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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全州县鑫源盛矿业有限公司大姑拉铅锌矿开采工程环评批复有效性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0〕1904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
全州县鑫源盛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沿用<全州县鑫源盛矿业有限公司大姑拉铅锌矿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鑫源盛矿字〔202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规定,全州县鑫源盛矿业有限公司大姑拉铅锌矿开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时间已超过五年尚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