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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液体散货码头19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105号

2020-04-23 17: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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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临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液体散货码头19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液体散货码头19号泊位工程(项目代码:2019-450700-55-02-044012)位于金鼓江作业区,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工程建设1个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码头总长300米,设计通过能力264.5万吨/年,设计吞吐量149.3万吨/年,其中丙烷90万吨/年、丁烷30万吨/年、乙烯19.3万吨/年、丙烯10万吨/年,采用装卸臂、输送管装卸工艺。建设内容包括码头水工、装卸工艺设备及安装、港池回旋水域、输送管线、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电气、助导航通信工程、给排水及消防、环保工程等。工程用海17.46公顷,码头平台采用圆沉箱结构,接岸引桥采用高桩排架式结构,不涉及围填海;基槽挖泥、疏浚及炸礁总量约161.2万立方米,其中疏浚土116万立方米(含港池及基槽挖泥),礁石量45.2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62077.88万元,环保投资估算1312.54万元,占总投资的2.11%;预计工期18个月。

(二)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评价范围内分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12处,分别是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康熙岭片区、坚心围片区、七十二泾片区,沙井西侧旅游休闲娱乐区,茅尾海东岸旅游休闲娱乐区,七十二泾旅游休闲娱乐区,龙门及观音堂旅游休闲娱乐区,鹿耳环至三娘湾旅游休闲娱乐区,三娘湾旅游休闲娱乐区,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白海豚分布及洄游区,三娘湾海洋保护区。评价范围内分布环境风险保护目标23处,包括学校4所、医院1座、居民点18处,地表水环境风险评价保护目标1处为钦州湾金鼓江。评价范围内分布环境空气保护目标1处为淡水湾村(居民点位于工程东北面3151米,464人)。

(三)环境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根据《报告书》引用的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钦州湾海域沉积物监测站点的监测因子满足《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相应功能区的标准要求;地下水监测点位的监测因子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噪声监测点昼、夜噪声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评价海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为浮游植物平均密度为6.95×105个/升,浮游动物平均密度为22472.5个/升,底栖动物平均生物量为79.02克/平方米,潮间带动物平均生物量为502.34克/立方米。

项目所在海域的海水和底质环境质量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监测数据,2017年6月,三娘湾旅游休闲娱乐区J12站点表层的化学需氧量超《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二类标准;2017年9月,钦州湾东南部农渔业区的J16站点底层的化学需氧量超二类标准;J03站表层的无机氮超三类标准;J16站表层、J17站表层和底层、J19站表层和底层站点的油类超二类标准。2019年枯水期和丰水期,部分点位的悬浮物、活性磷酸盐、无机氮等超二类标准。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北部湾港总体规划修编》《钦州港总体规划》《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等相关规划,符合“三线一单”各项要求。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海事、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根据《报告书》预测,项目建设将会造成底栖生物、游泳生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尾鱼苗和鱼卵等损失。根据预测10mg/l悬浮泥沙的最大包络范围,不会影响七十二泾、茅尾海区域的红树林正常生长,含油污水可能会影响红树林的正常生长。

(二)环境敏感目标影响。根据《报告书》预测,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对七十二泾旅游休闲娱乐区的影响较小,对沙井西侧旅游休闲娱乐区、茅尾海东岸旅游休闲娱乐区等无影响;对中华白海豚种群整体分布的影响有限;对国投钦州燃煤电厂取排水口影响有限。

(三)水环境影响。施工期疏浚、炸礁等产生的悬浮泥沙,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陆域施工废水和陆域人员生活污水等会对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报告书》中预测,港池、回旋水域疏浚产生的悬浮泥沙扩散浓度大于10毫克/升的包络线面积约2.282平方千米,影响范围不涉及保护目标,对周边海水环境影响较小;船舶污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对海水水质影响较小。

(四)大气环境影响。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船舶废气、管线设备安装的焊接废气;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装卸作业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五)固体废物影响。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有机废油、含油抹布、船舶废油、到港船舶的生活垃圾、码头生活垃圾等。

(六)环境风险分析。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为乙烯、丙烯、丙烷、丁烷,属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运营期环境风险事故类型包括有害化学品泄漏、火灾、溢油事故等。

三、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合理安排工期,港池、回旋水域疏浚以及炸礁作业应尽量避开海洋生物主要繁殖期(5~9月)。施工过程中须密切注意施工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质变化,如发现因疏浚施工引起水质变化而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可短暂停工。施工单位一旦发现施工区域出现珍稀水生保护动物,应停止施工,经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炸礁施工作业前采取声驱法驱赶周边游泳动物,减免炸礁噪声对周边海洋生物的影响。

海洋生物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并将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便于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合理安排施工船舶数量,减少疏浚作业对底质的搅动强度和范围;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由有资质单位或环保接收船接收处理,严禁在施工水域排放。运营期,船舶禁止在港池排污;船舶生活污水及码头生活污水、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分别收集后依托广西天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项目(二期工程)处理;船舶含油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场地采用围栏挡尘,扬尘点定期洒水;车辆运输沙、石等建筑材料时,采取加盖蓬布等封闭措施。运营期,船舶选用含硫量低的燃料以及功率大、转速快的发动机,停泊时尽量启用单辅机发电,降低辅机运转负荷。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码头生活垃圾应由地方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船舶废油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工程港池疏浚物需办理废弃物倾倒许可后运送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抛卸。

(五)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项目码头平台上应当设置高消防炮塔、移动式消防水炮及消水栓、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工作平台前沿设水幕,作业区及引桥区域布设消火栓。设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措施,其中一级防控措施设置在每个泊位装卸区的收集坎;二级防控措施设置在码头、引桥处的护轮坎;三级防控措施为码头平台区集污池。建设单位需根据《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码头配备永久布放型围油栏、应急型围油栏、油拖网、吸油材料、储存装置、围油栏布放艇、溢油应急处置船等应急物资、设备。

四、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3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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