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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茂巨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10万吨/年铝灰及废铝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149号

2020-05-21 11: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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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茂巨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广西茂巨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10万吨/年铝灰及废铝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19-451021-32-03-040232)。选址位于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内,租用广西田阳县百盛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2#装配车间及闲置空地进行建设。项目占地约23484平方米,建筑面积11357.3平方米。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为5万吨/年一次铝灰综合利用生产线,原料为外购一次铝灰4.5万吨和二次铝灰0.5万吨,采用球磨筛分回转炉炒灰二次铝灰脱氮脱氟工艺,产品为铝块、硫酸铵;二期为5万吨/年废铝材料再生生产线,原料为铝加工企业边角料等废铝材,采用双室炉熔化精炼炉铸锭工艺,产品为铝合金锭、硫酸铵。

一期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次铝灰处理车间(一次铝灰分选工序颗粒铝炒灰工序炒灰冷渣处理工序)、二次铝灰处理车间(水浸脱氨溶氟工序沉氟工序含氯残渣蒸发结晶工序氨气处理工序硫酸铵蒸发结晶工序)等主体工程,给排水、供电、供气、热工等公用工程,一次铝灰仓库、二次铝灰仓库、浓硫酸存储罐等储运工程,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及固体废物处置等环保工程。依托百盛公司已有办公楼(租用其中1层)。

二期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废铝再生车间(位于一次铝灰处理车间内西侧一列,由北向南依次建设二期生产线)等主体工程。废铝材仓库(占地面积480平方米)等储运工程,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及固体废物处置等环保工程。公用工程依托一期项目。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百盛公司原有生活污水排水系统。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15000元,环保投资估算为908.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06%

项目于201911月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记。

项目符合《铝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项目产业定位、选址布局等符合《百色市新山铝产业示范园总体发展规划(2019-2035)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原料管理措施。

1. 原料在收购与进厂之前应进行人工检验,确保废铝不夹杂塑料、橡胶等物质,表面无油污,废铝原材料在收购废铝时要求对方提供原料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废铝严禁入厂。

2.公司配备1台直读光谱仪,对每批进厂原料的金属成分进行检测。进厂废铝原料中铅、汞、铬、镉、砷五类重金属不得检出。

3.项目处理的一次铝灰、二次铝灰存储仓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一期项目

1)一次铝灰球磨及筛分产生的含尘废气采用1套覆膜布袋收尘处理后经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

2)回转炉及冷却筛分机产生的废气通过1套旋风收尘器+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

3)二次铝灰调浆、水浸脱氨产生的氨气通过1废气硫酸喷淋吸收+碱喷淋塔处理系统处理后由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

44/小时蒸汽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二期项目

废铝材熔炼及精炼产生的废气经过1旋风收尘器+覆膜布袋收尘器+碱喷淋塔处理后由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球磨及筛分、回转炉及冷却筛分机、废铝材熔炼及精炼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 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次铝灰调浆、水浸脱氨废气的氨、硫酸雾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燃气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要求。

3. 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氟化物、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氨、硫酸雾厂界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

1)风机、水泵等设备冷却水、冷却筛分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铸锭机冷却水经过隔油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工艺中高铝料渣的洗涤用水,使用不完的部分则送铸锭机冷却用水补充用水使用;蒸汽冷凝换热器循环水为间接换热降温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二次铝灰处理工艺水在沉氟后返回前面工艺使用,部分沉氟后进行蒸发结晶,减少高铝料渣中可溶盐的含量。

3)含氯残渣蒸发结晶蒸汽冷凝水(沉氟后液使用双效蒸发器进行蒸发产生的二次蒸汽经过换热器冷却后冷凝为液体水)将其回用于二次铝灰调浆,循环使用,不外排。

4)硫酸铵蒸发结晶蒸汽冷凝水返回氨气吸收塔配置吸收液,循环使用不外排。氨气吸收尾气碱喷淋塔水循环使用,定期将循环水回用于二次铝灰处理系统,然后补充部分新水。

5)熔炼炉尾气碱喷淋塔水循环使用,定时投入絮凝剂使溶液中的悬浮物形成沉淀而去除,不定时将少量循环水开路去二次铝灰处理系统,然后补充部分新水。

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依托百公司有的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 初期雨水

由新建的一座容积45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如果发生部分用水生产设施停产检修使初期雨水不能全部回用时,初期雨水在雨水池静置沉淀并通过加药装置适量添加絮凝沉淀剂,排放前对初期雨水池水质进行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等因子进行监测,确保水质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才能排放到园区污水管网中送去园区污水厂处理。

4. 厂区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加强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耐火砖外委综合利用或处置。废铝材分拣的杂物集中收集,定时外售给能够回收利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项目产生的高铝料渣、固氟渣应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进行规范管理。如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高铝料渣定期送下游铝系净水剂生产企业作为原料等方式综合利用或处置,固氟渣作为建筑材料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高铝料渣、固氟渣仓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3.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回用于球磨机齿轮润滑,不能回用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球磨筛分除尘灰、回转炉除尘灰脱氨固氟工段进行处理熔炼精炼热铝灰运到回转炉处理;原料废吨装袋一收集,返回原料供货商回收利用;废布袋统一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4. 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含氯残渣、熔炼精炼除尘灰、碱喷淋塔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售给相应企业作为原料综合利用或交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一期项目投产后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氨、硫酸雾年排放量分别为34.26吨、1.41吨、6.82吨、0.20吨、0.49吨、4.80吨、0.41吨。二期项目投产后全厂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氨、硫酸雾、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57.97吨、3.78吨、25.70吨、0.93吨、0.95吨、4.96吨、0.43吨、0.00039吨、0.00731吨、0.00112吨、0.00026吨、0.01904吨、3.786mgTEQ

四、项目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59米。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百色市、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百色市、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52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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