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志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志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汽车皮革装饰配件项目(年产520万张蓝湿皮及胚革)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19-450408-19-03-000036)。选址位于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A30、A20地块,占地面积100亩,生产规模为年加工酸皮520万张,年产220万张蓝湿皮和300万张胚革,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A30、A20地块,占地面积100亩,生产规模为年加工酸皮520万张,年产220万张蓝湿皮和300万张胚革,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年产160万张蓝湿皮和100万张胚革,二期工程年产60万张蓝湿皮和200万张胚革项目所用酸皮来源于广西志冠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胶原蛋白原料生产线提取胶原蛋白原料后的头层皮,项目采用铬鞣生产工艺生产蓝湿皮,再经复鞣、染色加脂、干燥工艺生产胚革。
项目基建工程由汽车皮革装饰配件项目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建设,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备案。
一期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厂房安装生产设备鞣制木转鼓24台、染色转鼓20台等主体工程,综合楼、蒸汽发生房(安装12台蒸汽发生器)、五金仓库、机修房等辅助工程,辅料配料室(1#辅料配料室建筑面积约784平方米,用于生产所用辅料贮存)等储运工程,厂区道路、绿化、供配电、给排水等公用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事故应急设施等环保工程。
二期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2#厂房安装生产设备鞣制木转鼓24台、染色转鼓40台等主体工程,蒸汽发生房(安装12台蒸汽发生器)等辅助工程,辅料配料室(2#辅料配料室建筑面积约1568平方米,用于辅料贮存)等储运工程。综合楼、五金仓库、机修房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依托一期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24000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214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93%。
项目于2018年9月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记。
项目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装备、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符合《制革行业规范条件》有关要求。项目产业定位符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恶臭气体。
含铬废水循环回用池、含铬废水预处理池、染色水集水池、污水处理站的初沉池、二沉池、水解酸化池、污泥池须加盖封闭,并与污泥脱水间配备抽风集气装置收集,由一套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经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2. 蒸汽发生器烟气。
项目蒸汽发生器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共用蒸汽发生房19米排气筒排放,共设两个蒸汽发生房和2根19米排气筒。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731-2014)中天然气锅炉标准要求。
3. 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硫化氢、氨厂界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
(1)鞣制工序废水循环回用五次后,与蓝皮水洗、复鞣工序、复鞣后水洗工序及含铬区域地面清洗、设备清洗废水排入含铬废水预处理系统,采用二级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总铬、六价铬浓度达到《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表2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标准,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含铬废水生化系统,采用生化处理工艺处理。
(2)染色加脂废水、不含铬区域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臭气喷淋塔定期排水、蒸汽发生房排污水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染色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生化处理工艺处理。
(3)含铬废水生化系统、染色废水处理系统生化出水汇总至终沉池澄清,水质达到《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中制革企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及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部分回用于车间地面清洗、设备清洗用水,余下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 厂区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加强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含铬污泥、化工辅料废包装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皮革边角料外售给再生革生产企业作为原料;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综合污泥的属性鉴定,如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垃圾填埋场处理,如属于危险废物则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含铬污泥暂存间、综合污泥暂存间、废包装物暂存间、皮革边角料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全部投产后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硫化氢年排放量分别为0.084吨、0.108吨、1.35吨、3.57吨、0.482吨。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年排放量分别为 175.049吨、16.208吨、总铬0.2807吨。
四、项目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和废水处理设施等构筑物外600米。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2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