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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HX2-EBT40电弧炉和LF40精炼炉冶炼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403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9日 |
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HX2-EBT40电弧炉和LF40精炼炉冶炼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城公司”)前身是广西防城金属制品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厂址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2002年底,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转型,把原厂迁到防城区茅岭工贸小区,建设了“福城公司”线材生产线技改项目(年产30万吨热轧光圆钢筋生产线,主要产品有热轧带肋钢筋和热轧光圆钢筋)。项目环评文件于2002年11月获得原防城港环境保护局的批复(防环管〔2002〕21号),2014年10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防环验字〔2014〕59号)。
2003年8月“福城公司”又建成了1台HX2-EBT40电弧炉和一台LF40精炼炉及配套设施等,并一直运营至2017年底,但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2017年12月26日,原防城港市防城区环保局对“福城公司”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区环罚告字〔2017〕5号),“福城公司”依法缴纳罚款停止违法生产活动。
2018年4月,防城港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对“福城公司”HX2-EBT40电弧炉和LF40精炼炉冶炼生产线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018-450603-31-009244),主要生产设备有:HX2-EBT40电弧炉1台、LF40精炼炉1台、R5×25二机二流弧型连铸机1台。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4500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254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6.44%。
2019年7月9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反馈防城港市执行钢铁产业政策工作有关意见的函》(原20190012号)表明,“福城公司”已建的电弧炉产能不属于新增产能,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装备(30吨以下电弧炉),所拥有的冶炼设备,暂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在履行合法合规手续后可恢复生产。
项目符合《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工贸小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电炉烟气。
炉内烟气先后经过沉降燃烧室及急冷水管冷却降温后,与导流罩及屋顶罩低温烟气混风进一步降低温度后,进入厂区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
2. LF精炼炉烟气。
采用半密闭罩捕集的精炼炉烟气与电炉烟气一起进入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
3. 连铸机废气。
连铸产生的粉尘采用“车间封闭+集气罩”的方式收尘,收尘后引至厂区袋式除尘器统一处理。
4. 上料系统废气。
上料系统废气经屋顶罩收集后,与电炉及精炼炉除尘管道汇合后送至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
电炉烟气、LF精炼炉烟气、连铸废气和上料系统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3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浓度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2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炼钢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中的浓度限值,轧钢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净循环水。
电炉、LF精炼炉和连铸结晶器的间接冷却水,经冷却、用新水补充损耗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
2. 浊循环水。
铸二冷室浊环水和轧钢工序浊环水经冷却、沉淀、撇油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以及茅岭污水处理厂纳管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后纳入园区茅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钢筛下物、废耐火材料临时储存于废物堆场,收集后外售给回收单位;钢渣铸余渣委托广西诚昊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处置;钢坯头废坯回炉炼钢;含铁尘泥委托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炼钢除尘灰收集后委托鑫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处置;废矿物油收集后临时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3. 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 加强废钢进厂质量控制措施,按照《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要求,指导废钢收购站制定详细的《废钢原料分拣操作规范》,严格要求对进厂废钢进行有效分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含油脂、油漆、涂料、塑料等含氯有机物废钢入炉量。
2. 应委托专业拆除机构负责拆除厂区内的2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拆除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应及时采用铁桶收集,不落地,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加强拆除过程的安全和环境风险管理。
3. 生产厂房内部生产跨之间应有必要的隔离,特别是尽量隔离电炉跨,以提高电炉密闭罩和屋顶罩的捕集效率。对车间地面全部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日常管理。
4. 核实生产废水处理池(包括浊环水池、净环水池)、初期雨水池容积,核实水处理设施的处置能力,并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进行防渗处理,并且对浊环水沉淀池加盖防雨棚。
上述整改内容纳入验收管理。煤气发生炉不拆除完毕,项目不得投产。
三、项目投产后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57.69吨、0.09吨、0.83吨、0.8787克- TEQ。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年排放量分别为0.91吨、0.053吨。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