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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林市兴安县兴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塘—东山铅锌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88号

2020-04-13 17: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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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兴安县兴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兴安县兴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塘东山铅锌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位于桂林兴安县溶江镇龙塘村东南侧(项目代码:2019-450325-09-02-033469),桂林市兴安县兴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塘铅锌矿为主体,整合兴安县金龙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溶江东山摩天岭矿区铅锌矿(未动工)、广西兴安县东山摩天岭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区而成

龙塘铅锌矿201711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桂环审〔2017247号)。项目投产后由于市场需求、矿区整合等原因,20122017年期间断断续续生产,2017年底至今处于停产状态。

兴安县金龙煤贸易有限公司溶江东山摩天岭矿区铅锌矿龙塘铅锌矿相邻2007年取得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桂环管字〔2007525号)桂林市兴安县兴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收购该矿后,利用龙塘铅锌矿现有窿道对该矿进行探矿活动,其中32号矿体(东南部分)利用PD320平硐进行,已开拓+331米、+433米等探矿巷道,探矿废石及探矿巷道废水经PD320平硐口排出;20号矿体(西南部分)及32号矿体(西南部分)利用PD380平硐进行,已开拓+540米、+509米、+440米、+438米、+380米等探矿巷道,矿石、矿井涌水及废石全部从PD380平硐运输。

广西兴安县东山摩天岭铅锌多金属矿详查范围与龙塘铅锌矿相邻,位于其东南面,探矿权人为兴安县金龙煤贸易有限公司探矿面积18.4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09427日至20101023日。因矿区整合,勘查许可证未办理延续手续,至今未再开展相关探矿工作。

(二)项目规模。

拟建工程以桂林市兴安县兴银矿业开发责任有限公司龙塘铅锌矿为主体,整合溶江东山摩天岭铅锌矿、东山摩天岭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区而成。拟申请采矿权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面积2.969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959.5+279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用平硐盲斜井联合开拓,产品方案为铅锌矿原矿石,生产规模30万吨/年,矿山计划总服务年限3.5年。总投资为33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4万元

(三)现存环境问题。

1. 龙塘铅锌矿废弃窿口未按相关规范进行封闭,废弃窿口场地未进行整治、覆土绿化;PD320PD380垌口工业场地未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废石场周边未设截/排水沟,下游未设淋溶水收集池;矿石临时堆场未进行防渗硬化处理,未搭建雨棚、周边未设置截水沟。

2. 矿区范围外的2#监测点铅超《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0.09倍。2#监测点位于矿区范围外的旱地,与矿区属不同水文地质单元,不受矿山开采活动影响,周边无工业污染源,其铅略微超标原因主要是区域土壤中重金属背景值较高所致。

(四)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为铅锌矿开采,符合《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兴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水环境保护措施

1. 项目1号矿体及32号矿体(东南部分)产生的矿井涌水全部进入3号沉淀池处理;其他矿体产生的矿井涌水全部进入4号沉淀池处理,经沉淀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表2排放限值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外排银矿山河。

2.工业场地实行雨污分流,在其场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矿石临时堆场上设置雨棚,对场地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和处理PD320工业场地建设一个24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沉淀池,在PD380工业场地建设一个23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沉淀池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降尘洒水及绿化。初期雨水的处理应满足《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要求

3. 项目2号废石场下游与PD320工业场地相连,其废石淋溶水纳入PD320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处理,在1号废石场下游新建280立方米淋溶水收集池,淋溶水经沉淀处理达《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2排放限值后外排银矿山河。

4.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采取分区防控措施,其中矿井涌水沉淀池、初期雨水池、废石场淋溶水收集池、矿石临时堆场为一般防渗区,采用防渗混凝土或高标号水泥硬化防渗;其他工业场地为简单防渗区,采用水泥硬化。

2)将矿区内ZK2ZK3ZK4QS1设为项目地下水长期监测点位,结合监测计划,定期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处置设施等重点区域土壤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井下废气通过湿式作业、洒水降尘、系统通风等措施,经总回风井排出地表;爆破前对爆堆进行注水和洒水,定期清洗巷道及岩壁,对矿石装卸、运输等产尘点进行洒水。

2. 生产区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干旱季节应对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对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设置顶棚及围挡,避免扬尘产生。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采取加强道路硬化和养护、定期洒水、限制车速、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各产尘点作业人员均须佩戴防尘口罩及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采矿废石以综合利用为主,基建废石主要用于修路及平整工业场地,运营期60%采矿废石回填采空区,其余堆放废石场;沉淀池底泥掺入矿石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机油暂存库按“三防”要求进行建设。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井下采取对高噪设备安装消声器或隔音罩、对固定噪声源设置隔音间、对采矿机械进行定期保养、为采矿作业人员配戴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降噪措施,降低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 爆破前需进行公告,禁止在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爆破作业。对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如空压机、风机等)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矿界昼夜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在高噪声处工作的职工需配戴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3. 运输车辆通过背头园、龙塘等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生态保护措施。

1. 建设期施工时应减少占用植被面积;在开挖地表、平整土地时,尽可能将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就近堆放,施工完毕后应尽快清理施工现场,对可以进行植被恢复的场地覆盖表土,及时绿化。施工期间应避开雨天与大风天气,减少水土流失量。

2. 矿山服务期满后,首先封闭采矿窿道口,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矿坑涌水沉淀池在闭矿期内需保持正常运行,避免老窿道出水对下游水域水质造成污染。

(七)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运营期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锌74千克/、铅1.1千克/,砷1.1千克/,汞0.02千克/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413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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