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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500千伏
沿海西部通道加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57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500千伏
沿海西部通道加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1-05 18:2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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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500千伏沿海西部通道加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304-450000-04-01-989000]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在500千伏海港变电站、500千伏邕州变电站各扩建1个500千伏出线间隔,在500千伏民歌变电站(原名为500千伏新江输变电工程,下文除了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核准的线路工程名称外,该变电站均称为500千伏民歌变电站)扩建2个500千伏出线间隔。在南宁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建设500千伏输电线路5条(防城港红沙核电站至500千伏南宁站500千伏Ⅰ回线路改接至500千伏新江站线路工程,约102千米;防城港红沙核电站至500千伏南宁站500千伏Ⅱ回线路与500千伏海港站至500千伏新江站线路搭接工程,约0.5千米;防城港红沙核电站至500千伏南宁站500千伏Ⅰ回线路与500千伏海港站至500千伏新江站线路搭接工程,约1千米;防城港红沙核电站至500千伏南宁站500千伏Ⅱ回线路改接至500千伏海港站线路工程,约10.5千米;500千伏新江站至500千伏邕州站500千伏Ⅱ回线路工程,约40千米),拟建线路长度共约154千米。拆除线路工程4处(拆除500千伏民邕甲线杆塔2基,即14#~15#杆塔,长度0.3千米;拆除500千伏海民甲线杆塔2基,即228#~229#杆塔,长度0.6千米;拆除500千伏光南甲线杆塔2基,即88#~89#杆塔,长度0.6千米;拆除500千伏光南乙线杆塔2基,即83#~84#杆塔,长度0.6千米)。

本项目建成后最终形成线路如下:

(一)防城港红沙核电站至500千伏南宁站500千伏Ⅰ回线路改接至500千伏新江站线路工程建成后,防城港核电(光坡)500千伏开关站与500千伏民歌变电站之间形成2条500千伏送电线路:①防城港核电~民歌500千伏甲线,线路全长约131千米;②防城港核电~民歌500千伏乙线,线路全长约134千米。

(二)防城港红沙核电站至500千伏南宁站500千伏Ⅱ回线路与500千伏海港站至500千伏新江站线路搭接工程、防城港红沙核电站至500千伏南宁站500千伏Ⅱ回线路改接至500千伏海港站线路工程建成后,500千伏海港变电站与500千伏南宁变电站之间形成海港~南宁500千伏甲线,线路全长约123千米。

(三)防城港红沙核电站至500千伏南宁站500千伏Ⅰ回线路与500千伏海港站至500千伏新江站线路搭接工程建成后,500千伏海港变电站与500千伏南宁变电站之间形成海港~南宁500千伏乙线,线路全长约124千米。

(四)500千伏新江站至500千伏邕州站500千伏Ⅱ回线路工程建成后,500千伏民歌变电站与500千伏邕州变电站之间形成2条500千伏送电线路:①民歌~邕州500千伏甲线,线路全长约39千米,其中本期新建约7千米,利用原有线路约32千米;②民歌~邕州500千伏乙线,线路全长约40千米。

项目属新建项目,动态总投资604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3.7万元,占总投资0.85%。

二、本项目部分线路穿(跨)越钦州市钦北区北部湾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钦北区茅岭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钦北区大垌镇茅岭江段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南村石家片人饮工程二级保护区、钦南区黄屋屯镇西显村人饮工程二级保护区以及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联团村墩坛坡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三、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重点工作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电磁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抬高导线对地高度等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确保线路沿线及升压站周围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4000伏/米和100微特斯拉的控制限值。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设备布局,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确保其他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走线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应采取一档跨越水体、不在水中立塔、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临时施工场地、避开雨天施工的方式,减少对水源保护区的影响。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时段和施工方式,注意避免和减少工程施工对沿线陆生野生动物的惊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进一步优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输电线路塔基数量。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线路,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合理规划牵张场等临时场地,尽量选择线路沿线空地布置;施工应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加强与项目周边公众的沟通,进一步做好电磁辐射的相关解释和宣传工作。

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超出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时,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及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及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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