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平果县危险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153号

2020-05-25 11: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百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平果县危险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451023-77-02-026622位于百色平果市马头镇金显村中心坐标东经107°40'24.27",北纬23°21'51.23",总建设规模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10万吨/年,分两期建设。一期采用稳定化/固化工艺处理危险废物,设计危险废物处理规模4.5万吨/年,配套建设一座安全填埋场;新建一个入河排污口。二期规划建设医疗废物焚烧、铝灰渣资源利用生产净水剂碱式氯化铝和铝工业残渣利用设施等,二期依托一期进厂道路、综合楼办公,其余生产单元不与一期工程共用。本次评价仅针对一期工程项目进行。

(二)建设内容及工程量。

1. 项目一期工程占地面积171800平方米,其中危废处置中心(固化/稳定化车间、污水处理站车间、暂存库等)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安全填埋场占地面积85000平方米,其他工程(进厂道路、排污管道、弃渣场、临时施工区等)占地面积71800平方米。拟采用固化/稳定化+安全填埋工艺处理危险废物,设计处理能力为4.5万吨/年;填埋场总库容约为75.75万立方米,有效库容67.79万立方米,服务年限约为15年。一期工程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包括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0含铍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7含锑废物、HW28含碲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6石棉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等20个大类的135个小类,只接收上述类别中固态、半固态废物,不接收液态废物。

2.项目新建一个入河排污口,排污口位于那显河左岸、那甘屯东北面0.28千米附近河段,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0'49.33",北纬23°20'49.53",排污口分类为工业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受纳水体为那显河。

项目总投资18708.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69.77万元。

(三)现存环境问题。

环评期间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区域地下水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均不同程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Ⅲ类标准,超标原因主要为区域养殖、种植污染造成。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选址满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项目已取得平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选址意见以及百色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入河排污口排放要求。

项目生产、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中表2直接排放标准后,其中11550立方米/回用于稳定/固化工艺用水,25801.5立方米/通过管道排入那显河。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为:CODcr≤20毫克/NH3-N≤1毫克/SS≤10毫克/、石油类≤5毫克/TP≤0.3毫克/、铬≤0.1毫克/、铅≤0.05毫克/、汞≤0.001毫克/、锌≤1毫克/、镍≤0.05毫克/、铜≤0.5毫克/、镉≤0.01毫克/、铍≤0.002毫克/、砷≤0.05毫克/、氟化物≤1毫克/,石油类去除效率为99.5%CODNH3-NSS、氟化物、重金属等去除效率在90%99%之间;对应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为:COD 0.516/NH3-N 0.026/SS 0.258/、石油类0.129/、总磷0.0067/、铬0.0026/、铅0.0013/、汞0.00002/、锌0.026/、镍0.0013/、铜0.013/、镉0.0003/、铍0.00005/、砷0.0013/、氟化物0.026/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暂存库按微负压厂房设计,在大门处设置风幕,车间内空气抽至碱洗+活性炭吸附法+光催化净化系统处理后,经高15米排气筒排放。净化后尾气中的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2. 固化/稳定化车间按微负压厂房设计,在大门处设置风幕,采用风机抽风形成微负压,将车间内空气抽至布袋除尘器+碱洗+活性炭吸附法+光催化净化系统处理后,经高15米排气筒排放。尾气中颗粒物净化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排放。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渗滤液、汽车冲洗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道路冲洗废水、化验废水、除臭废水、配药水、生活污水等均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尾水35立方米/天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处理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2中的直接排放标准经排污管排入那显河。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暂存库、固化/稳定化车间、机修间、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安全填埋场及渗滤液调节池、配电间内的柴油机房;一般防渗区包括:清水池、消防水池及给水泵房、地磅房、洗车台、除臭车间、综合楼、配电间等;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取水泥硬化。

2. 安全填埋场应按《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建设,增加设置场区地下水导排系统及抬高压实粘土垫层3米以上,确保填埋场防渗结构底部与地下水最高水位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同时地下水及渗滤液导排层抗压强度满足填埋运行及物料负重要求。严格控制高氟、高砷及有机成分过高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相关要求。

3. 设置10个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在安全填埋场上游布设1个监测井(新增),场区西侧厂界布设1个扩散监测井(现有),场区西南侧厂界布设1个临谷监测井(现有),场区南侧和北侧厂界各布设1个扩散监测井(新增),拦渣坝下设1个地下水导排主管出口监测井(新增),填埋场下游布设4个跟踪监测井(现有);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 安全填埋场服务期满后,最终覆盖层采用多层结构进行封场。封场后设气体导出管排气,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继续运行,直到渗滤液不再检出时为止;同时定期进行整体维护、检测和地下水水质跟踪监测工作,并延续到封场后30年。封场后通过种植植被进行生态恢复。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粉尘以及污水处理站污泥、浓缩液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送至本项目安全填埋场填埋处置;机修等产生的废机油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储存、运输等产生的废弃包装物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2. 落实危险废物在厂内部处置的环保要求,危险废物暂存

库、污水处理站污泥暂存间等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 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夜间不作业)。

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理制度。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全部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66/年,氨气0.021/年、硫化氢0.012/年、非甲烷总烃0.016/年;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0.516/年,氨氮0.026/年,总磷0.007千克/年。

四、根据环评测算结果,项目正常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在厂界外的落地浓度均未出现超标情况,厂界外无超标区域,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525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