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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湾外湾C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招拍挂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89号

2020-04-15 11:4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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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海洋局

你单位于20193月将《钦州湾外湾C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招拍挂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2019329我厅组织召开了技术审查会议评估期间一直未取得渔业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第一次技术评估中止。201912月,你单位再次申请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2020121日,完成技术评估。202033日,我厅受理了该项目环评审批材料,经两次公示并召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钦州湾外湾C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招拍挂项目(项目代码:位于钦州湾口—钦州港保税港区南西侧、防城港企沙半岛东南侧,距离钦州保税港区约6.0海里。地理坐标:21°3426.06N21°3633.57N108°3641.87E108°3836.47E,中心坐标(CGCS2000):21°3532.10N108°3738.48E。本海砂矿床为C区,砂层平均厚度为4.09米,开采面积为6.95平方千米。采砂区C区内的评估矿体储量约为1839.38万立方米,其中可采的回填用海砂矿资源储量1278.00万立方米,计划全部开采利用。本项目采用吸砂量为1000立方米/小时的射流抽吸式采砂船作业,保持每天有2艘釆砂船进行连续作业15小时,采砂强度为30000立方米/天,开采年限为3年。

(二)项目周边海域概况。

项目采砂区所在海域分布有钦州港东航道、钦州港西航道、广西北部湾钦州30万吨级油码头进港航道,禁止抛锚与捕捞区,钦州保税港区,海水养殖区,七十二泾旅游休闲娱乐区,龙门及观音堂旅游休闲娱乐区,鹿耳环至三娘湾旅游休闲娱乐区,三娘湾旅游休闲娱乐区和三娘湾海洋保护区。项目所在海域没有红树林分布。

项目位于钦州湾外湾农渔业区内,项目东向约7.5千米为钦州湾东南部农渔业区,项目西向15.5千米为企沙半岛南部农渔业区,项目西北向约15.10千米和15.06千米分别为七十二泾旅游休闲娱乐区和龙门及观音堂旅游休闲娱乐区,项目东侧约8.35千米和8.42千米鹿耳环至三娘湾旅游休闲娱乐区和三娘湾旅游休闲娱乐区,项目东北向约9.81千米三娘湾海洋保护区,属于海洋特别保护区用海兼顾旅游娱乐功能。

(三)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存在问题。

根据海洋生态调查结果,20176月共采集到浮游植物32436种,浮游植物数量均值为13.31×105/升,调查区内浮游植物种类数量较高,但种群分布不均匀;发现浮游动物41种(类),平均生物量为532.05毫克/立方米;底栖动物50种,主要组成类群有多毛类、软体动物、节肢动物和棘皮动物,底栖生物平均生物量98.38/平方米。20179月共采集到浮游植物22250种,各站的浮游植物总个体数量分布不均匀;浮游动物32种,平均生物量为507.4毫克/立方米;底栖动物19种,以环节动物和软体动物为主,平均生物量为71.04/平方米。

20176月水质调查显示,项目附近海域水质中评价因子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磷酸盐、无机氮、石油类和总汞在部分站点出现超标。20179月水质调查显示,无机磷在部分站点出现超标,海区沉积物中监测因子砷和硫化物超标率均为16.7%,有机质的超标率为8.3%,超标站位均位于一类沉积物质量管理区,其他监测因子未出现超标。

)规划相符性

项目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5)》不冲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钦州市海砂开采专项规划(2018-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符合《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管控要求。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海事、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对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海砂开采。

二、项目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

采砂将使采砂区域的底栖生物大部分丧失,同时挖砂时产生的大量悬浮泥沙和噪音将影响工程附近海域浮游生物、游泳生物和鱼卵仔稚鱼的生存环境,浮游动、植物的生长受到影响,游泳生物被驱散,产卵海域受损,生物洄游路线也因避开采砂区而在施工期间发生改变,工程附近海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均匀度和生物密度将有所下降。

