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公司:
《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1221-09-03-009884)位于河池市南丹县车河镇境内。现有选矿工程于1972年建成投产,包括三个选矿车间,生产规模为1500吨/天,主要产品有锡精矿、锌精矿、磁黄铁矿等。因选矿一车间、二车间设备损坏严重、厂房陈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企业于2019年2月拆除了选矿一车间、二车间,仅保留选矿三车间。现有选矿厂(选矿三车间)生产规模为300吨/天(100000吨/年),工艺流程为:破碎(两段一闭路)→磨矿分级→磁选(一粗二精三扫)→脱硫(一粗二精四扫)→重选(摇床)→脱硫→重选,产品为:锡精矿722吨/年,磁黄铁矿2万吨/年。
(二)建设规模。
技改工程包括选矿锌锡综合回收技改工程、尾矿脱水设施技改工程、选矿破碎筛分工段除尘系统技改工程、选矿废水处理站技改工程四部分内容。技改完成后,选矿厂生产规模为1000吨/天(100000吨/年),工艺流程为:破碎(两段一闭路)→磨矿(两段一闭路)→磁选→浮选→重选(摇床)→尾矿脱水,产品方案为:锌精矿2700吨/年、锡精矿740吨/年、磁黄铁矿30000吨/年。技改工程总投资856万元,环保投资516.6万元。
(三)现存环境问题。
1. 原项目1972年建成投产,原有环境保护设施不够完善,存在诸多环境问题:现有工程回收率低;未设置场地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污未分流;选矿车间仅在生产时采取喷淋洒水抑尘措施,未设置完善的除尘装置,粉尘产生量较大;事故应急池未空置;现有选矿废水处理站年久失修;堆矿坪未按规范建设;未制定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等监测计划等。
2. 根据环评期间监测结果,项目区部分地表水监测断面砷浓度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超标原因主要是项目区域多金属矿多年的开发过程中含重金属废水排放、上游历史遗留废渣淋溶水外渗、初期雨水挟带污染物、生活污水等进入到小溪河流中所致。
3. 项目区部分地下水监测点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耗氧量、锰、氨氮、硫酸盐、耗氧量、氟化物、铁、氟化物、锰、砷监测值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超标原因主要受区域背景值较高、历史无序采选矿活动及周边居民生活排污影响导致。
4. 项目区部分土壤监测点锌、铅、镉、砷、铜、超《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筛选值标准。根据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查结果,项目区域水环境重金属存在超标现象,重金属超标可能与长期灌溉超标水体有关,此外,区域老尾矿库、废渣堆、废石堆等可通过扬尘、雨水冲刷、淋溶液扩散等途径使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导致超标。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建设符合《广西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规划(2017年修订)》《广西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现有工艺进行优化改进,开展选矿综合回收技改工程;按规范设置容积为148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用于收集选矿车间初期雨水);建设雨水沟,实现雨污分流。按规范设置容积为2172立方米事故应急池;应急池平时需空置,应急时确保稳定使用。开展选矿破碎筛分工段除尘系统技改工程,完善相关除尘设施。选矿生产废水全部收集进入尾矿脱水设施,溢流水全部回用选矿。按要求做好“三防”措施;按照环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及日常监测。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选矿废水全部收集进入尾矿浓密脱水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选矿生产。选矿车间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选矿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木施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技改工程各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尾砂池以及高位水池等)全部按规范采取防渗措施,渗透系数应小于10-7厘米/秒。
2. 设置5口观测井对地下水水质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定期监测水质变化情况,出现超标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3.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对项目区周边重金属超标农用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实现污染农用地的安全生产,阻止农用地中的污染因子向农作物扩散。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破碎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米高排气筒排放。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2. 生产区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干旱季节应对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对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设置顶棚及围挡,避免扬尘产生。各产尘点作业人员均须佩戴防尘口罩及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选矿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 尾砂由管道输送至尤鱼冲尾矿干堆场,经过尾矿脱水设施脱水后进行干堆。除尘灰作为中间产物返回选矿系统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2. 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七)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技改工程实施后,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铅0.063千克/年、2.86千克/年、镉0.133千克/年、汞0.001千克/年。
四、根据测算结果,本项目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米。
五、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七、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