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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翅冀钢铁有限公司精品高效钢材工程配套300万t/a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354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4日 |
广西翅冀钢铁有限公司:
《广西翅冀钢铁有限公司精品高效钢材工程配套300万t/a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19-450422-31-03-045410)。选址位于梧州冶金新材料产业基地临港经济区(梧州市藤县塘步镇楞冲村西)。项目设计年产焦炭300万吨及相关副产品(焦炉煤气1.44×109立方米/年、焦油113314吨/年、粗苯38446吨/年、硫铵36423吨/年、轻油750吨/年、一蒽油24000吨/年、脱酚酚油2250吨/年、粗酚1500吨/年、洗油9000吨/年、工业萘13500吨/年、改性沥青58880吨/年、炭黑油40120吨/年、硫酸25000吨/年),实际生产按需供应配套精品高效钢材工程。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备煤(焦油渣添加装置、受煤坑、预粉碎室、粉碎室、配煤仓、转运站、煤塔、密闭皮带输送通廊)、炼焦(新建3座68孔6.8米复热式捣固焦炉)、熄焦(干熄焦:2套220吨/小时干熄焦装置,配套余热回收和余热发电系统;湿熄焦:配套1座湿熄焦塔,作为备用)、焦处理(筛焦楼1座,配套筛焦设施、密闭皮带输送机、转运站和焦场大棚)、煤气净化(化产车间1座,包括冷凝鼓风系统、脱硫单元、硫铵单元、蒸氨单元、洗脱苯单元、粗苯蒸馏单元和储罐单元)、焦油精制(1条15万吨/年焦油精制生产线,采用“蒸馏-洗涤”精制工艺)、制酸(1条2.5万吨/年硫泡沫综合利用制酸生产线,采用“两转两吸”制酸工艺)等主体工程,循环水站、供电系统、蒸汽、煤气、制冷系统、制样等公辅工程,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固废处置等环保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为500000.00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639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2.78%。
项目于2019年12月获得藤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符合《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相关要求。
项目选址总体符合《梧州冶金新材料(一基地两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上料、预破碎转运及制样。
在上料点、预破碎转运及制样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2.破碎及配煤转运。
在煤炭破碎及配煤后转运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废气通过排气筒1根25米高(DA002)排放。
3.炉头烟气。
焦炉机侧装煤过程中开炉门产生的阵发性炉头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干式净化除尘地面站(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工程共设2套地面除尘站(单套废气量227500Nm3/h,其中1#焦炉和2#焦炉中的34孔炭化室对应1#地面除尘站,3#焦炉和2#焦炉中的34孔炭化室对应2#地面除尘站),处理后烟气合并通过1根33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4.焦炉烟气、制酸废气和干熄焦放散气。
焦炉燃用净化后焦炉煤气,采用多段加热技术,燃烧废气采取“NaHCO3干法脱硫+布袋除尘+中低温SCR脱硝工艺”净化处理,工程设2套烟气净化系统,其中制酸废气引至1#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干熄焦放散气引至2#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处理后烟气分别通过85米高排气筒(DA004、DA005)外排。
5.推焦废气。
焦炉出焦焦侧采用带集尘罩的拦焦机,将摘焦炉炉门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收集后,引至干式净化除尘地面站(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工程共设2套干式地面除尘站,烟气净化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排气筒(DA006)外排。
6.干熄焦废气。
在焦炉顶装焦孔设置水封,并设相应的抽尘管,将炉顶装焦含尘废气导入干熄焦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干熄焦底部排焦装置采用加密封罩的电磁振动给料器、旋转密封阀的排除装置、皮带机设密封罩,并在焦炭排出口及胶带受料点进行抽尘,上述废气经收集后由管道送干熄焦环境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废气通过排气筒(DA007、DA008)排放。干熄焦预存室放散管及循环气体放散管的气体单独引出,通入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处理后外排。
7.湿熄焦废气。
湿熄焦废气采用水雾捕集装置+折流板式除尘净化处理,除尘后废气经70米高熄焦塔顶排放。
8.筛焦废气。
在料仓、焦炭装车口、储焦槽胶带机等各扬尘点设置吸气罩收集含尘气体,送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废气经25米高排气筒(DA009)外排。
9.硫铵干燥废气。
采用旋风除尘器+水浴除尘净化处理后,废气经25米高排气筒(DA010)外排。
10. 焦油精制管式炉、加热炉废气。
管式炉和加热炉均燃用净化后的焦炉煤气,燃烧废气分别经26米、20米、20米、17米高排气筒(DA011、DA012、DA013、DA014)外排。
11. 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气。
采用“碱液喷淋+除雾器+等离子除臭+水喷淋+活性炭吸附”的净化工艺,净化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15)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氨、苯、苯并[a]芘、氰化物、酚类、非甲烷总烃均须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装煤推焦和焦炉烟筒颗粒物、干法熄焦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同时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排放浓度须达到《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焦炉烟气脱硝系统氨排放浓度(氨逃逸)参照《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中“氨逃逸质量浓度宜小于2.5mg/m3”的要求。
12. 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焦炉炉顶和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8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建企业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工艺(蒸氨)废水、地面冲洗水、实验室废水、水封废水、焦油精制工艺分离水、生活污水和焦化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送1座270立方米/小时污水生化处理站,采用A/O-A/O工艺处理后,出水全部进入深度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2.项目酚氰废水处理站出水和净环水系统排污水、产汽装置排污水一并进入1座处理规模为350立方米/小时污水深度处理站,采用“多介质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中水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间接排放要求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使用,浓水作为拟建炼铁工序高炉冲渣水使用。项目无废水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一般固体废物
(1)废铁料送拟建炼铁工序综合利用。
(2)备煤、装煤产生的煤尘返回配煤工序综合利用。
(3)推焦、干熄焦除尘产生的焦尘作为焦粉运至拟建烧结作为燃料使用。
(4)脱硫灰外售水泥厂综合利用。
(5)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6)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危险废物
(1)筛焦除尘器产生的作为焦粉运至拟建烧结作为燃料使用。。
(2)焦油渣、沥青渣、酸焦油、污泥、备用湿熄焦产生的焦尘、废活性炭、油渣送配煤工序回收利用。
(3)脱硫单元产生的硫泡沫经管道输送至制酸工序进行制酸综合利用。
(4)焦炉烟气脱硝设施和制酸转化单元产生的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树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氨、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酸雾、非甲烷总烃、苯可溶物年排放量分别为316.929吨、452.418吨、880.083吨、4.389吨、36.036吨、11.237千克、0.209吨、0.936吨、0.152吨、18.794吨、39.222吨、3.0吨。
四、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820米的区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建设单位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投产前做好位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楞冲村的搬迁工作。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由于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浓水、焦尘和废铁料等需依托梧州冶金新材料产业基地临港经济区精品高效钢材工程后续拟建的炼铁、烧结项目等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因此项目应与精品高效钢材工程同时投产。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藤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藤县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