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一期工程(项目代码:2016-450700-55-01-011372)是在原批复的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一期工程基础上,按照20万吨级集装箱船乘潮进出港标准对航道进行局部浚深,具体为:局部浚深起点为三墩作业区中船项目西南侧,终点为大榄坪7号泊位船舶回旋水域处,总长度为8.27千米,其中,三墩航道2设计底高程-16.3米(局部岩石区域-16.5米),大榄坪航道1设计底高程-16.3米(局部岩石区域-16.5米),大榄坪航道2(至大榄坪9号泊位)设计底高程-16.3米(局部岩石区域-16.5米),大榄坪航道2(大榄坪7-8号泊位段)设计底高程-15.1米。此次工程变更新增疏浚量1015.1万立方米(包括炸礁215.3万立方米),其中300万立方米经海洋临时存储转运区(利用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钦州港大榄坪拖轮基地项目用海)中转后,吹填至纳泥区;715.1万立方米拟外抛至钦州海洋倾倒区B区。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本次变动导致航道规模、施工工艺与环保措施发生变化,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界定为重大变动。因此,建设单位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周边海域概况。
项目北北西向6.66千米、14.02千米分布有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七十二泾片)和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北向7.23千米为金鼓江红树林分布区,东南向8.24千米为三娘湾海洋保护区,南侧25.22千米为广西近海南部海洋保护区,南侧10.5千米、38.63千米为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和核心区,项目东侧4.83千米为白海豚分布区;项目西南向14.51千米和西侧11.74千米为企沙半岛南部农渔业区和企沙农渔业区,西北侧5.58千米、13.25千米、16.35千米、16.95千米分布有防城港红沙农渔业区、茅尾海西岸农渔业区、茅尾海农渔业区、茅尾海东部农渔业区,东侧16.23千米为三娘湾农渔业区;北北西向10.49千米为七十二泾旅游休闲娱乐区,东侧4.08千米、8.32千米为鹿耳环至三娘湾旅游休闲娱乐区和三娘湾旅游休闲娱乐区;项目西向4.5千米和北向1.83千米为防城港核电厂和国投钦州电厂取水口。
二、与相关区划、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5)》《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等相关区划规划的要求,基本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对海区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本工程建设符合《广西北部湾总体规划修编》《钦州港总体规划(2019-2035)》,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海事、农业农村部门(渔业)提出的项目建设意见以及本批复的相关要求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航道疏浚施工对生态环境的直接影响为水下挖掘造成挖掘区底栖生物几乎全部损失,间接影响为航道疏浚造成局部海域悬浮物浓度增加,进而导致海水的浑浊度增大,透明度降低,不利于浮游生物、游泳生物和鱼卵仔鱼的繁殖生长。工程施工期间会造成附近海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均匀度和生物密度下降。水下工程爆破产生的冲击波会对水生生物、近岸及水中建构筑物、船舶、水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形成较大的威胁。炸礁产生的水下噪声会对周边海洋生物产生一定影响,噪声会惊扰或影响部分仔稚鱼和游泳动物的索饵和栖息活动。
(二)环境敏感目标影响。项目施工期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主要为施工悬沙扩散以及炸礁产生冲击波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根据《报告书》论证,在采取了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对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华白海豚分布区、养殖区、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茅尾海国家海洋公园、七十二泾旅游区、三娘湾海洋保护区的影响很小。
(三)水环境影响。施工产生的悬浮泥沙在潮流的作用下进行往复运动,受影响区域基本呈狭长带状分布,变更工程施工产生悬浮泥沙增量浓度大于10毫克/升扩散范围约28.66平方千米。
(四)地形地貌和冲淤环境的影响。该海域处于偏淤积的状态,但整体淤积强度不大,滩槽稳定性较好。《报告书》对钦州湾泥沙回淤的分析研究,计算本工程回淤量约89.9万立方米/年,工程变更前后航道淤积强度基本一致。
(五)其他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对其附近局部海域潮流场将造成一定影响,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来往船舶会产生固体废物,经妥善处理后,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一是施工过程中密切注意施工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质变化,如发现水质变化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工。二是采用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生态修复、绿色港口建设及相关科研工作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实施。三是海洋生物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并将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四是炸礁施工作业前采取声驱法驱赶周边游泳动物,减免炸礁噪声对周边海洋生物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一是避免不利气象条件下施工,尽可能地缩短施工周期。二是在海洋临时存储转运区倾倒的疏浚物随倒随吹,及时转吹至吹填区,在海洋临时存储转运区外围设置防护帘;吹填区构筑好围堰后再进行吹填,合理设置吹填区溢流口,密切关注溢流水中的悬浮物含量。三是开展海洋临时存储转运区和溢流口周边海域海洋环境的跟踪监测工作;减少疏浚作业中不必要的超深、超宽的疏浚土方量;加强对挖泥船疏浚、外抛和吹填过程的监管,必须运至指定地点方可抛泥,严防半路抛洒或泄漏;施工船舶应当安装抛泥在线监控系统,对海洋倾倒疏浚土活动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船舶发生没有进入倾倒区提前倾倒或越界倾倒行为。四是水下爆破作业应严格控制一次起爆的最大爆破炸药量,同时采用毫秒微差延迟爆破工艺,爆破作业应避开鱼类生长高峰期,在水下爆破前安置无损伤小炮或成组的雷管进行鱼类驱赶,利用少量炸药的爆炸所产生的惊吓作用将鱼类驱赶出爆炸区域,减轻爆破对鱼类资源的影响。五是施工船舶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均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
(三)对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措施。一是最大限度的降低项目施工对白海豚可能产生的影响。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炸礁作业过程中中华白海豚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设专人对施工海域中华白海豚活动进行观察瞭望,确保在1500米范围内看不见中华白海豚才能施工;炸礁施工作业前,应采取声驱法驱赶中华白海豚,以避免炸礁时产生的冲击波及飞石对中华白海豚造成伤害;施工船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二是加强对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疏浚土外抛途中应加强悬浮物防控措施,避免运输途中泥沙泄漏和违规倾倒对种质资源保护区造成污染;加强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跟踪监测,做好施工期、运营期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与应急措施。
(四)严格落实大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一是施工期禁止内河船舶及“三无”船舶参与海上施工和运输,作业船舶应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相关要求,通过使用符合规定的清洁燃料油,满足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在航道内行驶的海船应通过使用符合规定的清洁燃料油或其他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二是选取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和船舶,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做好施工机械和船舶的调度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船舶鸣笛,降低交通噪声。三是船舶垃圾应做好日常的收集、分类与储存工作,严格按照“五联单制度”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转运和处置,严禁将船舶垃圾倾倒入海污染水域。工程浚深、炸礁产生的废弃物需办理废弃物倾倒许可后方可运送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抛卸。
(五)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工程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主要为人为因素、环境因素、船舶因素等造成燃料油泄露事故,对周边水域造成污染。为防止溢油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污染责任和义务。通过开展施工期通航安全论证,加强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船舶操船作业,严防船舶碰撞、搁浅等安全事故引发船舶污染事故。大型施工船舶应制定防污染应急计划,并按照标准配备应急设备物资。施工船舶应当与辖区专业清污单位签订清污协议,提供清污应急防备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五、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
七、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4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