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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选厂1500吨/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43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选厂1500吨/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12-14 10: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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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选厂1500t/d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406-10-03-030298位于梧州岑溪市安平镇古益村,原选厂于1984年建成投产,2003年古益选厂选矿生产规模扩建至1000/本次技改选矿工艺主要流程不变、矿石原料来源不变(未增加其他矿源)通过优化局部工艺设计、更新/增加部分设备、增加生产时间等,将选矿生产规模由1000/天扩至1500/天,并新建1座处理量为600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及其配套设施主要产品铅精矿、锌精矿、铜精矿产量分别为19710/年、26505/年、2610/年。项目总投资6368.4万,其中环保投资745

(二)现存环境问题。

1. 8#古益选厂西北面约200米、9#古益尾矿库西北面约200米、10#古益尾矿库东面下游约100米土壤铅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未超过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值),超标原因可能为自然背景值高,以及土壤地表氧化带矿体重金属元素流失重金属元素所致。

2. 3#古益选厂总外排口下游1000监测点底泥铅、砷浓度超过参考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原因可能与古益选厂常年外排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产生的累积性影响有关。

3. 现有工程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絮凝沉淀工艺,出水中铅指标无法稳定达标;尾砂未能及时外售水泥厂,存在尾砂露天堆放情况;现有堆场周边未设置截排水沟;矿区存在防渗漏措施不足等。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不在《岑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规划范围内;项目建设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 加快处置尾矿库库边所堆存尾砂;加快建设库区清污分流沟;新建1座污水处理站;解决防渗措施不足问题。

2. 尽快完成企业周边的土壤调查,并视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治理措施;重金属超标地块应采取替代种植等措施,避免影响周边群众人体健康。

(二)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部分经集水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其余部分经污水处理站“生物制剂协同氧化技术”处理后,再经古益尾矿库进一步净化,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2013年修改单表2直接排放标准(氟化物按5mg/L执行)后通过古益尾矿库总排口外排至古益溪;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玻璃钢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林施肥;场内雨水经雨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项目生产、绿化等。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各废水收集池按规范采取防渗措施,渗透系数应小于10-7厘米/秒。

2. 设置3口地下水观测井对水质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出现超标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3.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对项目区周边重金属超标农用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实现污染农用地的安全生产。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破碎车间及粉矿仓粉尘分别经微孔膜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15米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采取加强厂房密闭、集中通风等措施防治浮选异味;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

2. 生产区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干旱季节应对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对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设置顶棚及围挡,避免扬尘产生。各产尘点作业人员均须佩戴防尘口罩及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选矿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尾矿经浓缩、压滤脱水后暂存于尾砂堆场,定期外售至水泥厂等企业作为建筑材料辅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抽吸作为生产原料送回选矿工段,除尘器粉尘作为生产原料送回磨矿工段。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七)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技改工程实施后,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约为铅394.5千克/年、汞0.6千克/年、镉20.7千克/年、铬130.7千克/年、砷15.6千克/年,合计排放量562.1千克/年。

四、根据测算结果,本项目无需单独设置防护距离。

五、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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