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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南宁市良庆区固废处理资源化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53号

2020-03-25 09: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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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固废处理资源化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108-77-02-005249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南荣村团福坡,中心坐标东经108°24°27.53″,北纬22°23′20.84″项目总建设规模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7.65万吨,分两期建设,一期采用稳定化/固化工艺处理危险废物,设计危险废物处理规模4万吨/年,配套建设一座安全填埋场;二期设计危险废物处理规模为3.65万吨/年,其中,焚烧处理规模为1.65万吨/年,物化处理规模为1万吨/年,稳定化/固化处理规模为1万吨/年。二期焚烧处理系统、物化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焚烧灰渣、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浓缩液等,经稳定化/固化后直接送到一期工程的填埋场填埋处理。二期工程拟另选址建设,本次评价仅针对一期项目进行

(二)项目规模及工程量。

一期工程总占地面积96891.3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932平方米,其中危废处置中心(固化/稳定化车间、污水处理站车间、暂存库等)占地面积18591.77平方米,安全填埋场占地面积78299.62平方米。拟采用固化/稳定化+安全填埋工艺处理危险废物,设计处理能力为4万吨/年,其中固化/稳定化车间处理能力121.21/天,填埋场总库容约为73.18万立方米(分期建设),有效库容65.89万立方米,服务年限约为17.9年。工程总投资14028.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22万元。

一期工程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包括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0含铍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7含锑废物、HW28含碲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6石棉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等19个大类的129个小类,只接收上述类别中固态、半固态废物,不接收液态废物。

(三)现存环境问题。

1. 环评期间监测结果表明,丰水期、枯水期新连河水质总悬浮物超过《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标准限值;枯水期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限值。超标原因主要是周边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导致。

2. 区域地下水耗氧量、氨氮、铁、锰、总大肠菌群监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Ⅲ类标准限制,总大肠菌群、耗氧量、氨氮超标原因主要为周边生活污染源影响导致;由于区域民井的锰、铁浓度可达标,因此推测J01J04J08J09号水文钻井测点锰、铁因子超标可能为钻井过程中遗留的铁屑污染导致。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不在《大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根据南宁市政府《关于南宁市良庆区固废处理资源化处置中心项目涉及<大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修改方案的批复》,同意将良庆区大塘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5833公顷非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调整为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以南国土审(预)函201948批复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固化\稳定化车间采用湿式破碎、生产线采用封闭、微负压设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车间净化除臭系统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净化除臭系统采用布袋除尘+碱洗+活性炭吸附法+光催化联合处理工艺,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后排放,硫化氢和氨排放浓度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后排放

2. 有机废物暂存库按微负压厂房设计,在大门处设置风幕,采用风机抽风形成微负压,将车间内空气抽至碱洗+活性炭吸附法+光催化净化系统处理后,经高15米排气筒排放。净化后尾气中氨、硫化氢净化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排放,非甲烷总烃净化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后排放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 项目投产前,应妥善解决填埋场下游山口屯两户散户居民供水问题。

2. 鉴于项目纳污水体新连河水质现状属于劣类水质,为改善项目区水环境质量外排废水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2直接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要求

3. 项目化验室废水、暂存库及生产车间冲洗废水、废气净化系统废水、容器设备冲洗废水、道路及车辆冲洗废水、填埋场渗滤液、生活污水均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正常情况下,处理后尾水45立方米/天回用于生产,剩余废水经排污管排入新连河。

4. 试产期间需进行生产废水处理效果监测,如出水水质不能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2直接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则须再进行深度处理;总平布置须预留深度处理设施的空间。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填埋场、渗滤液收集系统、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污水处理站、稳定化/固化车间、暂存仓库按重点防渗区要求进行建设。安全填埋场防渗措施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设计,库底清理后采用片石进行回填,片石上方用粘土进行分层压实,厚度不小于1米,构建库底地基层,确保地下水位距离填埋场防渗系统中的压实粘土层底部超过1.0米。场地平整和修筑围堤后,再依次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防渗系统以及渗滤液导排系统。

2. 填埋场场底防渗系统在场地地基层基础上铺设,场底采用双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主、次人工复合衬层材料均采用2.0毫米厚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主、次粘土衬层分别采用厚度0.3米和0.5米的压实粘土,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 厘米/秒。边坡采用两层2.0毫米厚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人工合成材料防渗。渗滤液调节池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内衬2.0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膜防渗。

3. 暂存仓库、稳定化/固化车间、污水处理站防渗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K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防渗要求建设。

4. 设置8个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其中安全填埋场上游布设1个监测井,场地北侧(下游)布设2个监控井,场地东北侧(下游)布设井4个监测,填埋场东北侧地下水导排口布设1个监测井,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 安全填埋场服务期满后,最终覆盖层采用多层结构进行封场。封场后设气体导出管排气,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继续运行,直到渗滤液不再检出时为止;同时定期进行整体维护、检测和地下水水质跟踪监测工作,并延续到封场后30年。封场后通过种植植被进行生态恢复。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送至本项目安全填埋场填埋处置;机修等产生的废机油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送至本项目安全填埋场填埋处置;危废储存、运输等产生的废弃包装物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2. 落实危险废物在厂内部处置的环保要求,危险废物暂存

库、污水处理站污泥暂存间等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 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夜间不运行)。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理制度。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全部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819/年,非甲烷总烃0.0192/年;污染物排放量为COD0.46/年,

氨氮0.023/年,镉0.116千克/年,砷1.16千克/年,铬2.33千克/年,汞0.0023千克/年,铅1.16千克/年。

四、根据环评测算结果,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在厂界外的落地浓度均未出现超标情况,厂界外无超标区域,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325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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