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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取消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桂环函〔2020〕1548号

2020-09-01 10: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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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9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规定以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自202091日起停止办理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事项。202091日前受理,但91日尚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按规定予以退件。

审批事项取消后,各单位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项目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并加强对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文件的质量抽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9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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