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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金桂浆 纸业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化机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152号

2020-05-25 11: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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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化机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建(项目代码:2019-450700-22-03-040601)。选址位于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光工业园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址内项目总用地面积139795.835m2

拟建项目分两期建设:

(一)一期建设内容是对现有工程的1#~3#化机浆生产线进行技改和现有污水处理站增加一套深度处理设施。一期化机浆生产线技改包括改造1#~2#化机浆生产线,分别由原来的25t/a扩建为30t/a;改造3#化机浆生产线,由原来的25t/a扩建为40t/a。技改后,现有工程1#~3#化机浆生产线总产能将由75t/a提高到100t/a,产品为120t/a白卡纸,50.8Adt/a浆包。

(二)二期建设内容是新增4#50t/a化机浆生产线、新增备料系统及碱回收车间等工程。二期扩建后,全厂的化机浆产能将达到150t/a产品为120t/a白卡纸,31.4Adt/a浆包,90t/a高档社会卡纸,90t/a食品卡纸。

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215792.54元,环保投资估算为4933.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3%

项目于201911获得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备案

项目符合《广西钦州林浆纸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项目一期建设完成后,1#2#3#化机浆生产线产生的黑液现有1#碱回收炉处理;1#碱回收炉烟气采用双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处理100高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现有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2. 项目二期建设完成后,新增4#化机浆生产线一台处理能力为500tD.S2#碱回收炉,全厂的黑液固形物由1#2#碱回收炉共同处理。新增2#碱回收炉烟气采用两台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处理后经120米高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标准限值要求

3. 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厂界硫化氢和氨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项目一期建设完成后,抄浆车间多余白水回用到1#~3#化机浆车间;1#碱回收车间新增废水和白卡纸车间新增多余白水与现有工程废水混合后送现有污水处理站采用物化+好氧处理(SBR工艺)+深度处理+高效浅层气浮三级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现有工程总排口经排海管线深海排放。

2. 项目二期完成后项目一期完成后全厂及二期新增的废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已批在建180万吨扩建项目废水经由配套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45000立方米/天,处理工艺为物化+好氧处理(SBR工艺)+混凝沉淀)处理达标与现有污水处理站出水混合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现有工程总排口经排海管线深海排放。

3. 厂区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加强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木屑、浆渣、污泥送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烧外售绿泥送循环流化床锅炉与煤掺烧白泥部分作为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剂,其余外售作锅炉脱硫剂废聚酯煤灰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外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电池废油漆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油桶由厂家回收利用;黑液送碱回收系统处理,不外排危废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 实施煤堆场防尘工程方案

2.完善白泥、绿泥堆场将绿泥仓东西两侧围墙向北延长,并将顶部密封,修建集水导流沟,将绿泥渗出液和转运车车轮冲洗水通过导流沟引至污水管网。白泥堆场增加雨棚,将白泥堆场门口路段的水沟用隔墙分割成两条水沟,道路内侧的水沟用来收集雨水和冲洗水,引至污水管网,道路外侧的水沟用于排放干净路段的雨水。

3.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减少危险废物库存。

上述整改内容纳入竣工环保验收。

三、项目一期建设完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为149.4354.8721.5吨。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年排放量分别为859.2吨、18.0吨、34.0吨、2.22吨、187.1吨、216.2吨。

项目二期建设完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为199.9531.31089.0吨。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年排放量分别为1940.8吨、37.8吨、71.3吨、4.7吨、416.5吨、463.3吨。

四、项目沿用现有工程和已批在建工程原批复的卫生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钦州市、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525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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