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及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18-451221-32-02-031465)。选址位于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东南侧。项目新增总占地面积15.33公顷,其中综合利用厂区占地面积5.33公顷,危险废物填埋库占地面积10公顷。
拟建工程以含铅锑废渣、含锌废渣、可燃类废物、污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及减量化、无害化处置。资源综合利用处理规模含铅锑废渣50000吨/年(危险废物类别含HW22、HW27、HW31、HW48、HW49)、含锌废渣97980吨/年(危险废物类别含HW17、HW23、HW31、HW48)、可燃类废物9000t/a(危险废物类别HW01、HW03、HW04、HW05、HW06、HW08、HW09、HW11、HW13)、白烟尘50000吨/年(危险废物类别HW48)等;固化/稳定化处理规模为44020吨/年(其中HW48 类41020吨/年、HW18 类2000吨/年、HW21 类1000吨/年)。含铅锑废渣处理采用富氧侧吹熔池熔炼工艺,白烟尘经浸出脱铜、砷、锌后,浸出渣送侧吹炉进行熔炼生产粗铅;含锌废渣采用回转窑挥发处理工艺;可燃类废物采用回转窑型焚烧炉技术焚烧处理;可燃类废物残渣、污水处理污泥等以固化剂和药剂固化/稳定化处理后填埋。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原料库、含铅锑废渣处理系统(规模50000吨/年)、含锌废渣综合回收系统(规模97980吨/年)、可燃类废物焚烧系统(规模9000吨/年)、白烟尘处理系统(规模50000吨/年)和固化/稳定化处理系统(规模44020吨/年)、危险废物填埋库(规模109.4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15.6年)等主体工程,物料贮存、输送等储运工程,给排水、供电、供热、化学水供应、氧气供应、动力中心、分析检验室(含样品库)、煤堆场等公辅工程,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及固体废物处置等环保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45036.40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98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7%。
项目于2018年9月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记。2019年8月项目通过自治区“两高”项目联席审查。
项目选址总体符合《广西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规划》、《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以及《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原料辅料贮仓及预处理厂房。
(1)含铅锑废渣处理系统侧吹炉备料车间配料仓落料口、物料输送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1套高效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30米排气筒排放。
(2)含锌废渣处理系统回转窑备料车间配料仓落料口、物料输送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高效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
(3)白烟尘预处理车间废气经2套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2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锑、硫酸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铅、砷、镉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汞参照《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6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4)可燃类废物暂存库备料系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1套“化学洗涤(碱液)+活性炭吸附”系统两级净化处理后,经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氨气、硫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5)固化/稳定化车间各转运点废气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化学洗涤(碱液)+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铅、镉、砷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汞参照《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6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2. 资源综合利用系统主厂房。
(1)含铅锑废渣处理系统侧吹炉废气经余热锅炉及布袋除尘器处理,侧吹炉各加料口、出铅口及出渣口的侧吹炉环境集烟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侧吹炉烟气和环境集烟合并经配套氧化锌脱硫系统处理后,通过80米高烟囱排放(集束烟囱,与含锌废渣处理系统回转窑烟气共用)。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锑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砷、铅、镉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汞参照《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6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2)含锌废渣处理系统回转窑烟气经余热锅炉及高效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送脱硫系统,处理后通过80米高烟囱排放(集束烟囱,与含铅锑废渣处理系统侧吹炉烟气共用)。回转窑烟气脱硫尾气中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砷、铅、镉、汞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 可燃类废物焚烧系统厂房。
可燃类废物焚烧系统回转窑型焚烧炉在焚烧炉启炉、进炉物料热值低时(不能自燃)以及二燃室温度达不到1100℃时,使用辅助燃料天然气助燃加温。烟气采用SNCR(非催化还原脱氮系统)+SCR(催化还原脱氮系统)+余热锅炉+急冷塔+消石灰和活性炭粉喷射装置+布袋收尘器+预冷塔+湿法洗涤塔+湿式除雾的干湿结合烟气净化处理后,经40米高烟囱排放。外排废气中烟气黑度、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要求。
4. 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硫化氢、氨、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铅、汞、锑、砷厂界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镉厂界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
(1)可燃类废物暂存库备料系统和固化/稳定化系统车间废气处理废水以及侧吹炉、回转窑、回转窑型焚烧炉余热锅炉清净生产废水,送废水深度处理站(处理规模500立方米/天),采用净化(混凝沉淀)+深度处理(二级反渗透)工艺技术处理,反渗透产出淡水回用于设备冷却循环水补水等;反渗透产出浓水回用于冲渣补充水;均不外排。
(2)含重金属离子冲洗废水、侧吹炉、回转窑、焚烧炉余热锅炉用水、白烟尘预处理部分工艺废水、化验废水、危险废物填埋库渗滤液,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1800立方米/天),采用石灰—铁盐—生化法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限值要求,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2. 生活污水。
办公区的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接触氧化+沉淀”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绿化及抑尘。
3. 初期雨水。
设置合理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经收集分五天经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作为生产补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4. 厂区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加强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回转窑渣,外售用于送水泥建材厂作原料。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侧吹炉开路烟尘送含锌废渣综合利用系统处理,固化/稳定化暂存库和固化/稳定化车间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送含铅锑废渣综合回收利用系统处理,焚烧系统残渣、飞灰和生产废水处理站污泥送固化/稳定化系统处理后安全填埋,沉砷渣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 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侧吹炉炉渣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用于送水泥建材厂作原料;若鉴定为危险废物,经处理后送危险废物填埋库填埋。侧吹炉炉渣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
4. 危险废物填埋库服务期满后应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要求及时进行封场覆盖。封场后,设气体导出管排气,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继续运行,直到渗滤液不再检出时为止;同时定期进行整体维护、检测和地下水水质跟踪监测工作,并延续到封场后30年。并通过种植植被进行生态恢复。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加强土壤环境和农产品协同监测,配合当地政府针对该区域内农作物的种类进行种植调整,选种抗重金属的农作物;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加强输送管道和储罐管理,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按照《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丹政办发〔2016〕104号),配合地方政府落实年度整治工程建设。
三、项目投产后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硫酸雾年排放量分别为66.34吨、85.38吨、26.58吨、0.48893吨、0.06313吨、0.02660吨、0.09299吨、0.00601吨、0.099吨、0.1288吨、0.0752吨、1.06788吨、0.7116吨、3.3461mgTEQ、5.3253吨。
四、项目防护距离为综合利用厂区(不包括填埋区)外200米。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河池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南丹生态环境局,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管委会,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自治区环保技术中心,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