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大数据发展局:
为做好我区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许可事项承接、改革工作,我厅起草了《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许可事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函送贵单位,请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6月19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邓华,联系电话:5595341。
附件: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许可事项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
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事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许可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事项相关内容、实施清单予以优化。为了做好该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名称: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事项(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
(二)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桂发〔2018〕23号)。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
各级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及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权限和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建设项目排污口审核权限一致。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在自治区和设区市、县级的,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四、五条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的编制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主要申报材料的编制类别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的优化
(一)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为9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二)建设单位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纳入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报批。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技术评审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阶段,审批部门应一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技术评估意见中提出论证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应在环评批复中予以认定。
建设单位也可以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按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事项实施清单要求提交材料申请审批。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技术评审的,应依法开展技术审查,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作出批复。
(三)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不需要开展技术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者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申请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设施、排污口设施,建成竣工后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九条 广西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的解释权和改革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第十条 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事项实施清单规范要点
附件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审核事项实施清单规范要点
一、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权限划分
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对应《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以下情形的,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根据《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事项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五、行使内容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使以下内容:(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三)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属于《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情形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使以下内容:(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不属于《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情形的。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确定。
六、受理条件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七、申请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报告;
(四)与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或达成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