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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宾阳县长泰矿业有限公司六律铅锌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101号

2020-04-24 17: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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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县长泰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县长泰矿业有限公司六律铅锌矿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位于宾阳县甘棠镇六律村附近(项目代码: 2018-450126-09-03-016292,为改扩建续采项目。原项目于20083月取得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桂环管字〔2008100号)后,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投入生产,现有工程设施、平硐为广西第六地质队在探矿期间(20062008年)所建。

(二)项目规模。

拟建工程矿区采矿权范围不变,矿区面积0.69平方公里,生产规模由现有工程的年产铅锌矿原矿石6万吨/年扩大至13.5万吨/年。开采标高+282.390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用平硐斜井联合开拓,矿山计划总服务年限10年。工程总投资5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2万元

(三)现存环境问题。

工业场地截/排水沟建设不完善,未设置初期雨水沉淀池,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未能有效收集、处理;矿井涌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排放,根据监测结果,三级沉淀池处理效果不佳(外排废水中pH值、铅、镍指标超《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标准);广西第六地质队探矿期间在PD160-3工业场地设置的废石堆场(堆存量约3000吨)雨季产生的淋溶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四)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为铅锌矿开采,符合《宾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水环境保护措施

1. 矿井涌水经处理同时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标准要求后,50立方米/天回用于采矿生产,其余部分排入PD160-3工业场地下游的自然冲沟,之后汇入黄京江支流六合溪,再经由黄京江、东班江最终进入郁江。

2.工业场地实行雨污分流,在其场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矿石临时堆场上设置雨棚,对场地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和处理PD160-3工业场地、1号斜井(XJ1)工业场地分别设容积为40立方米、容积5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沉淀池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降尘洒水及绿化。初期雨水的处理应满足《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要求

3. 1号、2号废石场下游分别设置容积为650立方米、1800立方米的淋溶水沉淀池,废石场淋溶水采用石灰乳进行中和沉淀处理,经处理同时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标准后外排。

4.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污水处理站、废石淋溶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防渗检漏系统;基础必须防渗设计,防渗层采用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等效设计;废石堆场采取顶设雨棚、四周设置拦截水沟、下游设置淋溶水收集池等措施,底部设置倒排水管道,倒排水管道与拦渣坝下游废水淋溶水收集池相连。其他工业场地为简单防渗区,采用水泥硬化。

2)在PD160-3工业场地下游约2050米处以及六律村现状饮用水取水点设置地下水监测点,运营期如发现取水点水量、水质受到项目生产影响时,建设单位应解决好六律村群众饮水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井下废气通过湿式作业、洒水降尘、系统通风等措施,经总回风井排出地表;爆破前对爆堆进行注水和洒水,定期清洗巷道及岩壁,对矿石装卸、运输等产尘点进行洒水。

2. 生产区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干旱季节应对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对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设置顶棚及围挡,避免扬尘产生。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采取加强道路硬化和养护、定期洒水、限制车速、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各产尘点作业人员均须佩戴防尘口罩及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石堆存于矿区设置的2号废石场内,废石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要求进行建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运往甘棠镇生活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矿井涌水处理站污泥跟矿石一起运至选厂回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机油暂存库按“三防”要求进行建设。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井下采取对高噪设备安装消声器或隔音罩、对固定噪声源设置隔音间、对采矿机械进行定期保养、为采矿作业人员配戴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降噪措施,降低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 爆破前需进行公告,禁止在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爆破作业。对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如空压机、风机等)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矿界昼夜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在高噪声处工作的职工需配戴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3.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生态保护措施。

1. 建设期施工时应减少占用植被面积;在开挖地表、平整土地时,尽可能将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就近堆放,施工完毕后应尽快清理施工现场,对可以进行植被恢复的场地覆盖表土,及时绿化。施工期间应避开雨天与大风天气,减少水土流失量。

2. 矿区闭矿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对矿区所有平硐口、斜井口进行封堵以减少矿井涌水量。未能完全封堵的矿井涌水继续通过矿井涌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同时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标准要求后外排。

3. 闭矿后应对矿石堆场、工业场地和生活区等弃用场地、设施进行封场、拆除,以及进行场地平整、复垦、恢复植被;废石堆场按要求进行封场、复垦及植被恢复。

(七)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运营期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铅18千克/,镉1.0千克/年,1.07千克/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424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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