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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北海机场站坪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356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海机场:
《北海机场站坪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450503-56-01-025806)位于北海市东北方向19.7千米处的银海区福成镇。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厅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由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工程量。
北海机场现状为民用运输机场,飞行区等级为4D,现有1条3200米跑道、1条平行滑行道和3条联络道、10万平方米站坪、9个停机位(7C2B)。设计年旅客吞吐量为270万人,2018年旅客吞吐量228.2万人次,飞机起降18427架次。
本次改扩建拟针对现状站坪不足和滑行道不合理进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现状站坪向北、向东扩建,重新规划布局机位,站坪扩建完成后达到1D1E16C2B共20个机位,其中1D1E机位为复合机位,可同时停放4个C类飞机使用;飞行区增加供电、消防、给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新增一座登机廊桥和相应配套车辆等;在跑道南端200米处新建一条垂直的旁通道。目标年2030年机场民航飞机起降为42722架次,空军飞行起降为5000个起落。扩建工程用地18.80公顷,全部属于机场权属用地。工程挖方量24万立方米,外借土石方9万立方米(全部为工程石料),填方量为13.2万立方米(含外借土石方9万立方米),无外借土及弃方,场外不设取土场,剩余土石方19.8万立方米,全部用于场内凹地填平。工程总投资266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01.4万元。
(三)现存环境问题。
1. 机场周边的高岗村声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目前未对该村采取降低飞机噪声影响的工程治理措施。
2. 北海机场现状工作区、航站区的雨水、生活污水合用一套排水管网,雨污合流。污水处理不符合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目前北海机场区域没有建成市政污水管网,机场内也未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状机场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机场周边雨水沟,最终汇入海陆江,不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
3. 北海机场建设以来产生的航空垃圾、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清运和处理,均在场区内空地堆存。
4. 北海机场现状油库区未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危废暂存间及监测井,且油库建设时间较早,并未完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防渗。
5. 北海机场现状设置了捕鸟网,用于预防鸟击事件。本次环评要求扩建工程拆除现有捕鸟网,通过加强鸟类监控和其他驱鸟措施防止鸟击事件的发生。
6. 项目区各地下水监测点的pH值偏酸性,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崔屋塘村监测井地下水菌落总数超标、总大肠菌群超标,星星社区二队总大肠菌群数超标,超标原因可能是受周边居民生活排污、农业面源影响所致。
(四)规划符合性。
扩建工程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中的相关要求,符合机场现行总体规划的平面布局要求,与《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总体规划(2014-2030年)》相符。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 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期间环境管理,禁止滥砍滥伐野生植被,严禁捕杀野生动物。
2. 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植被恢复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植被恢复。
3. 开展机场鸟类影响观察研究,对鸟撞飞行安全问题及发展趋势做出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防止鸟撞的防范措施,确保机场运行后的飞行安全。优化建机场及附近环境的绿化设计,草坪选择低矮、抗虫、不需修剪、不吸引鸟类的草种,绿化树种选择发育缓慢、不提供鸟类喜欢吃的种子、不适宜鸟类做巢的树种,避免形成吸引鸟类的绿地。
4. 若机场飞机飞行活动对鸟类迁移等活动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应采取优化飞行程序以及运营期灯光和噪声控制等措施对鸟类予以保护。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机场现状污水处理问题的整改。在可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前,机场污水委托有关公司抽吸运至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处置;北海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投运且市政污水管网敷设至机场区域后,机场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北海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处理。设置一座容积为300立方米的储水池,在机场污水未能及时抽吸运走的情况下临时储存污水。
2. 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用于暂存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机械和车辆清洗等。
3. 新敷设一套生活污水管网,保留现状排水管网作为雨水管网,运营期应采取雨、污水分流制。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营地设置旱厕,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严禁外排至地表水体。
2. 化学泥浆等的放置应设置有防渗措施;在废渣堆放场地修建挡墙,将废渣和废弃泥浆收集后集中处理;建立临时性的含油污水调节池和沉沙池,对含油污水和含沙污水加以处理,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
3. 将油库区作为重点防渗区,加强现有构筑物的防渗,新建油罐及危废间要严格执行防渗的要求。采取储油罐内外表面防渗防腐处理、储油罐周围修建防油堤、场地硬化等措施防范油库区地下水污染。
4. 设置两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跟踪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油库、事故池等设施运行状况、跑冒滴漏记录、维护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管理,缩短扬尘操作时间。施工边界设置临时围挡,土方堆放过程中定时洒水降尘,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施工场地增加洒水次数;遇干旱及大风天时应对散放物料进行覆盖;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并控制车速,防止物料洒落。
2. 各方应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并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
3. 项目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暂停所有建筑、道路等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4. 航煤油库扩容工程应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回收效果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机场油库和油罐做好设备维修和维护,加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减少挥发性烃类气体,保证烃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油库区油气回收装置异常不能达到应有效率时,应控制油库收发油作业并进行检修。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对现存的垃圾堆存场地进行清理;航空垃圾、生活垃圾(主要成分为有机物)经垃圾转运站分类收集,送往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废污油)需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过程中主要高噪声设备应放置在适当位置或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并远离环境敏感点布设;在结构施工阶段,对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搭简易棚围护进行降噪。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错开使用高噪声设备。临近居民区段设置临时围挡,禁止在午间(12:00~14:30)及夜间(22:00~次日 6:00)进行高噪声作业。
2. 对目标年飞机噪声预测结果超标的高岗村、崔屋塘村等7个村庄安装通风隔声门窗(降噪能力应大于30分贝),降噪措施费用共计938万元。对于预测值处于70~75分贝的村庄和百花幼儿园进行跟踪监测,若运营期发现噪声超标情况,应对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3. 配合当地规划部门做好规划,结合机场未来发展合理规划机场周围土地利用形式,根据噪声预测结果,在机场噪声70分贝影响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居民集中点、学校和医院;如若建设,建筑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七)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