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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崇左港扶绥港区将军岭作业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42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崇左港扶绥港区将军岭作业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意见的函

2020-11-17 13: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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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

崇左港扶绥港区将军岭作业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1421-55-02-043684位于扶绥县龙头乡那贵村将军屯左江右岸,原项目20142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451号),超过五年尚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依法重新审核。

(二)工程量。

项目包括码头区和仓储配套区其中码头区拟建1000吨级散杂货泊位10个(5#~14#),其中5#7#泊位为散货泊位,8#12#泊位为件杂货泊位,13#14#泊位为多用途泊位,泊位总长617.5,设计年吞吐量360万吨货种主要为集装箱、白糖、粮食、有色金属、机电产品。仓储配套区年货物转运量为300,仓储货种为有色金属、机电产品、白糖、粮食等,不涉及危险品。工程总投资29242.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3.00万元预计工期为24个月。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崇左港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崇左港总体规划修编》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

(四)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项目8#-14#泊位位于凤庄鱼类索饵场内,项目水域施工对其影响较大。

在落实《报告书》和审核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应选择枯水季节(12月~次年4月)进行水工施工,以避开可能出现鱼类的洄游高峰期;在疏浚作业前23小时,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采取驱鱼措施;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2. 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并预留增殖放流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行动。

3. 在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同时,开展水生生态监测。

(二)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场地周边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过程严禁将弃渣、建筑垃圾等倒入左江。合理安排疏浚进度,控制水下施工作业对底泥的搅动范围和强度,施工船舶在水域内定点作业,疏浚过程采用防污屏围挡,严禁将废油、施工弃渣等随意抛入河流、农田施工船舶含油废水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在码头水域排放

2. 运营期码头区、仓储配套区码头面和道路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流动机械冲洗水、机修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抽吸外运;洗箱废水经自设洗箱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洗箱。

3. 码头前沿及岸线两翼设置挡水围堰,码头前沿预留坡度,坡向后方陆域,防止初期雨水从码头前沿直接排入左江。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场地采用围栏挡尘,扬尘点定期洒水;车辆运输沙、石等建筑材料时,采取加盖防尘布等封闭措施。采用尾气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并加强维修保养

2. 皮带机输送系统建成封闭式系统,避免输送过程带来的二次扬尘污染。

3. 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运营期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陆域生活垃圾船舶生活垃圾餐饮垃圾由地方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机械维修产生的废废机油、废弃棉纱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每天22点至次日晨6点禁止施工(因工艺需要须连续施工的除外);夜间超标施工应完善手续,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2. 施工前先修筑场界围墙或简易围屏。施工机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在其附近加设可移动的简单围障,并加强设备保养。

3. 船舶进入市区禁止使用汽笛,合理使用风笛、电笛。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实施后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为:化学需氧量0.72/年、氨氮0.11/年。

、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审核意见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审核意见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11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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