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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博白县巨典矿业有限公司油麻坡钨钼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358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
博白县巨典矿业有限公司:
《博白县巨典矿业有限公司油麻坡钨钼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923-09-02-002751)位于博白县三育镇秀岭村。原项目于2006年1月18日获得环评批复(桂环管字〔2006〕14号),设计采用地下开采,开采矿种为钨硫铁矿,一期生产规模为300吨/天,二期生产规模为600吨/天,配套建设一座选矿厂、一座尾矿库,选矿厂采用白钨常温浮选工艺,选矿能力为600吨/天,尾矿库容积为190万立方米。原工程于2006年9月进行试生产,因矿区内上部氧化矿、选矿技术有限所困,仅进行了为期约90天的试生产,实际采选规模为300吨/天,选矿产品只有硫精矿、铁精矿,未能选出钨等其他矿种,并于2006年底停产至今。原工程矿区面积1.5852平方公里,采用地下开采,斜井开拓,开采标高+280米~100米。原工程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建设规模。
扩建工程采用地下开采,混合井开拓。拟申请采矿权面积与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相同,面积为1.168平方公里,由5个拐点圈定,开采标高+0米~-450米,采选规模扩大至66万吨/年。新建一座选厂,改进选矿工艺,采用重浮联合流程,选矿产品有重选钨精矿(WO3:50%)、细泥钨精矿(WO3:20%)、硫精矿(S:45%;Fe:38%)、铜精矿(Cu:16%)。在选厂附近设尾砂充填站,选矿尾砂一部分用于充填井下采空区,其余尾砂依托原有的尾矿库进行湿堆,堆存方式及库容、坝体高度等均不变。原位于矿区西面的选矿厂拆除复垦,并在矿区中部木垌湾河西侧、0线附近的山坡新建一座选矿厂。扩建工程总服务年限24年(其中开采期21年,基建期3年)。项目总投资为862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20.77万元。
(三)现存环境问题。
1. 原工程选矿厂已经荒废,仅保留有厂房及设备,无原矿、精矿堆存,尾砂已全部堆放至河西尾矿库内,无选矿废水。原有工程生产过程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原有选矿厂区占用林地,破坏生态。
2. 尾矿库下游溢流水池未建设完毕,原有溢流水池采用自然地形形成的坑洼作为沉淀池,易引起废水污染物下渗等环境问题。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建设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博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 将原选厂可继续使用的设备搬迁至新选厂,对原选厂进行拆除并复垦。原选厂拆除及复垦的时限为2021年5月底前。
2. 重新修建尾矿库下游溢流水沉淀池,采用混凝土结构,池底、池壁四周采用水泥抹面,占地面积约1652平方米,容积约4130立方米。
3.2020年10月前应完成尾矿库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 新建一座1500立方米沉淀池(长30米×宽20米×高2.5米),矿井涌水采用沉淀池+絮凝剂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部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至木垌湾河。
2. 选矿废水随尾砂排入尾矿库,经尾矿库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选矿,不外排;精矿经过浓缩和过滤后产生废水经水沟收集后,再与尾砂一起排入尾矿库,经澄清后泵回选厂高位水池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选矿厂地面冲洗废水由污水沟收集后再与尾砂一起排入尾矿库,经澄清后通过泵回选厂高位水池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工业场地雨水经雨水沟汇入选矿厂东面的雨水沉淀池(容积为200立方米)处理后,抽回选厂回用,不外排;废石场淋滤水拟在废石场拦渣坝下游设置一座容积为500立方米淋滤水沉淀池处理,经处理后排入下碰溪;高效湿式除尘器除尘废水采用沉淀池处理,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木垌湾河。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浓密池、选矿厂各沉淀池、矿井涌水沉淀池、尾矿库溢流池、废石场淋滤水池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各单元防渗层渗透系数≤10-7cm/s;原矿堆场、选矿车间等采取粘土铺底+水泥硬化等防渗措施;机修区采取地面硬化+防渗膜等防渗措施。
2. 加强生产和设备运行管理,定期检查污染源项地下水保护设施,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现有污染物泄漏或渗漏,采取清理污染物或修补漏洞(缝)等补救措施。
3. 设置12口观测井对地下水水质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定期监测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矿石矿仓、粉矿仓、精矿仓要求设为封闭式,并安装洒水设施。
2. 细碎车间、筛分车间、充填站分别设置高效高效湿式除尘器,破碎、筛分以及水泥仓呼吸产生的粉尘经处理后分别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运营期各敏感点及区域有组织排放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总悬浮颗粒物叠加现状浓度影响后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
3. 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4.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石部分外售当地建材企业,其余废石运至废石场堆放;尾砂进入充填站与胶结料搅拌后进行井下采空区充填,剩余尾砂随着选矿水进入尾矿库堆存;沉淀池污泥运至选矿厂选别,不外排;高效湿式除尘器沉淀池沉降的粉尘回用于生产中,不外排;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七)生态保护措施。
1.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矿井涌水处理站在闭矿期内需保持正常运行,避免对下游水域水质造成污染。
2. 选厂服务期满后对项目建成区进行生态恢复措施,主要对生产车间、办公生活区、厂区道路等地表进行全面的植被恢复;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八)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投产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砷3.0千克/年、铅3.5千克/年。
四、根据测算结果,本项目无需设置防护距离。
五、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七、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