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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循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利用10万吨废铝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421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
广西循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广西循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利用10万吨废铝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项目情况。
广西循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平果市工业区B18-5地块租用广西持强木业有限公司10080平方米的3#厂房建设“广西循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利用10万吨废铝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3月17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复(桂环审﹝2018﹞44号),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非标准铝合金锭、AD粉(用作炼钢脱氧剂、净水剂、保温耐火材料建材及水泥行业原料)生产线,年产非标准铝合金锭3万吨,AD粉4.42万吨;二期建设标准铝合金锭生产线,年产标准铝合金锭4.5万吨,AD粉0.08万吨。项目已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一期工程一条铝灰渣预处理生产线及配套除尘设备2套、回转炉系统及配套除尘设备2套均已建成投产,未进行验收。目前建设单位生产的产品产量为非标准铝合金锭和AD粉,产品产量分别为2200吨/年、8500吨/年。
根据原料市场供应情况的变化和铝灰无害化处理技术的进步,广西循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调整原料比例及产品方案,新增铝灰无害化处理工艺,项目仍保持年利用10万吨废铝及铝灰渣生产规模,但铝灰渣原料减少2.5万吨、废铝原料增加3万吨。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年处理铝灰渣3万吨,年产铝锭0.45万吨、高铝熟料2.1万吨、变形铝及铝合金用熔剂0.105万吨,主要设备为球磨机1套,筛分机3套,回转炉2台,倾动回转窑1台,铸锭机1台,三效蒸发机1台;二期年处理铝灰渣2万吨,年产铝锭0.3万吨、高铝熟料1.4万吨、变形铝及铝合金用熔剂0.07万吨,新增主要设备倾动回转窑1台;三期年处理废铝5万吨,新增主要设备双室炉1台,保温炉1台,铸锭机2台,年产铝锭4.75万吨,高铝熟料0.4万吨、变形铝及铝合金用熔剂0.02万吨。
项目总投资为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370.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1%。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铝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铝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2017年5月平果县发展和改革局准予该项目备案(平发改产业〔2017〕14号)。项目用地性质和产业类别符合《平果工业区综合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平果工业区综合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原料管理措施。
铝灰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贮存运输,铝灰存储仓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
(二)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一、二期工程。
(1)铝灰球磨筛分废气G1。
项目铝灰预处理设置3台筛分机、1套球磨机、2台磁选机,配备2套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其中2台筛分机和1台磁选机配备1套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1台筛分机、1套球磨机和1台磁选机配备1套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预处理粉尘经过各自配套的除尘器分别处理后汇合经一根1#20米排气筒排放。
(2)回转炉烟气G2。
2套回转炉和2套冷却机配备2套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其中每套回转炉和冷却机配备1套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烟气经各自配套的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汇合经一根2#20米高排气筒排放。
(3)倾动回转窑废气G3。
铝灰无害化处置设置2套倾动回转窑,配备2套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其中每套倾动回转窑配套1套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倾动回转窑烟气收集后经各自配套的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汇合经一根3#20米高排气筒排放。
(4)高铝熟料烘干及包装废气G4。
高铝熟料烘干及设备配备1套除尘喷淋塔,烘干废气收集后进入除尘喷淋塔处理经15米高4#排气筒排放。
(5)燃气锅炉废气G5。
1吨/小时蒸汽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由一根15米5#排气筒排放。
2. 三期工程。
废铝再生烘干机、双室炉、保温炉产生的废气采用2套“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碱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其中烘干机和双室炉配备1套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保温炉配备1套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废气经各自配套的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汇合进入“碱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进一步处理,最后由一根6#25米排气筒排放。
经采取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预处理球磨筛分废气、回转炉废气、倾动回转窑废气、高铝熟料烘干及包装废气、废铝再生烘干机双室炉保温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二噁英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燃气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3. 落实各车间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氯化氢、氟化物厂界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相应限值要求,铝灰储存区域无组织排放的氨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颗粒物厂界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落实以下废水治理措施。
1. 生产废水。
(1)设备冷却废水。
熔炼车间的冷却机产生的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铸造含油废水。
水平链式铸锭机底部设有三级隔油循环水池,经过三级隔油池处理,且配备油污吸附机吸附油污,吸附的油污回用于水平链式铸锭机润滑等,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碱喷淋塔废水。
碱喷淋塔配套一个40立方米的沉淀池,水中定期加碱液,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4)高盐废水。
项目铝灰煅烧后采用洗涤机四级洗涤去氯。高盐废水经过2吨/小时三效蒸发器蒸发冷凝后回用到四级洗涤工序循环使用,不外排。高盐废水浓缩后得到项目产品变形铝及铝合金用熔剂,产品袋装出售。
(5)烘干废气喷淋除尘水。
高铝熟料烘干废气除尘喷淋废水回用到四级洗涤工序,不外排。
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依托厂房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右江。
3.初期雨水。
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静置沉淀并通过加药装置适量添加絮凝沉淀剂,确保水质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排放到园区污水管网中送去园区污水厂处理,处理后废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后排入右江。
(四)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加装消声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合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
1.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除铁产生的废铁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化粪池污泥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临时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回用于铸锭机链条润滑;铝灰处理布袋回收尘、再生铝熔炼除尘灰进入倾动回转窑进行处理;再生铝熔炼铝灰渣直接回用于回转炉工艺生产;废活性炭、隔油池油泥隔油池油泥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铝灰渣原料堆放区、铝灰原料临时堆放区、危废暂存库、铝灰预处理投料区、回转炉上炉料堆放区、倾动回转窑煅烧区、高盐废水洗涤区等重点防渗区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防渗要求完成防渗处理。项目球磨筛分预处理系统及回转炉系统已建成,厂房内地面为混凝土硬化地面,须对地面进行防渗改造以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七)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八)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九)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一期工程投产后,全厂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的年排放量分别为12.9151吨、49.7351吨、45.4608吨、1.2264吨、1.4925吨、0.081吨。二期工程投产后,全厂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的年排放量分别为21.5252吨、82.8918吨、75.7680吨、2.0440吨、2.4875吨、0.135吨。三期建成后全厂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氨、二噁英的年排放量分别为33.5028吨、90.1352吨、87.7080吨、3.4077吨、2.7673吨、0.135吨、0.0842克毒性当量。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期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及时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百色市生态环境局、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百色市生态环境局、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本批复之日起,桂环审﹝2018﹞44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