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吉朗铟业有限公司:
《南丹县吉朗铟业有限公司多金属资源综合回收及绿色产业升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技改(项目代码:2019-451221-32-03-042852)。选址位于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南丹县吉朗铟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技改实施后,全厂生产能力为电锌10万吨/年(与技改前不变)、硫酸96815.55吨/年(比技改前减少26491.45吨/年)、精铟100吨/年(比技改前增加50吨/年)。
技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维持全厂电锌生产能力10万吨/年的前提下,对生产原料进行调整,外购废渣代替部分锌精矿和次氧化锌原料,添加于沸腾炉焙烧、电解锌系统、银浮选、回转窑挥发、多膛炉脱氟氯等工段。拟外购危险废物113360吨/年,其中硫化锌氧压浸出渣(HW48 321-006-48)10560吨/年,添加至48平方米沸腾炉;热镀锌粉尘(HW23 336-103-23)10000吨/年、电池锌废料(HW23 384-001-23)1000吨/年、净化渣(HW48 321-008-48)6000吨/年、铜再生废料(HW48 321-027-48)7500吨/年、铜冶炼废料(HW48 321-002-48)7500吨/年,添加至电解锌二系统;铅银渣(HW48 321-021-48)3000吨/年,添加至银浮选段;浸出渣(HW48 321-004-48)10000吨/年、钢厂烟灰(HW31 312-001-31)18000吨/年、针铁矿渣(HW48 321-007-48)10000吨/年、含镉废物(HW26 384-002-26)2000吨/年、铅锌冶炼废渣(HW48 321-013-48)2000吨/年、含锌污泥(HW48 321-022-48)2000吨/年、铁矾渣(HW48 321-005-48)10000吨/年、污水处理中和渣(HW48 321-022-48)3000吨/年,添加至回转窑挥发段;熔铸锌浮渣(HW48 321-009-48)外购量2800吨/年、再生锌烟灰(HW48 321-028-48)8000吨/年,添加至多膛炉脱氟氯后送电解锌二系统。技改后外购锌精矿减少至105600吨/年(减少26400吨/年),外购次氧化锌减少至42000吨/年(减少16000吨/年)。
(二)电解锌系统的浸出—净液车间由间断运行改为连续运行,年工作时间由330天/年提高到345天/年;将电解一系统的小极板更换为大极板。
(三)新建多膛炉脱氟氯系统(包括多膛炉及配套收尘装置),对外购次氧化锌进行脱氟氯。
(四)新建阴阳极板制造车间,为电解系统提供阴阳大极板。
(五)精铟生产线新增60个电解槽和1个精炼锅,使得精铟生产能力由50吨/年提高到100吨/年。
(六)新建1座配套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占地面积3024平方米;新建1座多膛炉原料库(次氧化锌料仓),占地面积560平方米。
(七)拆除现有电锌一车间、二车间的1、2、3号铸锌工频感应电炉(熔铸炉),新建一台大的熔铸炉及配套收尘装置。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6648.48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13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23%。
项目于2019年12月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记。
项目选址总体符合《广西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规划》、《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以及《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外购危险废物储存管理措施。
项目外购的危险废物原料须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分区贮存于新增建设1座危废渣原料库内,危废渣原料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建设。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沸腾炉焙烧及制酸系统废气。
(1)16平方米沸腾炉焙烧-制酸产生的烟气通过余热锅炉、两级漩涡收尘、稀酸半封闭循环净化系统净化后,烟气送到两转两吸工艺制酸系统制酸。经制酸后的尾气经纯碱脱硫处理。48平方米沸腾炉烟气经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后,送两段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收尘,收尘后的烟气送制酸系统净化、转化、吸收工序吸收,纯碱脱硫处理。技改工程将以上两股烟气合并后进入新增的电除雾系统,经电除雾处理后通过电解锌二系统的45米烟囱外排(电解锌一系统35米烟囱停用)。
(2)48平方米沸腾炉焙烧炉锌精矿备料系统废气。
精矿仓锌精矿提升+筛分处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米排气筒排放。
(3)48平方米沸腾炉焙烧炉焙砂运输系统废气。
焙砂仓锌焙砂斗式提升机卸料处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米排气筒排放。
2. 电锌一车间浸出酸雾。
电锌一车间浸出酸雾经浸出槽密闭抽风+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30米排气筒排放。
3.电锌二车间废气。
(1)电锌二车间浸出酸雾。
电锌二车间浸出及浓缩车间产生的酸雾气体,采取浸出桶密闭抽风,含酸雾气体用玻璃钢风机压入酸雾净化塔,再经碱液喷淋进行吸收。铜镉渣处理系统反应酸雾经过槽顶盖收集后并入电解二车间浸出废气,一并通过酸雾净化塔吸收后由30米的排气筒外排。
(2)电锌二车间电解酸雾。
电锌二车间通过车间整体抽风的方式,将电解过程逸散的酸雾收集,收集的烟气进入喷淋吸收塔吸收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
(3)电锌二车间铸锌工频感应电炉烟气。
拆除电锌一车间、二车间的现有1、2、3号铸锌工频感应电炉(熔铸炉),新建一台大的熔铸炉,在加料口及扒渣口设吸风罩,再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后,经由20米排气筒外排。
