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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平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再生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49号

2020-03-23 17:3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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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平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再生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代码:2017-451023-32-02-039488)。选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平果工业区铝产业园广西平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厂房及空地建设年产80万吨再生铝项目。

项目以废铝料以及铝锭为原料,通过熔炼、调质、精炼、铸锭等工序加工制成铝合金锭、铝棒。

项目分三期建设。

一期年产再生铝规模30万吨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熔炼车间(3#1个(设置550吨双室炉,540吨静置炉,熔体转注与流槽、铸锭系统5套,自动叠锭机3台)、1个炒灰房(设置一体式铝灰渣回收处理设备2套)等主体工程,配电房、制氮间等辅助工程,成品库、五金辅料库等储运工程,供电、供气等公用工程,废气、废水、固废处置等环保工程。办公生活区、化验室等辅助工程,原料库、运输等储运工程,供水、消防等公用工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废杂质库等环保工程依托现有工程。

二期年产再生铝规模30万吨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熔炼车间(4#1个(设置50t双室熔炼炉5台,40t静置炉5台,熔体转注与流槽、铸锭系统5套,自动叠锭机3台)等主体工程以及废气处理设施。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废水和固废处置等环保工程等依托一期工程及现有工程。

三期年产再生铝规模20万吨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熔炼车间(5#1个(设置50t双室熔炼炉5台,40t静置炉5台,熔体转注与流槽、铸锭系统5套,自动叠锭机3台)等主体工程以及废气处理设施。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废水和固废处置等环保工程等依托一期工程及现有工程。

扩建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148827.87元,环保投资估算为198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33%

项目已于20171220日获得平果县经济贸易局备案。

项目产业定位、选址布局等符合《平果工业区综合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等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每台熔炼炉、静置炉等设备炉门、投料口处均须设置集气罩对烟气进行负压收集,废气收集后经一套急冷塔+袋式除除尘(覆膜滤料)+活性炭吸附床+碱液(氢氧化钠)喷淋系统处理,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

2. 铝灰渣回收设备产生的粉尘采用1套集气罩+多管旋风+布袋除尘+碱液(氢氧化钠)喷淋处理,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在熔化炉和精炼炉铝液出口、出渣口设置集气罩,采取负压收集废气,车间内铝渣等易产尘物料采用装袋贮存,减少物料逸散产生粉尘,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废气污染物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

设备冷却为间接冷却,冷却废水循环使用。水膜除尘器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铸锭机底部设三级隔油循环水池,铸造含油废水经三级隔油池和油污吸附机处理后,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油污刮入密闭容器中,定期直接回用于铸锭机链条润滑。生产废水均不外排。

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 1 的间接排放限值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平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后排入右江。

3. 初期雨水

设置合理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于生产冷却用水。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铝杂物经统一收集,临时储存在废杂质库内,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废边角料及残次品暂存于原料暂存区中,送熔炼炉重熔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废布袋、废覆膜滤料、碱液喷淋废水处理污泥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危废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项目投产后2个月内应完成铝灰渣、除尘灰、冷却循环水沉淀污泥、废耐火砖等固体废物的属性鉴定,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铝灰渣、除尘灰、冷却循环水沉淀污泥、废耐火砖等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定期进行项目周边区域的上下风向污染物二噁英的监测以及周边建设用地、农用地的土壤监测。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同步落实现有工程整改措施。

1.现有工程的熔炼炉、静置炉炉门门设置环境集气罩,提高集气效率。对现有工程的一期工程麻石湿式文丘里除尘塔及二期工程布袋除尘器+碱液(氢氧化钠)喷淋脱硫除尘器进行改造,在一期、二期熔炼炉及静置炉烟气出口分别设置急冷塔,烟气经急冷塔冷却分别进入布袋除尘(覆膜滤料)+活性炭吸附床+碱液(氢氧化钠)喷淋塔处理后经25米高的烟囱排放。确保外排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相应标准要求。

2. 及时对现有工程的铝灰渣、除尘灰、冷却循环水沉淀污泥、废耐火砖等固体废物进行属性鉴定,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售给相应企业作为原料综合利用;若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铝灰渣、除尘灰、冷却循环水沉淀污泥、废耐火砖等固体废物的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3. 炒灰房改用效率较高及密闭性较好的回转式一体化铝灰处理系统,车间无组织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25高烟囱排放。

4. 完善厂区排水沟设置,增加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经过收集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进行沉淀处理后,用于作为水膜除尘废水补充水及铸造冷水等生产工序用水,以及用于道路洒水除尘,不外排。

三、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镉、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64.84149.6825.454.910.1027吨、0.0067公斤、0.0851公斤、0.0474公斤、0.0508公斤、374.28毫克毒性当量。

扩建项目投产后全公司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镉、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75.13吨、165.76吨、28.66吨、10.23吨、0.35吨、0.8567公斤、6.6351公斤、1.2174公斤、0.5608公斤、397.98毫克毒性当量。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百色市、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百色市、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323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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