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星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星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任产业园配套年综合利用2万吨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17-450000-77-03-037826)。选址位于河池市大任产业园区,占地面积33843.73平方米。
项目拟建设一条年处理2万吨含砷固废生产线。按照原料及处理工艺的不同分为3种处理工艺:含砷的冶炼渣处理工艺、硫化砷泥处理工艺和金属砷生产工艺,主要采用真空脱硫脱砷、氧压浸出、萃取提铼、真空碳热还原制备金属砷等国内外先进提取技术,综合回收金属砷、铼酸铵、工业级硫酸铜(五水)、硫磺、碳酸氢钠、硫酸钡等产品。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含砷的冶炼渣处理生产线(氧化浸出车间)、硫化砷泥处理生产线(脱硫脱砷车间、氧压浸出车间、萃取车间)、金属砷生产线生产线(金属砷车间)等主体工程,制氧制氮系统、供电、供水、排水、供气、循环水系统等公用工程,办公楼、倒班宿舍等辅助工程,硫化砷渣料仓、含砷的冶炼渣料仓、1#和2#成品库、硫酸储罐、二氧化碳储罐、二氧化硫储罐等储运工程,废水处理站、各工艺废气净化处理系统、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噪声治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库等环保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40000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1505.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76%。
项目于2017年12月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记。2019年8月项目通过自治区“两高”项目联席审查。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的要求,选址总体符合《河池市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总体规划(2013-2030)》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磨矿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脉冲袋式除尘器”两级除尘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 碳酸氢钠干燥废气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3. 硫酸钡干燥废气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4. 沉砷反应釜废气、原料废渣干燥脱硫脱砷废气、还原喷淋塔废气三股废气由引风机送往厂区的尾气处理设施集中处理,采用“三级碱水喷淋+除雾系统”集中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
5. 造粒包装废气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6. 萃取反应釜废气由引风机送往氨吸收塔净化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处理后外排废气颗粒物、硫酸雾、硫化氢、二氧化硫、砷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氨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排放标准要求。
7. 真空脱硫脱砷反应釜应以天然气为燃料,产生的烟气由30米排气筒直接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8. 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硫酸雾、硫化氢、砷、汞、镉、铅、锑厂界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
车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循环水站排水、初期雨水以及喷淋废水等生产废水送至处理规模为500立方米/天的废水处理站,采用“均化调节+氧化剂氧化除砷+石灰中和+铁盐混凝沉淀+静置过滤”处理工艺,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部分回用于硫化砷泥处理生产线,其余外排至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入大任产业园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 初期雨水。
建设1座15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后分三天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生产,其余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理。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试剂瓶送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含锑渣、含铅渣、除锑渣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废水处理站污泥渣送含砷的冶炼渣处理生产线作配料使用,不外排。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加强输送管道和储罐管理,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投产后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硫化氢、氨年排放量分别为3.45吨、0.3747吨、0.66吨、12.6千克、6千克、3.8千克、0.00385千克、0.127吨、0.007吨、0.015吨。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