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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73号

2020-04-01 17: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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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700-55-02-013441)位于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已建8号泊位下游延长线上,地理坐标范围为东经108°38′48.6387″~108°39′30.9470″,北纬21°39′07.1048″~21°40′16.7954″,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项目拟建2个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工程建成投产后年吞吐量为集装箱120万TEU,其中重箱占比68%,空箱占比30%,冷藏箱占比2%,不涉及危化品箱。项目建设总面积108.14公顷,其中陆域建设面积63.2公顷,海域用海面积44.94公顷,主要为港池用海(包括泊位面积7.2036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工程施工内容主要包括水域疏浚、基槽开挖、码头施工、临时护岸施工、陆域地基处理等。工程疏浚工程量为479.41万立方米,其中炸礁工程量为67.16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3903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60.5万元。

(二)环境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根据《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海洋环境与资源现状数据资料汇编报告》监测结果,该海域的生物体样品的质量整体水平良好,检测指标均未超出相应功能区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标准。

沉积物监测因子中个别站位石油类超标,超标站位位于一类管理区;水质监测结果显示部分点位铜、铅重金属出现超标,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pH总汞、溶解氧和化学需氧量均超标,主要的超标站位位于二类水质标准管理区,超标原因可能为陆域径流注入污染物。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5)》《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等相关规划,符合“三线一单”各项要求。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海事、农业农村部门(渔业)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建设中的港池开挖、航道疏浚、水下爆破等工艺均会对底栖生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鱼类等产生影响。

(二)环境敏感目标影响。项目疏浚产生的悬沙会对钦州湾外湾农渔业区和钦州湾东南部农渔业区产生影响。《报告书》论证结论,悬浮物浓度增加引起的水质超标属于短期、可恢复性质,不会产生长期的、不可恢复性的不良影响。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疏浚产生的悬浮泥沙会对疏浚点附近水域产生影响,项目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和船舶污水。《报告书》论证结论,港池疏浚时超过第二类水质标准10毫克/升(人为增加的量)的水域面积约为1.1~2.8平方千米,污染随着施工的结束而消失;生活污水和船舶污水经处理后,不会对海水水质造成明显影响。

(四)大气环境影响。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粉尘,营运期船舶、车辆、机械等排放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能会对大气环境产生影响。《报告书》论证结论,粉尘对周边环境影响会随着施工活动结束而消失。

(五)固体废物影响。工程营运期间船舶人员、码头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项目运营期间废润滑油等会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报告书》论证认为,采取相应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不大。

(六)声环境影响。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噪声可能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报告书》论证认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的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其他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对海域流场、海底沉积物、冲淤情况的影响情况,《报告书》论证认为,工程建成后,流场涨急流速、落急流速将减小、流向变化不大,只局限于码头附近海域,对整个钦州湾海域流场的影响较小。工程施工过程中桩基施工和疏浚会使海底泥沙发生悬浮,搅动海底沉积物,会使海底沉积物产生部分分选、位移、重组和松动工程建成后,拟建工程航道段的冲淤状况跟工程前基本一致。

三、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一是合理安排工期,尽量减少在大潮期及退潮时进行疏浚施工作业。二是施工过程中须密切注意施工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质变化,如发现因疏浚施工引起水质变化而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可短暂停工。三是为最大限度的降低项目施工对白海豚的影响,施工单位设专人对施工海域中华白海豚活动进行观察瞭望,应注意避让白海豚活动,应保证在500米范围内看不见白海豚方可施工。炸礁施工作业前采取声驱法驱赶周边游泳动物,减免炸礁噪声对周边海洋生物的影响。

海洋生物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并将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便于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和船舶污水需利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到一定标准后通过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港区雨水经排水沟直接排海,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均不得在港口水域内排放。船舶废水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加强管理,采取洒水抑尘及对沙石料加盖篷布等措施可将其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营运期加强车辆、机械的保养和维护,减少超载。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船舶垃圾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MARPOL73/78公约附则Ⅴ、《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018)、《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应要求进行控制,废弃物由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严禁将船舶垃圾倾倒入海污染水域,危险废物需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工程营运期间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定期清运、处置。工程港池疏浚物需办理废弃物倾倒许可后运送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抛卸。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机械,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设备选型时优先选择高效低噪或配有消声装置的机械或动力设备;营运中加强对各种机械的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项目需重点防范船舶碰撞发生的溢油事故,环评预测,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将对施工区周围渔业资源以及农渔业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为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作业和船舶航行的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面,在有船舶通过时,提前采取避让的措施。制定防范恶劣天气和海况措施,船舶航行和海上作业应在适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营运期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相关要求,配置围油栏等应急设备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要求,做好防范火灾、爆炸、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在工程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需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四、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海洋环境执法部门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海洋环境执法部门、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海事局,广西海警局,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海洋局,广西蓝星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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