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鹏铝业有限公司:
《广西鑫鹏铝业有限公司废金属绿色拆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20-450408-32-03-000978)。选址位于梧州市龙圩区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广源大道6号,占地面积50亩。
项目建设规模为拆解废电路板20万吨/年(约19200吨/年铝电容废铝料),外购废杂铝(汽车、摩托车、发动机、铝门窗、铝电器、冰箱、空调散热器等铝配件)8.5万吨/年,通过熔炼,年产铝锭10万吨。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废电路板拆解车间、熔炼车间等主体工程,研发楼、仓库、门卫等辅助工程,给排水、消防系统、10kV配电所供电、天然气管道、发电机房等公用工程,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及固体废物处置等环保工程。依托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11145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71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42%。
项目于2020年1月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记。
项目符合《铝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项目产业定位、选址布局等符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原料管理措施。
1. 与原料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洁净的废铝,废铝表面不含镀镍、铬等重金属,不符合要求的废铝严禁入厂。
2.分拣剔除废铝中的废塑料等杂质。
3.加强拆除线路板上电子元(器)件管理,禁止除铝元件外的电子元件进入裂解炭化炉处理。(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废电路板拆解脱锡工序在拆解厢内进行,产生废气采取“负压收集+布袋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一根30米高排气筒(1#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2.裂解碳化预处理工序4台裂解碳化炉废气通过各自配套的1套“燃烧器+干式换冷器”进行预处理,再汇合至1套“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50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
3.在炉门、进料口设置斗形集气罩,在熔炼炉铝液出口、扒渣口上方设集气罩收集溢出废气,铝灰渣暂存间密闭,设置抽风系统收集废气;收集的无组织排放废气均与先通过熔炼炉自带蓄热体由1000℃以上冷却降温至约150℃的熔炼废气、铝灰渣回收工序废气汇集,进入一套“布袋除尘器+活性炭+碱液喷淋装置”一同处理后经一根50米高烟囱(2#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 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氟化物、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
(1)铸造冷却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循环一段时间后采用药剂进行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碱液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加碱循环使用,每半年更换一次;外排喷淋废水经加PAM混凝剂沉淀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间接排放限值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由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
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古凤河。
3. 初期雨水。
由新建的一座容积14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经沉淀处理,确保水质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才能排放到园区污水管网中送去园区的东区污水厂处理。
4. 厂区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加强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散热器、变压器、螺钉、电线电缆等和废锡、废铁外售综合利用。燃料油暂存于碳化裂解生产线上的储存罐,回用于燃烧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路板光板、废电子元器件、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布袋、裂解残渣、除尘渣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 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铝灰渣、铝灰、喷淋塔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售给相应企业作为原料综合利用或交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投产后全厂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总挥发性有机物、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15.06吨、3.95吨、48.33吨、1.42吨、5.05吨、9千克、14千克、4千克、12千克、10.52吨、175.2mgTEQ。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4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