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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1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264号

2020-07-31 15: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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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赤沙码头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1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1号泊位工程(项目代码:2019-450602-55-02-040825位于防城湾东湾东岸企沙半岛南端西侧,防城港港口规划的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内,北侧紧邻拟建的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新建20万吨级散货泊位1个,泊位总长415米,年设计通过能力980万吨,年吞吐量950万吨,货种包括铝土矿和铁矿石等金属矿石。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码头水工、水域疏浚,以及装卸设备安装、码头生产及辅助建筑物等配套工程。工程总投资3219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51.47万元,施工期24个月。工程疏浚范围27.90万平方米,疏浚总量590.48万立方米,其中炸礁及清渣量272.04万立方米,全部外抛至钦州港30万吨级进港航道疏浚工程临时性海洋倾倒区A

(二)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广西北部湾海洋研究中心开展的防城港东湾至企沙东部海域水质设置的48个监测站位四季现场监测结果显示,除个别站位磷酸盐出现超标外,其余各站各监测因子均符合《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相应功能区执行的《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一至四类水质标准要求。沉积物现场监测各评价因子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相应功能区执行的《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的第一、三类标准的要求,调查区域海洋沉积物质量良好。根据布设的29个海洋生态站位调查显示,生物体质量总体较好。项目周边空气指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浓度限值要求,工程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声环境质量现状数据现状监测结果表明本工程周边监测点的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广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防城港港口总体规划(2016~2030年)》和《广西北部湾港总体规划修编》本工程用海位置不属于《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和《防城港市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生态红线划定范围,不占用自然岸线。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海事、农业农村部门(渔业)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港池疏浚施工对生态环境的直接影响为水下挖掘造成挖掘区底栖生物几乎全部损失,间接影响为港池疏浚造成局部海域悬浮物浓度增加,不利于海洋生物的繁殖生长。水下工程爆破产生的冲击波会对水生生物、近岸及水中建构筑物、船舶、水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形成较大的威胁。

(二)环境敏感目标影响。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北边界位于本工程拟建泊位南侧约0.9千米,施工期间的悬浮泥沙扩散对保护区种质资源及生态多样性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炸礁施工也会对保护区造成一定影响。江山半岛南岸浅海养殖区与本工程的最近距离为1.6千米,工程疏浚产生的悬浮泥沙将会对养殖区海域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炸礁冲击波会对养殖区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的悬浮泥沙和运营期产生的各种废水会对项目附近水域产生一定影响,《报告书》论证结论,采取一定措施妥善处理后,对周围海洋环境影响较小。

(四)大气环境影响。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于材料运输进出工地道路产生的扬尘,以及施工机械、施工船舶产生的尾气污染物;运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矿石卸船、转运环节产生的矿尘,以及到港船舶辅机废气。

(五)固体废物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疏浚物、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以及施工船舶垃圾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港区生产生活垃圾、船舶垃圾(船舶生活垃圾、船舶检修废物),以及含油抹布HW49 900-041-49、废机油HW08 900-214-08等危险废物。《报告书》论证认为,采取相应措施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六)声环境影响。根据《报告书》论证,施工期及运营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的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七)其他影响。工程建设对其附近局部海域潮流场将造成一定影响,但总体来说流速变化相对较小。根据《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1#2#泊位工程潮流数学模型研究及泥沙回淤分析》对工程建设造成泥沙回淤的分析研究成果,码头前沿泥沙回淤强度相对较大,港池回淤强度表现为自北向南逐渐增大。

三、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一是委托环保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管理,协助建设单位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控制,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二是水下爆破作业应严格控制一次起爆的最大爆破炸药量,同时采用毫秒微差延迟爆破工艺,爆破作业应避开鱼类生长高峰期;水下爆破前采用声驱法进行鱼类驱赶。三是施工期间安排专船对悬沙扩散范围及方向进行巡视监控。加强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跟踪监测,做好施工期、运营期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项目建设需做好生态补偿工作。生态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补偿可采取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生态修复、绿色港口建设等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一是避免不利气象条件下施工,尽可能地缩短施工周期。二是加强对挖泥船疏浚、外抛过程的监管,必须运至指定地点方可抛泥,严防半路抛洒或泄漏;施工船舶应当安装抛泥在线监控系统,对海洋倾倒疏浚土活动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船舶发生没有进入倾倒区提前倾倒或越界倾倒行为。三是施工期间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均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四是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船舶污水接收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对码头接收的船舶污水进行转运及处置。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对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管理,禁止内河船舶及“三无”船舶参与海上施工和运输,作业船舶应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相关要求,通过使用符合规定的清洁燃料油,满足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二是桥式抓斗卸船机应采取防泄漏措施,设置微米级干雾抑尘设施,控制作业落差;码头前沿皮带机设防尘挡板;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风力不宜超过6级;码头前沿设置船用岸电接电装置;加强油品质量管控。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码头作业区配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港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港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市政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剩余部分与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并由环卫部门及时转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废机油集中收集于废油桶中,暂存于2号泊位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垃圾严格按照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进行管理,由码头接收或由船方自行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执行。项目配套的危废暂存设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后,需将疏浚物抛至指定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取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和船舶,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做好机械设备和船舶的调度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船舶鸣笛,降低交通噪声,禁止船舶夜间鸣笛。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工程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主要为船舶溢油事故,为防止溢油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污染责任和义务。通过开展施工期通航安全论证,加强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船舶操船作业,严防船舶碰撞、搁浅等安全事故引发船舶污染事故。大型施工船舶应制定防污染应急计划,并按照标准配备应急设备物资。施工船舶应当与辖区专业清污单位签订清污协议,提供清污应急防备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防城港海警局、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和防城港市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和防城港市支队、防城港海警局、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7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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