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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国道G228丹东至东兴广西滨海公路大风江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35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国道G228丹东至东兴广西滨海公路大风江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09-29 13:1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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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国道G228丹东至东兴广西滨海公路大风江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国道G228丹东至东兴广西滨海公路大风江大桥工程(项目代码:2020-450000-48-01-006567位于广西钦州市和北海市境内。线路走向为自西向东,起点位于钦州市犀牛脚镇炮台村附近,接滨海公路犀牛脚至大风江段,路线向东经塘城头跨越大风江,终于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深坑村附近,与滨海公路大风江至高德段起点相接,路线全长5.03公里,其中大风江大桥长1386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路基(3.5千米),桥梁(1386/1座),涵洞(618/12道),沿线建设主线收费站1处,监控通信所1处。项目申请用海面积7.1113公顷,其中北海侧4.0818公顷,钦州侧3.0295公顷,用海类型为“路桥用海”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用海”。项目投资总金额约为10.71亿元,环保投资费用初步估算为1398.156万元,占整个项目总投资的比例1.3总工期48个月。

(二)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报告书》中引用的评价范围内22个水质站位监测数据,部分站位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活性磷酸盐、锌、镉等超标,超标原因可能是受陆源污染和浮游生物增值影响,其他评价因子均满足所在功能区海水水质标准要求。根据调查监测结果,评价范围内存在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海洋鱼类以及红树林等。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项目昼、夜环境噪声监测值可以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要求。

(三)规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北钦防一体化发展规划(2019-2025年)》、《广西滨海公路实施方案》。经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项目建设符合钦州市钦南区优化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要求和功能定位,在采取有效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开发强度对海岸、海洋自然生态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符合北海市合浦县限制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要求和功能定位。项目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相关功能区块中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不冲突。项目建设依法办理完成相关用地、用海、用林、环评审批手续和生态恢复建设及补偿工作后,项目建设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规定。根据相关部门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海事、农业(渔业)、林业、海洋等行政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海洋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施工致使潮间带、底栖生物部分丧失,同时施工产生的大量悬浮泥沙和噪音将影响工程附近海域浮游生物、游泳生物和鱼卵仔稚鱼的生存环境,浮游动、植物的生长受到影响,游泳生物被驱散,产卵海域受损,生物洄游路线也将在施工期间发生改变。

(二)陆域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沿线植被以灌丛、经济林、农作物和人工林为主,项目实际永久占用公益林0.7323公顷,施工临时占用公益林0.2公顷,占钦南区、合浦县两县总面积8444.6公顷的公益林的0.01%,占用重点公益林植被类型主要为红树林。

(三)水环境影响。桥墩施工、清障施工、临时栈桥施工均会导致悬浮物的扩散,会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水环境产生影响,但其影响主要发生在施工期间,随着施工结束其影响也趋近消失;施工船舶污水,主要为舱底油污水和生活污水,要求收集上岸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清污单位统一接收处理,不得向海域排放,对评价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四)环境敏感目标影响。

项目距中华白海豚活动的海域约8.7千米,施工期悬浮泥沙影响范围基本不会扩散至中华白海豚活动海域。

根据《国道G228丹东至东兴广西滨海公路大风江大桥工程对红树林影响评价报告》(桂林保发〔202012号)结论“参照已有国道G75兰海高速公路铁山港跨海大桥、防城港市西湾大道和东湾大道等工程案例,在采取科学防护措施后,除项目占用区域外,并没有造成所在区域红树林面积减少和生态系统明显退化”,在采取严格监督、管理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所在区域红树林的影响是可控的。

(四)大气环境影响。公路施工阶段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来自施工扬尘的影响,包括来往车辆扬尘、施工场地扬尘、施工机械尾气和沥青烟气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可减轻对大气环境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五)固体废物影响。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弃渣、桥梁墩钻渣和施工泥浆、废建材、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弃渣、桥梁墩钻渣等可全部回填利用,桥梁施工产生的钻孔泥浆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来自服务区、收费站等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的生活垃圾,沿公路呈点状分布;运输车辆撒落的运载物、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装载的货物、客车乘客丢弃的物品等,其形式为沿公路呈线性分布。采取一定措施后,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对沿线环境影响较小。

(六)声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将使用多种大中型设备进行机械化施工作业。根据《报告书》预测,施工时采取加强施工作业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避免靠近敏感点路段夜间施工、设置2米高围墙等措施后,项目施工生产生活区噪声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不大。

(七)其他影响。工程建设对流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工程区内及其附近,对附近局部海域潮流场造成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将导致工程附近海域流速减小,局部泥沙淤积,大桥建成后淤积会逐年减少并恢复至新的平衡状态。工程施工对沉积物的影响主要是施工产生的悬浮物扩散和沉降,受悬浮增量影响的海域通过一段时间后可以重新建立与原环境类似的相对稳定的沉积物环境。

