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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工作方案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0〕1857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4日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钦州港片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崇左片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10号)和《关于做好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落地工作的通知》(桂自贸指办发〔2020〕26号)要求,我厅已于2020年3月28日制定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执行。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工作方案
现就做好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权力事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事项名称
根据《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一批)》本次涉及委托下放实施的生态环境厅权力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等6个事项。
(二)实施要求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中已包含委托下放实施的6个权力事项,其内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一致,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继续按照相关权责清单事项实施。
(三)权限范围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自贸试验区行使《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规定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除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2.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规范的权限范围行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规范的权限范围行使。
4.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规范的权限范围行使。
5.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收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材料后报生态环境部的职责,由自贸试验区行使。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组织自贸试验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四)责任划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委托实施的权力事项承担法律责任,自贸试验区对应行使权力单位承担行政责任。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由自贸试验区执法部门夯实“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和业务指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对应下放权力事项的业务处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定期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将下放权力事项的培训纳入本部门业务培训范畴,将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列为培训对象。
(二)做好委托承接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要在2020年上半年协作完成下放权力事项的委托工作。
(三)完善信息公开。要在部门网站公开下放权力事项的有关政策、办理信息,方便公众获取。
(四)加强下放权力事项清单管理。以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继续探索进一步下放自贸试验区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