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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市永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锌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367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
梧州市永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梧州市永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锌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项目情况。
项目选址位于梧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2017年6月,项目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7-450408-32-03-015865),2018年12月,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复(桂环审〔2018〕299号)。项目分二期进行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建设内容基本完成,处于试生产阶段;二期工程处于筹备建设阶段。根据一期工程试生产情况、市场变化及集团的发展规划,梧州市永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拟对项目一期工程及二期工程原设计建设内容进行变动,即一期在原有批复项目基础上增加部分含锌废物原料处置,仍采用沸腾炉及高温焙烧窑脱氟氯等火法处理工艺得到锌焙砂,通过电炉将锌焙砂中的锌还原出来冷凝收集得到4#锌锭;二期工程利用矿热电炉炼锌、火法精馏工艺替代电解工艺及其湿法浸出、净化,保留高级氧化锌浸出、净化及煅烧生产工序。项目仍保持年产10万吨再生锌生产规模,一、二期全部建成后全厂可生产4#锌锭40000吨/年,高级氧化锌13600吨/年,精馏锌锭30000吨/年,锌合金21000吨/年。
一期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内容主要包括破碎及研磨车间、1#高温焙烧窑车间、沸腾炉车间、电炉车间等主体工程,1#危废暂存库、高温脱F和脱Cl配料车间、沸腾炉配料车间、成品仓库、运输等辅助工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噪声控制等环保工程。MVR蒸发系统尚未建设。
二期工程拟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挥发窑车间(1#挥发窑车间、2#挥发窑车间分别布置1台ф内3.0×52m挥发窑)、破碎及研磨车间(新增1台圆锥破碎机、1台雷蒙磨)、2#高温焙烧窑车间(布置1台ф内2.7×45m焙烧窑)、电炉二车间(布置2台6300kVA电炉、2台ф1.5×18m烘干炉)、电炉三车间(布置4台6300kVA电炉)、精馏车间(设有1台熔化炉、1套精馏系统等)、铸型/合金车间(设1台360kw工频有芯感应电炉、2台3t工频无芯感应电炉等)、高级氧化锌车间(布置氧化浸出槽、酸浸槽、净化槽、溶解槽、转化槽、煅烧炉、MVR蒸发系统等)等主体工程,储罐、成品仓库、职工食堂、研发中心等辅助工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噪声控制等环保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危险废物原料主要收集梧州、贵港、贺州、玉林、柳州、南宁等地企业及定点企业产生的锌灰、锌渣等含锌物料。
拟建项目总投资80000万元(一期投资50000万元,二期投资30000万元),环保投资为7865万元,占总投资的9.83%。
项目符合《梧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外购危险废物储存管理措施
项目外购的危险废物原料须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分区贮存于配料车间内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破碎、研磨车间。
破碎、研磨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1#)排放。
2. 沸腾炉车间。
(1)沸腾炉烟气
沸腾炉烟气送至1套烟气净化系统,采用“沉降室+汽化冷却器+二段湿式除尘+二级氧化钙脱硫+静电除尘”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45m高烟囱(2#)排放。
(2)沸腾炉环境集烟
在沸腾炉进料口、出渣口等产尘点收集沸腾炉环境集烟后送1套烟气净化系统。经“布袋除尘器+氧化钙脱硫”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烟囱(3#)排放。
3.高温焙烧窑车间
(1)高温焙烧窑烟气
1#、2#高温焙烧窑系统烟气分别配置1套烟气净化系统,采用“沉降室+二段湿式除尘+二级氧化钙脱硫+静电除尘”净化处理后,汇入1根45m高烟囱(4#)排放。
(2)高温焙烧窑环境集烟
在1#、2#高温焙烧窑窑尾进料口、原料破碎等产尘点收集高温焙烧窑环境集烟,分别配置1套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氧化钙脱硫”净化处理后,汇入 1根25m高烟囱(5#)排放。
(3)高温焙烧破碎、球磨废气并入高温焙烧窑环境集烟系统处理后排放。
4.电炉车间
(1)烘干炉、电炉渣水淬废气
一期烘干炉使用天然气作为热源,经“布袋除尘器+二段湿式除尘”净化处理后,与经“二段湿式除尘”净化处理的电炉渣水淬废气一起通过1根20米高烟囱(6#)排放。二期烘干炉烟气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5米烟囱(11#)排放。二期电炉渣水淬废气采用二段湿式除尘后,由1根20米烟囱(12#)排放。
(2)电炉烟气采用二级惯性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引至高温焙烧窑燃烧处理。
(3)电炉环境集烟
