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华锡冶炼有限公司:
《铅冶炼及综合回收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技改(项目代码:2018-450406-32-03-022854)。选址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西路168号梧州华锡冶炼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维持现有年产电铅6万吨的建设规模。
项目技改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主要技改内容。
1. 外购周边部分有色冶炼副产物铅烟灰或富含有价金属的铅氧化渣料等冶炼中间物料替代还原熔炼工序的铅精矿原料使用,技改后增加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4320吨/年、HW31含铅废物22000吨/年、HW31含铅废物(危险废物编号900-044-49)7150吨/年,合计危废使用量为33470吨/年。第一阶段铅精矿使用量由118408吨/年(湿基)减少为84402吨/年,技改后原料由118408吨/年减少至117872吨/年。危废使用量占总原料比例为28.3%。
2. 增加污酸浓密机产生的石膏渣作为辅料入氧气底吹炉熔炼。
3. 在冶金炉窑排气筒DA003 前增加双碱法脱硫系统。
4. 采用银反射炉替代现有贵铅转炉处理阳极泥,现有贵铅转炉作为备用炉窑。
5. 在原初期雨水池南部建设处理能力为800立方米/天的初期雨水处理系统。
(二)第二阶段主要技改内容。
1. 实施铅强化熔炼节能减排技改工程(工程环评文件于2016年4月获得梧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梧环管函〔2016〕30号),由于企业自身的决策原因一直未建设)。即在原底吹炉生产系统不变的基础上,采用侧吹还原炉代替原有鼓风炉,改造现有的烟化炉系统使其与侧吹还原炉相匹配,最终形成“氧气底吹炉-氧气侧吹还原炉-烟化炉”三炉连续冶炼生产工艺。
2. 铅强化熔炼节能减排技改工程建成后,危废使用量和种类不变,危废使用量仍为33470吨/年。铅精矿使用量减少,由84402吨/年(湿基)减少为83780吨/年,第二阶段原料使用总量为117250吨/年。危废使用量占总原料比例为28.3%。
3. 在厂区东北角空地新建余热发电站一座,新增2 台发电机及配套机组设备,每台发电机额定功率1500kW,总功率3000kW。充分利用氧气底吹炉、侧吹炉和烟化炉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热量,送至余热发电站发电。
4. 对冶金炉窑排气筒DA003 前的双碱法脱硫系统更新改造,采用离子液循环吸收技术替代原双碱法治理二氧化硫烟气,在原有措施用地上进行改造重建,不新增用地。
技改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技改项目总投资为4550万元,其中:第一阶段实施投资350万,第二阶段实施投资4200万。项目各项环保措施投资总计约17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4550万元的38.0%,其中:第一阶段环保措施投资总计约230万元,占第一阶段投资350万元的65.7%;第二阶段环保措施投资总计约1500万元,占第二阶段投资4200万元的35.7%。
项目于2018年7月由梧州市龙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2015年)、《梧州市南岸城西片区控制性规划局部调整》(2017年修编)将梧州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厂区所在地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根据《关于梧州华锡冶炼有限公司要求保留其工业性质规划用地的复函》(梧建函〔2018〕420号)和《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梧州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在现有厂区工业用地建设技改项目的复函》(梧自然资函〔2019〕536号),龙圩区政府在5年内没有在厂区地块开发建设教育项目的计划,公司用地暂时保留按工业用地性质使用。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技改项目采购的危险废物原料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分区贮存于原料仓北侧区域三个仓内,贮存危废的仓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改造。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原料仓及配料系统。
原料仓采用已建有布的袋收尘器对集气罩收集的给料、输送、混料粉尘进行处理,再通过15米DA001排气筒排放。
2. 富氧底吹炉。
现有富氧底吹炉烟气经静电收尘后进入双转双吸制酸系统,尾气经碱液吸收脱硫后,由50米高DA006排气筒排放。底吹炉易产尘口设置吸风装置和通风收尘系统,环境集烟废气经负压抽吸收集、布袋收尘处理后,由60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
3. 鼓风炉/侧吹还原炉。
技改第一阶段使用的鼓风炉加料口、放铅口、前渣口、后渣口等易产生粉尘、铅蒸汽外逸的工段设置有吸尘罩、吸风罩,鼓风炉熔炼烟气及环境集烟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再经新增双碱法脱硫处理后由60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
技改第二阶段新建的侧吹还原炉加料口、放铅口、前渣口、溜槽等易产生粉尘、铅蒸汽外逸的工段设置吸尘罩、吸风罩,侧吹炉熔炼烟气及环境集烟经配套的布袋收尘器除尘,再经双碱脱硫系统改造成的离子液循环吸收系统脱硫后由60米高DA003排气筒外排。
4. 烟化炉。
技改第一阶段烟化炉加料口、三次风进口、放渣口等易产生粉尘位置现状设置有吸尘罩、吸风罩等措施,烟化炉烟气及环境集烟经配套的布袋收除尘器除尘,再由新增的双碱法脱硫后由60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
技改第二阶段烟化炉加料口、三次风进口、放渣口等易产生粉尘位置现状设置有吸尘罩、吸风罩等措施,烟化炉烟气及环境集烟经配套的布袋收尘器除尘,经由双碱脱硫系统改造成的离子液循环吸收系统脱硫后由60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
5. 铜浮渣车间反射炉。
