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关于征求授权或委托南宁市实施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厅提出意见如下:
除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外,我厅目前实施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同意交由南宁市实施,具体方式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目前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我厅同意由南宁市实施。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予以确认。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属于自治区本级实施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我厅同意委托南宁市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