占总投资1.33%。
二、本项目部分线路穿(跨)越钦州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北部湾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钦州市金鼓江红树林生态保护红线以及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马鞍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重点工作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 、地点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电磁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抬高导线对地高度等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确保线路沿线及升压站周围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4000伏/米和100微特斯拉的控制限值。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设备布局,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确保其他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走线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应采取一档跨越水体、不在水中立塔、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临时施工场地、避开雨天施工的方式,减少对水源保护区的影响。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时段和施工方式,注意避免和减少工程施工对沿线陆生野生动物的惊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红树林范围内立塔。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进一步优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输电线路塔基数量。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合理规划牵张场等临时场地,尽量选择线路沿线空地布置;施工应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加强与项目周边公众的沟通,进一步做好电磁辐射的相关解释和宣传工作。
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超出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时,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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