技改第一阶段对铜浮渣车间现有和新增的2台反射炉的加料口、放渣口、放铅口等集气罩拆除重建,并加设挡板,环境集烟废气接入主收尘系统。反射炉烟气及环境集烟经各自配套的布袋收尘器除尘后,再经新增双碱法脱硫后由60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
技改第二阶段铜浮渣车间2台反射炉烟气及环境集烟经各自配套的布袋收尘器除尘,再经由双碱脱硫系统改造成的离子液循环吸收系统脱硫后由60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
6. 铅电解精炼。
熔铅工段现有3台阳极锅合用一套除尘系统,技改后在阳极锅新增移动集气罩箱,锅面环境集烟烟气接入主收尘系统;燃烧烟气及环境集烟烟气经布袋收尘器处理后由40米高DA004排气筒外排。
电铅工段现有2台电铅锅和1台始极片锅合用一套除尘系统。技改后在电铅锅、始极片锅新增移动集气罩箱,锅面环境集烟烟气接入主收尘系统;燃烧烟气及环境集烟烟气经布袋收尘器处理后由40米高DA005排气筒排放。
7. 贵金属车间熔炼烟气。
贵金属车间现有贵铅炉1台、银反射炉1台,分银炉2台、转炉1台。技改新增银反射炉1台替代贵铅转炉,贵铅转炉和银反射炉不同时使用,两台炉窑共用一套除尘系统;1号分银炉和转炉不同时使用,两台炉窑共用一套除尘系统;2号分银炉配套一台布袋除尘器处理烟尘。
技改对贵金属车间分银炉加设顶部投料口吸风集气罩,各炉窑加料口、出渣口等集气罩拆除重建,在溜渣口处设置活动盖板,环境集烟废气接入主收尘系统。各炉窑熔炼烟气和环境集烟经各自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由同一根60米高DA007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要求,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要求。
8. 落实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污酸采用碳酸钙中和+硫化法处理后和一般生产废水(技改仅新增设备冷却循环系统排水和脱硫系统循环排水)汇合,采用石灰石中和+铁盐-石灰法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至黑石河最终汇入浔江。
3. 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经收集汇入改造后的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8890立方米),一部分直接回用于生产,一部分经配套的絮凝沉淀+过滤系统(处理能力为800立方米/天)处理后用作软水制备车间制备软水。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铅精矿原料袋收集后外售给回收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石膏渣、烟灰、反射炉炉渣、废弃铬镁砖返回底吹炉熔炼;阳极泥送贵金属车间银反射炉熔炼;精炼渣送铜浮渣车间反射炉处理;脱硫石膏作为辅料用于生产线;废活性炭混入燃料入炉燃烧;铅泥部分返回底吹炉熔炼,部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硫化渣、底吹车间电收尘烟灰、含锑烟尘、危废原料袋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 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水淬渣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水淬渣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现有工程整改措施。
1. 对原料仓进行改造,东西面设置铁质大门,运输汽车进出开门,其他时间关闭大门;加高南侧围墙,与顶部蓝色铁皮连通,采用透明隔板遮挡通风窗,形成封闭厂房。对原料仓储坑地面进行防渗改造,使渗透系数满足相关要求。
2. 拆除电解车间不合规范熔铅锅、电铅锅集气罩,根据锅位置实际情况,设置移动集气罩箱,下设电动控制的移动轨道,预留活动投料门或可拆卸投料板,除投料瞬间开启投料门,其余时间均关闭,熔铅(电铅)锅生产过程密闭。
3. 针对贵金属车间和铜浮渣车间目前炉窑集气罩破损、缺失或设置不规范情况,加设分银炉顶部投料口吸风集气罩,加料口、放冰铜口、出渣口处不规范集气罩全部拆除重建,在溜渣口处设置活动盖板。
4. 修复DA003烟囱在线监测设施,使其恢复正常工作;在DA002烟囱前加设在线监测装置。
5. 加强管理,厂区内生产的中间料应存放在防风、防雨、防晒的符合要求的车间、暂存仓库内。
6. 氧化锌车间进行隔档分区,对氧化锌地面、隔档以及废机油暂存库进行防渗改造,防渗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防渗要求。
7. 2020年6月底前,完成危废渣场现有含砷废渣送兴业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证编号:GXYL2018001)处置的工作。
上述整改措施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三、技改第一阶段实施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铅、汞、砷、镉、锑、锡、铬、氟化氢年排放量分别为:88.79吨、130.74吨、109.17吨、1.06吨、2.462吨、0.005464吨、0.0347吨、0.00979吨、0.0289吨、0.0729吨、0.00543吨、0.103吨。
技改第二阶段实施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铅、汞、砷、镉、锑、锡、铬、氟化氢年排放量分别为:88.33吨、102.63吨、109.17吨、1.05吨、2.452吨、0.005422吨、0.0345吨、0.00973吨、0.0285吨、0.0725吨、0.00539吨、0.103吨。
四、项目防护距离为东厂界外250米、南厂界外500米、西厂界外380米、北厂界外400米。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厂区北面20米规划为医疗用地、东面20米规划为教育用地,均位于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在厂区未实施搬迁前,相关部门应暂缓实施本项目防护距离范围的学校、医院、房地产等环境敏感建设项目。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建设单位应按照地方政府要求,适时进行退城入园搬迁工作,并同步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