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洞锡矿: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洞锡矿15万吨/年改扩建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1225-09-02-045816)位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五地村一带。原项目始建于1983年,包括矿山开采(锡铜矿、镍铜矿)和选矿厂两部分。现有采矿工程采用地下开采、浅孔留矿法,开采+1130米至+245米锡铜矿、镍铜矿矿体,面积4.6475平方公里,开采规模为9万吨/年(锡铜矿6吨/年、镍铜矿3万吨/年)。现有选矿工程包括锡铜矿选矿生产线、镍铜矿选矿生产线。锡铜矿选矿生产线生产规模为6万吨/年,生产工艺为“破碎—磨矿—摇床—浮选—脱水”,产品为铜精矿246吨/年、锡精矿162吨/年;镍铜矿选矿生产线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生产工艺为“破碎—磨矿—浮选—脱水”,产品为铜镍混合精矿1032吨/年。
(二)建设规模。
改扩建后采矿工程拟申请的开采矿种(锡铜矿、镍铜矿)、开采方式、开采标高与现有采矿许可证一致,生产规模由9万吨/年扩大为15万吨/年(锡铜矿7.2吨/年、镍铜矿7.8万吨/年),申请的矿区范围由4.6475平方公里减小为3.33平方公里,设计利用锡铜矿资源储量(333)、镍铜矿资源储量(332+333)分别为31.02万吨、50.58万吨,矿区服务年限9.8年。
选矿工程包括锡铜矿选矿生产线、镍铜矿选矿生产线。锡铜矿选矿生产线拟利用现有设备,将生产规模由现在的6万吨/年提高到7.2万吨/年,选矿工艺与产品方案不变;镍铜矿选矿生产线生产规模3万吨/年不变,选矿工艺与产品方案不变,对原矿破碎、尾矿压滤生产线进行完善。
(三)现存环境问题。
1. 工业场地无雨棚、初期雨水截排和收集处理设施,各平硐口矿石临时堆场地面未硬化、未搭建雨棚,现有的老虎槽冲废石场未建截排水设施,无废石淋溶水收集池,地表塌陷区存在生态和地质环境问题。现有尾矿库的占地、尾砂淋滤水处理等问题,选矿的破碎、筛分工序无除尘措施。
2. 根据环评期间监测结果,东采区坑口下游监测点氨氮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超标主要原因与当地林业施肥有关;部分土壤监测点重金属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要求,超标原因主要是受成矿带影响,区域土壤中重金属背景值较高所致。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建设符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广西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规划(2017年修订)》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 对东采区平硐580现堆存废石进行平整、地面硬化、建雨棚,改建成平硐580工业场地,并在工业场地四周建截排水沟和初期雨水池。平硐640-1、平硐620、平硐420工业场地建设雨棚,场地四周建截排水沟和初期雨水池。对平硐620、平硐460工业场地周边边坡裸露部分进行复垦。西采区出矿井口平硐640-1、平硐620、平硐420硐口矿石临时堆场进行地面硬化、搭建雨棚。
2. 老虎槽冲废石场不再使用,覆土绿化;配套临时截水沟、淋溶水沉淀池;削坡放顶形成安全平台,回填缓冲坑,因地制宜,覆土绿化;配套临时截水沟、雨水沉淀池。
3. 尽快完成现有尾矿库的闭库工作,尾矿库严格落实闭库工程整治措施,包括尾矿库坝整治、尾矿库库面排水系统整治、尾矿库排洪系统整治、库面覆土和复垦等。破碎、筛分车间加装布袋除尘系统,输送皮带加装封闭式防护罩。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矿井涌水处理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中最严标准后优先回用作为选矿用水;剩余部分由现有排污口排入宝坛河。
2.选矿废水全部分质收集处理回用,重选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浮选废水经浮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工业场地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全部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尾砂临时转运场、尾矿临时干堆库产生的尾砂渗滤液经浮选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矿区内部或周边林地施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污水处理站、矿井涌水沉淀池、废石淋溶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废石堆场底部进行防渗设计。废石堆场采取顶设雨棚、四周设置拦截水沟、下游设置淋溶水收集池等措施;其他工业场地为简单防渗区,采用水泥硬化。
2. 设置S12泉、ZK5、ZK6、ZK7、矿区南部洪村和下乡取水口5个水文点设为项目地下水长期监测点,每年分两次(平水期、枯水期)对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发现矿区内群众饮用水水源受采矿活动影响的,应及时解决。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井下采矿凿岩、爆破等采用湿式作业;矿石装卸、运输等产尘点进行洒水降尘,加强井下通风。破碎筛分粉尘经收集处理达《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矿区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2. 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3. 生产区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干旱季节应对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对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设置顶棚及围挡,避免扬尘产生。各产尘点作业人员均须佩戴防尘口罩及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 西采区采矿废石直接回填采空区;东采区开采前期(按前三年)出窿废石量约23310立方米,其中6000立方米废石用于工业场地建设,1000立方米用于矿山道路修缮,其余16310立方米废石出售给广西罗城菱环水泥有限公司做为水泥生产辅料;后期废石不出窿直接回填井下。
2. 选矿尾砂经压滤脱水后暂存在尾砂临时干堆库,定期外售广西罗城鸿银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水泥生产辅料,尾矿临时干堆库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Ⅱ类场的要求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矿井涌水处理系统污泥定期清掏后作为中间产品,回用于选矿。浮选废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进行鉴别,如为危险废物,则暂存在污泥暂存间内,污泥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如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暂存在尾矿临时干堆库。布袋除尘器收尘灰返回选矿生产线进行选别。
3. 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矿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宝坛乡生活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矿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井下采矿作业人员配戴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降噪措施,降低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七)生态保护措施。
1.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矿井涌水处理站在闭矿期内需保持正常运行,避免老窿道出水对下游水域水质造成污染。
2. 选厂服务期满后对项目建成区进行生态恢复措施,主要对生产车间、尾砂临时干堆库、厂区道路等地表进行全面的植被恢复;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八)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投产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铅0.2926公斤/年,砷35.0797公斤/年,汞0.5111公斤/年,镉0.2391公斤/年,铬0.8121公斤/年,合计36.9346公斤/年。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