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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镍铁冶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259号

2020-07-27 09:2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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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镍铁冶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18-450923-31-03-044915)。选址位于玉林市博白县龙潭镇玉林龙潭产业园区。项目占地面积约115.62公顷,分为地块一、二、三,其中地块一、二为生产区,面积约94.01公顷;地块三为办公生活区,面积约21.61公顷。

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生铁146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烧结(1220平方米烧结机)、高炉(11680立方米高炉及配套的3座顶燃式格子砖热风炉)等主体工程,烧结余热利用系统、高炉鼓风机站、空压站、富余煤气发电站、燃气设施、氧气站、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等公辅工程,厂区综合料场、煤气柜区、氨水储罐区、仓库、厂区运输等储运工程,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固废处置、危废暂存间、风险防范等环保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34.1971亿元,环保投资估算为5.64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49%

2019314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变更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厅的网上予以公告;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916日对项目进行了备案(登记备案号:玉发改龙潭备字〔201814号)。

项目符合《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 -2030年)产业定位,符合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稿)》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综合料场。

1)综合料场料场焦炭受卸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排气筒(30米)排放。

2焦煤料场料条DJ1转运站废气、DJ2转运站废气分别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分别通过2#排气筒(20.5米)、3#排气筒(20.5米)排放。

3)原料场出料输送系统GJ1转运站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4#排气筒(26米)排放。

2. 烧结生产线。

1)烧结配料除尘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5#排气筒(15米)排放。

2)烧结机头烟气采用重力除尘+静电除尘+氨法脱硫+SCR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6#烟囱(150米)排放。

3烧结机尾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7#排气筒(40米)排放。

4)烧结燃料破碎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8#排气筒(30米)排放。

5)烧结矿成品筛分废气、成品矿仓废气分别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9#排气筒(40米)、10#排气筒(20米)排放。

3. 高炉炼铁生产线。

1高炉炼铁燃料缓冲仓废气、高炉炼铁燃料破碎废气分别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覆膜滤料材质)净化(净化效率99.6%)后通过11#排气筒(20米)、12#排气筒(40米)排放。

2高炉矿槽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13#排气筒(30米)排放。

3)高炉出铁场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14#排气筒(40米)排放。

4)高炉热风炉燃料为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热风炉燃烧后高温烟气进入交换器与空气进行热交换后,热空气鼓入高炉中,热风炉燃烧后的尾气直接经15#排气筒(80米)外排。

5)原煤储运输送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16#排气筒(47.3米)排放。

6)高炉煤粉制备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17#排气筒(50米)排放。

7)铸铁机废气

铸铁机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18#排气筒(35米)排放。

4. 煤气发电锅炉。

富余煤气发电锅炉燃料为净化后的高炉煤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的尾气直接经27#排气筒(80米)外排。

经处理后,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规定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氟化物、二噁英浓度须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 2 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氨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排放速率要求。

5. 超微粉站

1)矿渣粉磨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35米高19#排气筒(35米)排放。

2)矿渣粉磨循环框架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20#排气筒(35米)排放。

3)矿渣粉磨循环料废气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21#排气筒(16米)排放。

4)矿渣粉库库侧废气、矿渣粉库12的库顶废气、矿渣粉库12的库底废气分别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净化后通过22#排气筒(15米)、23#排气筒(59米)、24#排气筒(59米)、25#排气筒(15米)、26#排气筒(15米)排放。

经处理后,上述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6. 落实无组织防治措施。综合料场、高炉区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须达到《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浓度排放限值,烧结车间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须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4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浓度排放限值,氨水储罐无组织排放的氨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1)综合料场运输车辆清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物料加湿机及转运冲洗废水收集后回用于混料;均不外排。

2软水/除盐水制备排污水、锅炉排污水、集中空压站/制氧站净循环排污水、高炉设备循环系统排污水、综合料场设备循环系统排污水、烧结系统设备循环系统排污水、富余煤气发电锅炉排污水送设计规模2万吨/日的废水处理站,采用格栅+旋流沉砂+气浮+混凝沉淀+V型滤池过滤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补水,均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生产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办公生活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经雨水斗和雨水口收集后,排入厂区初期雨水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至各生产工段补水,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高炉煤气除尘灰返烧结配料或返烧结配料或委外综合利用除尘灰送烧结系统作原料二次利用,高炉炉渣送高炉渣超微粉站处理,废滤膜、废布袋委外综合处置或少量送高炉处理,废水处理站污泥(含浊环水污泥)送烧结系统作原料二次利用或送水泥厂等企业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委外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催化剂废机油、矿物油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二噁英、氨年排放量分别为725.79吨、540.78吨、1378.2吨、30.4吨、3.2×10-6吨、18.24吨。

四、项目环保防护距离为为以原料及固废处理区北厂界外延40米、高炉区炉体外延200。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建设单位应配合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搬迁方案,尽快完成防护距离内白树村的搬迁工作。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后5年内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完善措施,公开信息,并报我厅和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分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7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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