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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崇左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无元素氯漂白及产业转型升级技改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199号

2020-06-18 15:4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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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华劲纸业有限公司:

崇左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无元素氯漂白及产业转型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代码:2019-451403-22-03-025461)。选址位于崇左市城市工业园区(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渠珠村)崇左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占地595.32亩。

分两阶段建设,一期在现有3.8/蔗渣浆生产线和5/文化纸生产线基础上技改升级,主要为以65%竹片、35%三剩物替代蔗渣为原料,由烧碱法制浆工艺调整为硫酸盐法制浆,建成年产10的漂白浆(绝干)生产线,并用自制漂白浆抄造10文化纸,剩余漂白浆做压干浆外卖;二期以65%竹片、35%三剩物为原料,采用硫酸盐法制浆,新建年产20漂白浆(绝干)生产线,并用自制漂白浆抄造20生活用纸。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379248元,环保投资估算为2721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17%

工程201982日获得崇左市城市工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项目选址总体符合《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区规划(2005-2020)》、《崇左市城市工业区(江北片区)规划修编(2019-2035)》等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碱回收炉烟气

1)一期工程

将现有的1150吨固形物/天碱回收炉改造成300吨固形物/天碱回收炉,同时再新增1300吨固形物/天碱回收炉,两台碱炉烟气经四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后合用一根80米的烟囱G1-1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煤锅炉标准,硫化氢、甲硫醚、甲硫醇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2)二期工程

新增11200吨固形物/天碱回收炉烟气采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PSCR干法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80米的烟囱G1-2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 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限值,总还原硫化物中的硫化氢、甲硫醚、甲硫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2. 自备电站燃煤锅炉烟气

1)一期工程

一期生产期间沿用现状250/小时燃煤锅炉,烟气采用炉内喷白泥+静电除尘工艺处理后合用一根100米的烟囱G2-1排放。外排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在用燃煤锅炉标准要求

(2)二期工程

二期在投产前,将现有250/小时燃煤锅炉烟气处理工艺改为静电除尘+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SNCR)脱硝工艺,处理后合用一根100米的烟囱G2-1排放。外排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煤锅炉标准要求

190/小时燃煤锅炉,锅炉烟气经静电除尘+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工艺处理通过一根100米的烟囱G2-2排放。外排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新建锅炉标准要求。

3. 漂白车间漂白废气

一期漂白塔废气由风机送至碱液吸收塔处理后经125米排气筒G3-1排放。

二期漂白塔废气由风机送至碱液吸收塔处理后经125米排气筒G3-2排放。

4. 芒硝制备系统废气

一期芒硝制备系统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米排气筒G4-1排放。

二期芒硝制备系统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米排气筒G4-2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

5. 污水处理站臭气

现有污水处理站的设施均为敞开式,技改后通过对初沉池、卡鲁塞尔氧化沟、污泥浓缩池等产生臭气的池子加盖,并配置生物除臭系统,臭气经风机抽到生物除臭设备处理通过115米排气筒G5排放。硫化氢和氨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排放标准要求。

6. 后加工车间粉尘

二期工程后加工车间切割工段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米排气筒G6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7. 制浆生产线及碱回收系统臭气

技改后,增设高浓度不凝气(CNCG)系统、低浓度不凝气(DNCG)系统和汽提气(SOG)系统制浆臭气处理装置,将蒸煮、洗浆及碱回收蒸发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全部收集,高浓臭气和汽提气经处理后送到碱回收炉燃烧,低浓臭气经碱液洗涤后送碱回收炉作二次送风,当碱回收炉故障或停修时,高浓度臭气通过碱炉顶部火炬燃烧器燃烧处理。

8. 落实无组织排放措施,确保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厂界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一期工程

一期技改后原料堆场洗涤废水、制浆车间中段废水、碱回收车间污冷凝水、文化纸车间造纸白水、生活用纸车间造纸白水、热电站排污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地面冲洗等其他废水、生活污水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24000立方米/,采用初沉池+AB段+卡鲁塞尔氧化沟+气浮工艺处理,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标准后从现有排污口排入左江。

2. 二期工程

二期建成后全厂废水经管道送至崇左江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现状排污口将停用。崇左江北第二污水处理厂未正常投入运营强,二期扩建内容不得投入生产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竹片、木屑(绝干)浆渣、节子(绝干)送锅炉作燃料废分子筛厂家回收利用锅炉炉渣脱硫石膏外运综合利用损纸返回造纸系统废包装材料由供应商回收白泥一部分送去烟气脱硫,剩余部分外运崇左南方水泥公司综合利用绿泥石灰渣外运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机油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加强输送管道和储罐管理,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 淘汰现有CEHP元素氯漂白生产工艺,采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ECF无元素氯漂白工艺。

2. 技改工程投产前,须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现有工程位于太平镇马安村新还屯东面约1千米的山坳处渣库环保措施的建设和验收工作,并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完善污染物跟踪监测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上述整改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三、项目一期工程投产后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年排放量分别为302.98吨、554.31吨、101.81吨。二期工程投产后全厂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年排放量分别为256.15吨、702.2吨、152.64吨。

一期工程投产后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年排放量分别为470.91吨、26.76

四、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北厂界、西北厂界、西厂界外延350米。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城市工业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崇左生态环境局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城市工业区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618    

(信息是否公开: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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