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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球团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227号

2020-07-13 10: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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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球团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改建(项目代码:2020-450802-31-03-008832)。选址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以北与黎湛线铁路以西交汇处、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东面,占地面积约4公顷。

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球团120万吨。项目主要包括新建链篦机、回转窑、环冷机等主体工程,煤粉制备车间(磨煤机、煤粉收粉器、排气筒等)、供电、给水、排水、循环水系统等公辅工程,精粉料场、煤仓、膨润仓、成品仓库、石灰石粉仓、氨水罐等储运工程,废气、废水、固废、风险防范等环保工程;并对现有工程烧结机头、机尾污染物净化措施进行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工程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废机油依托现有工程危废暂存库暂存后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项目总投资为35000元,环保投资估算为777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2%

项目2020318日获得贵港港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项目选址总体符合《贵港市城总体规划(2008 -2030)局部修改(2012年)》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煤粉制备车间废气

煤粉制备车间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后通过28米高1#排气筒排放。

2. 链篦机-回转窑废气

链篦机-回转窑废气采用“SNCR+SCR+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45米高3#排气筒排放。

3. 球团成品卸料、转运废气

球团成品卸料、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器(覆膜滤料材质)净化后通过15米高4#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规定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氟化物、二噁英浓度须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 2 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氨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排放速率要求。

4. 烘干系统废气

烘干系统废气采用覆膜布袋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5米高2#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规定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 2 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5. 无组织排放废气

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须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浓度排放限值,氨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项目脱硫废水经石灰浆液沉淀池沉淀后送入造球工序作为补充水;项目冷却设备排污水送烟气脱硫系统使用。生产废水均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送现有工程综合废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300立方米/,采用“SBR”处理工艺处理,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钢铁联合企业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厂外排洪沟,最终进入郁江。

3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经雨水斗和雨水口收集后,先排入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至各生产工段补水,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除尘灰返回配料系统回收利用废脱硫石膏、炉渣、废耐火材料、废胶带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催化剂废机油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2020730日前,完成以下现有工程的整改措施。

1.按《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具体要求,增加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和工况参数在线监测系统,严控铁矿石烧结工艺技术、铁矿石及煤的品质;在烧结机头烟气脱硫设施后段加装湿式除尘,机尾烟气采用高效袋式除尘,确保二噁英排放浓度稳定达标。

2. 增设烧结机头烟气脱硝处理设施,使氮氧化物综合处理效率达到60%以上。

3. 把原料场、烧结、炼铁、炼钢连铸区的所有露天堆存的各种原料场地,全部加建密闭性的原料库仓,原料转运采用密闭的传送带输送系统,同时完善定期喷水系统等控制扬尘措施。

三、技改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二噁英、氨年排放量分别为773.51吨、435.64吨、1254.74吨、1.67吨、2.34E-06吨、7.19吨。

四、项目环保防护距离为原料场和炼铁车间边界外50米,烧结车间和炼钢车间外200。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建设单位应配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按照贵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及贵港市郁江两岸综合治理北岸工程项目搬迁改造计划,尽快完成防护距离内西江化工厂旧生活区(约100人)及南平村居民点(约50人,11户)的搬迁工作。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7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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