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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管理的函

桂环函〔2020〕1612号

2020-09-07 17: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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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批复的函》(兴安风电函〔202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位于桂林市兴安县界首镇以东南面山区。原项目于2014年获得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桂环审〔2014162号);原建设单位为中电投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

二、变动内容。

根据《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调整后项目场址基本不变,建设规模由25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风机发电机组调整为7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风机发电机组及103550千瓦风机发电机组。变动后总装机容量由50MW变为49.5MW,风机毂轮高度由均为80米变为80米、90米混合,集电线路长度增加3.5千米,场内道路长度增加6.46千米,进场道路长度减少4.7千米,总占地面减少5.54公顷,环境保护目标由9个减少4个;变动前后项目均不占用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变更后项目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小,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变动内容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按《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要求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新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投资概算和人员,确保各项措施得到实施。

(二)公开项目变更部分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采纳公众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在收到本函后,将《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其他建设内容及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仍按桂环审〔2014162号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9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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