一期工程电炉环境集烟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烟囱(7#)排放。二期电炉环境集烟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根25米烟囱(10#、13#)排放。
5.挥发窑车间
(1)挥发窑烟气
1#、2#挥发窑烟气分别送至2套处理系统,采用沉降室+余热锅炉+表面冷却器+布袋除尘+氧化锌脱硫+双氧水脱硫处理后,一并由1根45米烟囱(18#)排放。
(2)挥发窑环境集烟
在1#、2#挥发窑窑尾进料口等产尘点采用负压集气罩收集烟气,2台挥发窑环境集烟废气收集后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和氧化钙脱硫处理后通过2根25米高烟囱(8#、9#)排放。
6. 高级氧化锌车间
(1)煅烧炉烟气
煅烧炉炉内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米烟囱(15#)排放。煅烧炉为封闭炉窑,以天然气为燃料,产生的煅烧炉炉外烟气经1根20米高烟囱(16#)直接排放。
(2)氧化浸出硫酸雾
氧化浸出过程产生的硫酸雾,经酸雾洗涤塔吸收后通过1根20米高烟囱(17#)外排。
7. 铸型/合金、精馏车间
铸型/合金电炉烟气和精馏烟气一并经1根30米烟囱(14#)排放。
8. 落实高温焙烧窑车间、沸腾炉车间、挥发窑车间、电炉车间、高温脱F及Cl车间、破碎研磨车间、挥发窑配料车间等无组织污染源防治措施。
9. 项目挥发窑车间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汞、氟化物、氯化氢和无组织废气中铅、镉、砷、汞、氟化物、氯化氢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和表5中相关限值;项目其他车间有组织废气和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硫酸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和表5中标准限值,汞、氟化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相关标准。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 生产废水
(1)湿式除尘洗涤液
烟气湿式除尘系统(包括沉降室除尘系统)采用水喷淋除尘,除尘洗涤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除尘洗涤废水(氯化锌累积至一定程度)加碱沉淀处理,处理后滤液经净化处理再进入MVR盐回收蒸发系统进行蒸发处理回收工业盐。
(2)电炉回收煤气洗涤水
电炉回收煤气洗涤液经压滤处理,部分回用于烟气除尘喷淋用水,部分排放至高温焙烧窑配料,不外排。
(3)脱硫废水
脱硫废水经沉淀处理,回用于烟气除尘喷淋用水,不外排。
(4)碳酸锌洗涤废水
碳酸锌洗涤水直接进入MVR蒸发系统进行蒸发,得到工业盐作为副产品外售,无废水外排。
(5)酸雾喷淋废水、地面清洗水、软水制备浓水
酸雾喷淋废水、地面清洗水、软水制备浓水进入污水处理站,采用“均化池+混凝沉淀池+过滤”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6)磁选废水
磁选废水经沉淀分离处理,回用于磁选过程,不外排。
3.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厂区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古凤河。
4. 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经收集后送污水处理站,采用“均化池+混凝沉淀池+过滤”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排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
5. MVR蒸发系统未建成运行前,项目不得投产。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挥发窑渣磁选泥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磁选泥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浸出渣、净化渣、除尘器废布袋、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2#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湿式除尘废渣、挥发窑沉降室收尘、沸腾炉及高温焙烧窑沉降室收尘、硬锌、高镉锌、铸型浮渣、污水站污泥等危险废物作为原料厂内回用。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 挥发窑-脱硫石膏、高温焙烧窑/沸腾炉-脱硫石膏、电炉炉渣产生后尽快按国家的鉴定标准进行属性鉴别;挥发窑-脱硫石膏、高温焙烧窑/沸腾炉-脱硫石膏均作为原料厂内回用,电炉炉渣若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若为一般固体废物则外售。上述三种渣鉴别之前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安装消声器及高噪声设备建在室内,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降噪,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二期建成后全厂大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汞、铬、锡、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31.09吨、137.79吨、109.94吨、0.14728吨、0.02309吨、0.00512吨、0.00236吨、0.00523吨、0.51吨、0.91吨、8.27吨、0.05吨、41.4毫克毒性当量。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厅和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十一、本批复之日起,桂环审〔2018〕299号文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