三、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对红树林的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占用红树林的有关要求落实保护措施,应按照《国道G228丹东至东兴广西滨海公路大风江大桥工程对红树林生态恢复方案》,严格落实“科学施工、严格防护、有效监督、异地恢复、定期监测”等红树林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对于项目建设占用的红树林(永久占用和临时占用),按占用面积的三倍实行异地恢复,实施5年管护,确保广西红树林保有量不因项目建设而降低。”。

(二)严格落实海洋生物保护措施。

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进度,桥墩工程等水下施工应尽量避开海洋生物的产卵期及鱼虾繁殖期(58月),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减小对近岸海域渔业资源的影响;施工开挖土方、外运装卸土方等工序,应尽量避开台风和暴雨季节(510月);施工材料应加盖防雨材料,若不可避免在雨季施工,应在土料迅速压实同时建立挡土墙;桥墩施工前做好围堰措施,防止悬浮物扩散对海洋生物造成影响。

项目建设需做好生态补偿工作。生态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补偿可采取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生态修复、绿色港口建设等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落实陆域生物保护措施。

一是严格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或行走;施工便道、临时堆土场、施工营地、料场尽量安排在永久占地区;若须临时占用,尽量避免占用林地。合理调配土石方,在经济运距内充分利用移挖作填,严格控制土石方工程量。合理设置堆料场、弃渣场,并尽量不占用耕地。二是采用噪声小的施工机械,避免在傍晚和夜间使用高噪声机械进行施工,防止灯光和噪声对动物的不利影响。三是施工前到实地勘察,充分做好前期工作,科学规划、精心组织、缩短工期,减少施工期对鸟类栖息地的扰动和破坏,降低施工噪声的惊扰,避免非法捕捉或猎杀鸟类等野生动物直接伤害的行为。合理安排施工期,减少在湿地鸟类繁殖、迁徙时期(45910月)的作业内容:施工要尽量避开候鸟栖息越冬和鸟类迁徙时间,减缓对鸟类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钢栈桥搭建需准确定位每根桩基,确保海上准确打桩,避免重复操作;桥墩施工时需采用钢围堰后实施,施工过程中粘土库、制浆池、沉淀池和储浆池均要设在陆地,并在施工栈桥上设置泥浆和废水专用管道,采用压力泵运送泥浆和污水;施工过程中配备并及时开动辅助泥浆泵,避免泥浆从护筒顶部溢出,将护筒内多余泥浆抽回泥浆池内循环使用;使用反循环回转钻孔时要注意平衡钻杆中抽取的泥浆量与沉淀、净化后流入护筒内的泥浆量;泥浆或沉淀淤泥须运到指定的低洼地堆放;施工期间设置不小于35立方米的隔油沉淀池处理设备冲洗废水和含油废水,设置不小于1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处理混凝土预制及拌和系统废水。施工营地内自设化粪池,经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后,禁止直接排放入海,施工结束后将旱厕及沉淀池均要清理平整、覆土掩埋。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阶段应加强对汽车行驶路面洒水降尘(每天4—5次),同时限值施工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采用商品混凝土;采用商品沥青,注意控制沥青混凝土的温度,同时采取水冷措施,减少沥青烟的产生量。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拆迁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统一全部运至项目弃渣场,施工船舶配备专用生活垃圾储存容器,定期交由岸上环卫部门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入海中。项目在生活区设垃圾收集点,收集后的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沿线收费站、大桥监控所人员年固体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运营阶段养护工人对公路全线进行养护,对运营车辆人员沿公路掉落的垃圾进行清扫收集和集中处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加强施工作业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避免靠近敏感点路段夜间施工、设置2米高围墙等措施。施工单位在保证进度的前提下,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夜间进行高噪声或强振动的施工作业;施工运输车辆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合理运输路线和时间,施工便道应远离村庄、学校等敏感点,且施工车辆在经过各敏感点路段时禁止鸣笛。

建议沿线城镇规划部门在进行长期规划时,在拟建公路红线外200米范围内不宜将临路建筑物规划为居住、教学、医院、疗养等用途。建设单位应考虑设置声屏障或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重点保护,对超标敏感点采用更换隔声窗、对现有铝合金窗加装密封条。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项目施工期有发生船舶碰撞溢油的风险。项目建成后,桥梁上通行车辆运输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是不可避免的,其风险主要表现在因交通事故和违反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使被运送的危险品在运输途中突发性发生逸漏、爆炸、燃烧等,或者可能发生桥面运输车辆坠入沿线的河流中存在潜在的事故风险和环境风险。

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敏感路段风险应急措施、风险事故应急措施等;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海洋局、北海海警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海洋局、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和北海、钦州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和北海、钦州支队,北海、钦州海警局,北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9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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