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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年处理25万吨含铜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256号

2020-07-24 16:1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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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中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梧州年处理25万吨含铜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019-450408-32-03-000038)。选址位于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原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占地面积136.75亩。

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

一期工程以废电路板56000/年(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5-49废电路板)、低品位杂铜84000/年(含铜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年产粗铜4万吨。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1#熔炼车间(富氧侧吹炉熔炼车间,安装废电路板原料破碎及分选预处理生产线、富氧侧吹-粗铜生产线)、2#熔炼车间(阳极炉熔炼车间)、铜棒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氧气站、办公楼、综合楼等辅助工程,富氧侧吹炉原料堆场、阳极炉原料堆场、焦炭库、综合仓库等储运工程,给排水、供气、供电、运输、消防等公用工程,废气处理设施(原料预处理系统废气处理、富氧侧吹炉烟气处理、环境集烟系统)、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站、脱硫废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循环水系统(包括炉渣水淬、熔炼浇注等浊环水系统及炉体、空压机、引风机等净环水系统)、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

二期工程依托一期工程的厂房和环保设施,延伸产业链,以一期产品粗铜、外购粗铜86000/年、高品位杂铜90000/年(I类纯铜废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为原料,新增年产20万吨/年阳极铜生产线及年产3万吨铜棒生产线,以及部分废气处理设施(阳极炉精炼烟气处理、铜棒熔化炉烟气处理),部分循环水系统(包括阳极炉冷却循环水、铜棒熔铸、挤制冷却循环水系统等)。

项目总投资78225万元(其中一期计划投资62580万元,二期计划投资15645万元),环保总投资5867万元,占总投资的7.5%

项目于2018118日通过自治区重大项目办组织召开的2018年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审查(桂重大办〔201834号)。20191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记备案。

项目建设符合《梧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2018-2022年)》及其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原料破碎预处理废气(一期)。

原料预处理系统废气粉尘“集气罩+布袋除尘”处理后经4#排气筒(15米)排放。

2.富氧侧吹炉烟气(一期)。

每台富氧侧吹炉对应一套烟气净化系统,富氧侧吹炉烟气及熔炼环境集烟一起分别经“SNCR脱硝+余热锅炉+急冷+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湿法脱硫净化处理后由1#排气筒(50米)、2#排气筒(50米)外排。

3.阳极炉精炼烟气(二期)。

四台阳极炉精炼烟气及环境集烟共同经1“SNCR脱硝+U型管冷却+布袋除尘+湿法脱硫处理后经3#排气筒外排(50米)。

4.铜棒熔化炉烟气(二期)。

铜棒熔化炉采用电加热。五台铜棒熔化炉烟气及环境集烟共同采用1管冷却+布袋除尘处理后经3#排气筒(50米)外排。

5.铜棒融化炉渣破碎废气(二期)。

铜棒炉渣破碎废气汇入铜棒熔化炉烟气管冷却+布袋除尘处理后,经3#排气筒(50米)外排。

上述废气经处理后,外排烟气中颗粒物、铅、铬、镉、砷、锡、锑、二噁英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的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汞、氟化物、氯化氢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2500kg/h)的排放限值

6. 落实各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防治措施。厂界硫酸雾、砷、铅、锡、锑、镉、铬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标准。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汞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

1)炉体及设备净环水排水作为浊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炉渣水淬、浇铸浊环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湿法脱硫废水采用氢氧化钙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回用至脱硫工序。

3)实验室废水、职工洗浴废水收集后,与铜棒生产车间酸洗废水(二期)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站,采用石灰中和+沉淀+过滤处理工艺,处理后一期回用于冲渣,二期回用于铜棒酸洗。

4)余热锅炉排水收集后回用于冲渣。

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深度净化工程(一期)项目,经过人工快渗和人工湿地处理后,尾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排入古凤河。

3. 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经2600立方米雨水收集池收集,采用石灰石中和+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回用至冲渣,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富氧侧吹炉熔炼渣、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阳极炉精炼渣、废阳极板、废边角料作为原料厂内回用;铜棒熔化炉渣筛选后部分厂内回用、部分委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非金属杂质、原料系统除尘灰、富氧侧吹炉熔炼除尘灰、阳极炉精炼除尘灰、铜棒车间除尘灰、废乳化液、废布袋、废耐火材料、浊环水沉淀污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废水处理站压滤渣作为原料厂内回用。落实危险废物在厂内部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的环保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罐区均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一期工程投产后,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铬、砷、汞、锑、锡、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1.35吨、53.8吨、16.43吨、0. 0.0070吨、0.0034吨、0.00013吨、0.0079吨、0.0007吨、0.20吨、0.20吨、0.34克毒性当量。项目二期工程投产后,全厂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铬、砷、汞、锑、锡、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19.04吨、113.33吨、80.16吨、0.065吨、0.0046吨、0.00019吨、0.065吨、0.036吨、0.22吨、0.44吨、0.55克毒性当量。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7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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