(二)环境敏感目标影响。

项目采砂对钦州湾外湾农渔业区和钦州湾东南部农渔业区、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会产生一定影响,采砂区影响范围可能会存在白海豚活动。《报告书》评价认为,悬浮物对水质造成的影响属于短期、可恢复性质,因此不会对农渔业区产生长期的,不可恢复的影响;采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后,可减轻采砂施工对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根据中华白海豚活动范围的相关资料,采砂区与白海豚主要活动区距离约18.6km,对白海豚生存环境影响较小。

(三)沉积物影响。

采砂活动对沉积物垂直结构会产生影响,抽砂过程中溢流的泥浆水主要成分为粉砂和粘土,与海域表层沉积物粒度类型接近,并将随水流、波浪向周围海域扩散、沉降。吸附到悬浮泥沙上的污染物基本不会改变采砂区以外海底的沉积物特征。

(四)水环境影响。

采砂作业将会使周边海域悬浮物浓度的升高,对周边海域水质将产生一定影响。《报告书》评价认为,项目拟采用射流抽吸式采砂船配自卸皮带式运砂船,不需要开挖表层的淤泥,减少了表层淤泥开挖过程中悬沙的排放,采砂工程实施会对附近区域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区域水质可逐渐恢复。

(五)其他环境影响。

海砂的开采将导致海床地形的改变,采砂区水深增加,从而引起该区域流场的变化,评价认为,项目施工对周围海域的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较小。采砂作业会对采砂区域的地形地貌产生一定影响,评价认为,项目适量采砂不会危及周边岸滩的稳定性。

三、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一是合理安排采砂强度,注意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同时避开底栖生物、鱼类的产卵期、浮游动物的快速生长期及鱼卵、仔鱼、幼鱼的高密度季节进行作业;二是在满足年开采量的情况下减少采砂船只数或缩短采砂作业时间,提高采砂效率,防止超出采砂范围及不可恢复的破坏和影响三是落实好北部湾中华白海豚分布区保护措施,施工单位设专人对施工海域中华白海豚活动进行观察瞭望;施工船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参照我国已批准设立的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等相关保护区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加强采砂作业期间对中华白海豚的保护。

海洋生物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并将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需统筹协调好B区和C的海砂开采计划,合理安排采砂船舶位置,射流功率和抽沙泵功率应相配合,以尽量减少抽砂作业流失的悬浮物。落实采砂船舶规模和工艺控制要求、采砂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并贯彻执行。通过错时、错位采砂作业,最大程度减小悬浮物叠加效应及其产生的影响。采砂作业应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尽可能选择在大潮和中潮期,利用潮流动力扩散悬浮物,减低悬浮物浓度。

采砂船只要防止漏油,禁止在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未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采砂机械时油污直接排放,所有含油污水需经铅封后送相关单位接受处理。采砂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收集后送陆域统一处理。严禁向采砂海域排放废油、残油等污染物。不得在采砂区域清洗油舱和有污染物质的容器。

(三)落实好地形地貌和冲淤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批准的采砂区范围和报告书建议的开采强度和开采总量依法采砂,不得在申请区域外采砂或随意扩大采砂范围。对采砂作业准确定位、详细记录其过程,防止越界开采、超量开采、超强度开采。作业前采砂区应设置警示标志。

(四)落实好其他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做好施工船舶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船舶垃圾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MARPOL73/78公约附则v、《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O18)、《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应要求进行控制,废弃物由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危险废物需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采砂过程的碎石杂物暂存于船上,在采砂船靠岸检修时(检修周期7天左右),运回陆上处置,不倾倒入海。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机械,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设备选型时优先选择高效低噪或配有消声装置的机械或动力设备。

(五)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

本项目的环境风险主要是采砂船碰撞发生的溢油事故。溢油事故风险预测结果显示,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将对采砂区周围渔业资源以及农渔业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为防止溢油事故的发生,采砂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作业和船舶航行的管理;要与当地港务监督部门、渔业生产部门有效沟通和协作,随时向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通报采砂船的航行与作业情况;采砂单位和作业船舶必须根据港区船舶动态,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面,在有船舶通过时,提前采取避让的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要求,做好防范火灾、爆炸、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施工单位需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环境信息公开。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海砂开采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项目施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实施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415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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