4. 精银生产系统银熔炼烟气。
精银生产系统银熔炼烟气经过布袋除尘和碱液喷淋处理后由一个20米排气筒排放。
5. 粗铟熔铸废气。
除杂用的真空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电解提纯粗铟产生的酸雾采用碱液洗涤处理。两股分别处理后的废气合并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
6. 精铟熔铸电解废气。
精铟熔铸间断运行,阴极铟经电真空除杂后熔铸精铟锭过程产生的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精铟电解产生的酸雾采用碱液洗涤处理。两股分别处理后的废气合并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
7. 阴阳极板制造废气。
阴阳极板熔化产生的粉烟尘及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经风机引入布袋收尘器收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处理后外排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表5要求,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表1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要求。
8. 回转窑挥发焙烧系统废气。
回转窑挥发焙烧系统烟气经表面沉降器+静电除尘+氧化锌脱硫处理后,由50米烟囱排放。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表1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氟化氢、氯化氢排放浓度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要求。
9.多膛炉生产系统废气。
技改新增1台多膛焙烧炉,在运料皮带交汇处和氧化锌仓底皮带收尘点设2处收尘点,收尘废气汇合后经布袋收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多膛炉生产排出的尾气采用“二级旋风—静电收尘—钠碱法脱硫”工艺处理,处理后尾气经25米高烟囱排放。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表1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氟化氢、氯化氢排放浓度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要求。
10. 现有燃煤锅炉烟气经文丘里水膜脱硫除尘器脱硫除尘后,由40米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11. 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厂界浓度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表6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新增多膛炉车间产生的收尘废水经过车间沉淀后,与新增的精铟制造车间生产废水、多膛炉车间冷却圆筒废水、阴阳极板车间收尘冷却废水一起排入现有废水处理站处理。现有生产废水处理站(2400立方米/天)采用HDS+“超滤+纳滤”工艺,处理后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限值要求,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水淬渣,外售河池市金盆废旧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作原料。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铅泥、多膛炉碱洗铅渣外售至南方公司综合利用。焙砂送电锌浸出车间处理;氧化锌脱硫渣、次氧化锌送铟浸出车间;银熔炉收尘返回银熔炼系统;铜镉渣送铜镉渣回收系统;阳极泥返回浸出工序;锌浮渣部分补充置换用锌粉,其余用于返回焙砂配料;浸出渣送银浮选车间;银精矿浸出渣(硫化锌渣)、银浮选尾渣、铜镉渣浸出渣、氧化除铁渣、废耐火砖、污水处理站污泥、含铅浮渣送回转窑系统。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 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含铝浮渣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铝生产加工企业;若鉴定为危险废物,经处理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含铝浮渣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加强土壤环境和农产品协同监测,配合当地政府针对该区域内农作物的种类进行种植调整,选种抗重金属的农作物;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场地扬尘、废水、减噪措施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加强输送管道和储罐管理,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按照《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丹政办发〔2016〕104号),配合地方政府落实年度整治工程建设。
(十一)同步落实现有工程整改措施。
1. 将锌一系统、二系统制酸尾气合并后经过电除雾处理,再有二系统制酸尾气烟囱排放,确保尾气中硫酸雾稳定达标。
2. 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维护,关键的设施设置备用装备,减少事故情况的发生。
三、项目投产后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氟化氢、氯化氢年排放量分别为100.223吨、67.524吨、28.6吨、0.214吨、0.222吨、0.0252吨、0.00374吨、18.622吨、0.555吨、1.11吨。
四、项目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0米。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