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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藤县鑫福矿业有限公司日处理300吨铅锌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220号

2020-07-10 10: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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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鑫福矿业有限公司

藤县鑫福矿业有限公司日处理300吨铅锌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 2018-450422-09-02-006400位于梧州市藤县象棋镇新芹村小黄牛冲,属新建项目。生产规模为日处理铅锌矿300吨(年处理铅锌矿6万吨),原矿石来源于藤县象棋忠信铅锌矿、岑溪阳生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均已办理环评手续)。项目采用“破碎—磨矿—浮选—精矿及尾矿脱水”选矿工艺,产品方案为铅精矿1644/年,锌精矿3618/年。项目总投资12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3.5万元。

(二)规划符合性。

拟选厂址位于藤县象棋镇新芹村小黄牛冲,占地现状为裸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和《广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涉及的负面清单区域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铅精矿浓缩、压滤产生的废水收集至铅回水池后回用于浮选铅;锌精矿浓缩、压滤产生的废水收集至锌回水池后回用于浮选锌;剩余的选矿废水接入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1000立方米/天,采用“絮凝沉淀—石英砂过滤”处理工艺,处理后尾水可以满足选矿生产用水的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原矿堆场及尾矿临时堆场应顶设雨棚、四周建截排水沟、地面进行硬化防渗;废水处理站、铅回水池、锌回水池、初期雨水沉淀池、尾矿渗滤液收集池等进行防渗设计及建设。

2. 项目投产之前,应妥善解决厂区东面76米散户生活用水水源问题。

3. 结合监测计划,定期对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区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干旱季节应对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原矿堆场采取搭建雨棚、设喷雾洒水装置、四周设挡墙等抑尘措施;其他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设置顶棚及围挡,避免扬尘产生。破碎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 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采取加强道路硬化和养护、定期洒水、限制车速、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各产尘点作业人员均须佩戴防尘口罩及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3. 运营期项目区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 尾矿临时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Ⅱ类场的要求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尾矿暂时堆存在尾矿临时堆场内,定期外售砖厂用于制砖。除尘灰回用于选矿浮选工序;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依托新芹村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 运营期分阶段对废水处理站污泥进行浸出毒性试验,如分析结果表明其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收集到压滤车间进行压滤后储存在尾矿临时堆场内,与尾矿一起销售至协议砖厂进行综合利用;如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储存在尾矿临时堆场内,按照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进行处置;如为危险废物,则储存在废水处理站污泥仓库(预留建设),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污泥仓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各选矿生产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标。

2.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运营期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铅56.43千克/年、砷0.432 千克/年、镉0.0729千克/年、铬0.0567 千克/年、汞0.0216 千克/年,合计57.0132千克/年。

四、根据测算结果,厂界外各污染物均无超标区,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7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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