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翔铜业有限公司:
《广西金翔铜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低氧铜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408-32-03-029232)位于梧州市龙圩区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占地面积181.6亩,为新建项目。项目拟外购高品位杂铜(含铜量91.68%)111520万吨/年、电解铜(含铜量99.95%)100693.06万吨/年,通过熔炼、浇铸、轧制、清洗冷却等工序,年产低氧铜杆(含铜量99.9%)20万吨/年。其中铜杆生产线(一)使用的高品位杂铜由专业再生物资企业供给,本项目厂区内不进行拆解,清洗等作业;采用的高品位杂铜为符合《铜及铜合金废料》(GB/T 13587-2006)要求的铜混合废料、铜米、废铜板。铜杆生产线(二)使用的电解铜由市场外购,所用电解铜质量标准采用《阴极铜》(GB/T467-2010)中1号标准铜要求。
主要建设内容为熔炼炉车间、轧机车间、包装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反射炉2台、竖炉1台、保温炉2台、铜杆连铸连轧机组2套。项目总投资55257.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60万元。
(二)现存环境问题。
根据2019年1月监测结果,古凤河排污口下游500米断面、下游2500米监测断面氨氮、总氮超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要求,超标原因为河道两岸村民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所致。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铜杆生产线(一)产生的反射炉烟气及环境集烟经“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标准要求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1#排气筒)排放。
2. 铜杆生产线(二)产生的竖炉、保温炉烟气及环境集烟经“冷却塔+布袋除尘” 处理,达到《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要求后,经1根20米高排气筒(2#排气筒)排放。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设备冷却净环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新排至至浊环水系统用于浊环水系统补水。冲渣水、铸轮冷却水等浊环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铜杆清洗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进入厂区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古凤河。
2. 初期雨水池、乳化液池、浊环水循环池、酒精仓库、危废暂存间、熔炼炉车间、废乳化液罐区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须满足渗透系数小于或等于1.0×10-10厘米/秒。成品库、原料库、包装车间、研发楼、设备简易棚、1#轧机车间、2#轧机车间作为一般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须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大于1.5米,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厂区其他区域作为简单防渗区,采取地面水泥硬化措施。
4. 场地东南侧的T1监测点作为上游跟踪监测井,项目区的S2和东北侧的SK01作为下游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废耐火材料产生后,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进行鉴别,鉴别前暂时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 存炉渣送至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反射炉除尘、废布袋、沉淀污泥、废耐火材料送至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竖炉产生的除尘灰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运营期污染物排放量为:有组织颗粒物16.14吨/年,二氧化硫10.85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165.49吨/年。重金属(As+ Pb+Cd +Sb +Cd)排放总量8.76千克/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水污染物总量计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指标。
四、根据环评预测结果,项目正常排放的污染物在厂界外无超标区,本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