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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02-1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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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厅取消“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事项,调整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排污许可”、“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等7个事项。

  现将《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一并转发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14日

文件下载:

桂政发(2019)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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