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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市毅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优特钢、五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103号

2020-04-22 08:5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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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毅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梧州市毅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优特钢、五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建(项目代码:2019-450408-31-03-046014)。选址位于梧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利用公司在园区建设“年产8万吨五金制品项目”(项目于20181月获得原梧州市再生园区管委会备案批复,同月获得梧州市行政审批局批复(梧审批环评字20182号)同意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及市场原因,于20184月停止建设,2019拆除清除完毕淘汰的生产设备,保留主体厂房框架结构以部分法兰轧、机加工设备等)已建部分生产厂房分区布置新生产单元,并保留可用设备。

项目以废钢为原料,生产工艺流程为:废钢预处理——电炉炼钢——LF炉精炼——连铸连轧——法兰机加工新建一条36万吨钢坯生产线(包括150吨电炉、150LF1六机六方坯连铸机130/小时备用推钢式加热炉及3套连轧热弯设备),一条24万吨法兰机加工生产线(包括30带锯、60自动焊机100套机床加工设备),新建设废钢原料处理车间、电炉炼钢车间、连铸车间、轧钢车间、法兰机加工车间,配套建设制氧车间、钢渣处理车间等辅助、环保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10亿元,环保投资估算为504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04%

项目201912由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通过产能置换,将购买河北省唐山市天津荣程集团唐山特种钢有限公司1100转炉(折算产能115万吨/年)中的36.25吨钢铁产能,置换150吨电折算钢铁产能为36万吨/年,实现减量0.05万吨/年钢铁行业产能指标(注:产能置换公示剩余的0.2/钢铁产能留作用),自治区工业和息化厅于201912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示。

项目选址位于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三类工业用地,用地性质和产业定位符合《梧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电炉烟气

电炉冶炼炉内烟气采用第四孔排烟方式收集,炉外烟气采用密闭罩+屋顶大烟罩收集,然后经1#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后通过40米高1#排气筒排放。

2. LF精炼炉

精炼炉烟气通过炉盖排气孔及密闭罩收集,钢包热修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置集气罩系统收集,各系统粉尘经收集后通过风管送至1#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后通过40米高1#排气筒排放。

3. 连铸废气

连铸废气采用 “集气罩收集+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0米高1#排气筒排放(与电炉、精炼炉气共用排气筒)。

4. 轧钢加热炉烟气

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通过18米高2#排气筒排放。

5. 渣处理车间

钢渣处理车间粉尘采用集气罩+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0米高1#排气筒排放(与电炉、精炼炉废气共用)。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低排放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规定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二噁英浓度达到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2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6. 成品法兰车间

法兰加工废气采用集气罩+2#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米高3#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7. 落实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炼钢车间和钢渣处理车间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车间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厂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净循环水系统排污水。

电炉、精炼炉和连铸设备间接冷却水经降温、补充损耗后回用于设备冷却;净循环水系统定期排水作为浊循环水系统补水,不外排。

2. 浊循环水系统排污水。

炼钢浊循环水和轧钢浊循环水送设计规模900立方米/天浊环水处理站,采用“沉淀池+二次化学除油沉淀器+高速过滤器”处理后,利用余压上冷却塔降温后,进入冷水池,再由各供水泵组加压供给用水设备循环使用,不外排。

3.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深度净化工程(一期)项目经过人工快渗和人工湿地处理后,处理尾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排入古凤河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非金属杂质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相关回收公司进行综合利用成品加工车间除尘灰氧化铁皮废耐火材料收集后统一外售切余料返回炼钢工序回收利用电炉、精炼炉钢渣经冷却、滚筒磁选,筛选出的铁块、含铁颗粒回用至电炉冶炼工序,剩余尾渣委托广西力合城市矿产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制成钢渣微粉后外售建材企业进行综合利用,不得违规堆放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1#布袋系统除尘灰废机油焊接烟气除尘灰废油桶、废油漆桶、废布袋含油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危废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17.870.321.331.5克毒性当量。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422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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