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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呼和浩特—北海国家高速公路(G59)广西荔浦至玉林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44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呼和浩特—北海国家高速公路(G59)广西荔浦至玉林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12-17 14: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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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北海国家高速公路G59广西荔浦至玉林段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项目(项目代码:2016-000052-48-01-000275位于桂林市荔浦市,梧州市蒙山县、藤县,贵港市桂平市、平南县,玉林市玉州区、福绵区及兴业县境内。原项目于20167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676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因部分路段地质条件不理想、需避让基本农田等原因,路线较原环评阶段发生变动,主要有: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路段长度累计达119.25千米,占原环评阶段路线总长的37.97%;路线变动导致穿越平南县浔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其他工程主线起止点及公路等级、长度、设计速度、路面结构等主要技术指标基本不变。该变动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技术参数和工程量。

工程包括主线和8条连接线,全长324.120千米,其中主线长261.612千米,连接线长62.508千米。全线设置桥梁32127.67/139座,其中主线28793.09/120座、连接线3334.58/19座;隧道14963.95/14座,均为主线隧道,连接线不设置隧道;设置20处互通(预留1处),26处分离式立交,5对服务区(含加油站),管理中心2处(与收费站合建)、隧道管理站1处(与收费站合建),养护工区5处(与收费站合建)、收费站15处。

工程总占地面积2304.4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980.4公顷、临时占地220.19公顷;拆迁建筑物462246平方米;挖方总量2933.37万立方米,填方总量3048.79万立方米,借方457.46万立方米,弃方342.04万立方米。工程设置取土场21处、弃渣场76处、施工生产生活区34处。工程总投资230.5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6967.92万元。

(三)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1. 公路共穿越平南县浔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蒙山县文圩镇屯翁冲水源地保护区、平南县官成镇官成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桂平市木圭镇祝兴村大塘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马皮乡嘉荷村水源地保护区、马皮乡均福村水源地保护区、社步镇丰贺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木根镇永华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罗播乡西村屋湾屯饮用水源保护区、大洋镇双罗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官成镇育梧村定花片水源保护区、官成镇八宝村汶水山源保护区、思界乡新旺村水源地保护区、同和镇平塘村水源保护区等14处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路线穿越均已获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2. 工程设置的5个加油站周边分布有居民分散式地下水取水井。

(四)现存环境问题。

1. 桩号LK3+000平南三桥下游6000米处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限值超标原因主要受沿河城镇及村屯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水等排入影响所致。

2. 沿线部分地下水监测点分别存在pH值、氨氮、锰、细菌总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限值;有31个监测点总大肠菌群超标,超标率为100%。上述监测点pH值、锰超标原因主要是区域背景值浓度较高超标,氨氮、细菌总数及总大肠菌群超标主要为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所致。

(五)规划符合性。

工程属于《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中规划的“纵3”线,路线走向与规划基本相符。工程主线、连接线穿越《荔浦县县城总体规划(2008-2025年)》、《平南县县城总体规划(2002-2020年)》及《玉林市福绵区发展规划》规划区,与上述规划均相符路线未穿越《蒙山县县城总体规划(2002-2020年)》、《桂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兴业县县城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管理,水源保护区划定前设立的施工营地及施工生产区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水污染物;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退出,并进行生态恢复。水源保护区划定后,不得在保护区内新设施工场地及弃土场、取土场等。

2. 在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两端和桥梁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限速牌。敏感水体路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等)设置路面/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配备环境应急应急物资;根据桥、路面坡度设置沉淀池+应急事故池,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桥梁、路基两侧设置加强型防撞栏。

3.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跨河桥梁桩基须采用钻孔灌注施工方式,护壁泥浆采用循环方式,不外排;桥梁基础出渣在施工平台泥浆池收集沉淀、固化后送项目弃渣场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4. 服务区、收费站和隧道管理站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优先回用,剩余部分外排禁止排入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水域餐厅污水、汽车、加油站地面冲洗水等含油废水经过隔油、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方可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

2. 临近学校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路段道路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3. 距离施工地点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防撞护栏进行保护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占地范围内分布有重点保护植物,应优先考虑路线避让原地保护措施,在路线避让技术或环境影响不可行的情况下方可考虑就近移栽保护施工便道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

4. 施工期对临时场地采取临时挡墙、临时截排水系统、沉砂池及裸露面临时覆盖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已使用完毕的临时场地进行绿化。位于水源保护区内的临时占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退出,并采取措施促进植被恢复;位于平南县浔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原施工生产生活区应进行生态恢复。

(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 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

2. 设置有储料场、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合站的施工生产生活区,下风向300米范围内不应有敏感点分布混凝土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装置,并注意对拌和站及周边洒水降尘。

3. 隧道施工采取湿式装运渣、水幕降尘湿喷混凝土支护等方法,清除洞内粉尘和溶解空气中部分有害气体优化居民点附近隧道排风方向,设置远离居民点的隧道口为排风出口。

4. 服务区、管理站等附属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营运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需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中合理安排工序,声环境敏感点300米范围内的施工区避免夜间(2200600)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在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

2. 隧道洞口半径500米范围内有居民点的隧道工程施工区设置在远离居民点一端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控制爆破量,降低爆破突发噪声源强,并于实施前进行公告,严禁在夜间进行爆破作业。

3. 对营运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全线共170个敏感点加装声屏障40790、换装隔声窗15600平方米;新增投资10498万元。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实施后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为:化学需氧量14.92/年、氨氮0.75/年。

四、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在主线中心线外344515、荔浦东互通连接线中心线外74、蒙山互通连接线中心线外70、文圩互通连接线中心线外27、东荣连接线中心线外42、平南北互通连接线中心线外28、木圭连接线中心线外30、桂平东互通连接线中心线外32、北市连接线中心线外21范围内不宜新建噪声敏感建筑;如若建设,建筑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五、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七、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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